【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憲法保障教育人權與實現友善校園之研究
2020-08-25
論文名稱:【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憲法保障教育人權與實現友善校園之研究 |
作者:許念世 |
出版年:2011年 |
學位類別:碩士 |
摘要: 教育人權即是憲法第21條有關國民教育基本權與第11條學術自由,教育人權視學生為主體,與憲法基本人權的最大目的,在於保障人權之自我實現、決定與開展,兩者之目的相同。而將「人之所以為人」的相關知識盡可能傳達給人,以促進人權保障,並將應從生活教育做起,尊重自己、他人、不同族群、不同性別等學習過程中,達到尊重他人基本權利理想就是人權教育。人權教育的課程的實施,即是融入七大領域,透過人權教育環境的營造與「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的教學方法與過程,協助學生認識人權價值與觀念,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體系,並於生活中實踐維護與保障人權。而人權教育最大之障礙,即是長久深植於學校與教師的觀念中的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直至大法官382號解釋,打開「特別權力關係」之小門,而後,大法官第684號解釋一出,大學生訟訴權利之範圍更開闊了,也保障了學生權益,因此,在校園教育環境中,應以學生為主體,重視人權教育在友善校園所扮演的角色,期待校園中每一個組成份子皆懂得人權教育的內涵,並具體實踐,強調「友善、平等、尊重」,不僅老師對學生友善,校長及教職員工間友善,甚而學生與學生間,亦存在友善的態度並彼此對待,進而尊重、包容他人,使人權教育在校園中整體認知,以建立友善校園。 |
出處: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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