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星期五@台北】健康、人權與不公平社會結構
2023-03-15
健康是人類社會追求自由或任何事物時最根本的必要條件。從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的內涵,及〈兩公約〉等各人權公約、建議書的補充,皆已相當清晰地揭示健康是基本人權。各國政府亦積極回應這些健康人權價值及人民的基本健康需求,包括在憲法層次直接規範國家保障健康人權之義務(如南非憲法),或間接以國家基本方針框架其健康政策,例如現行憲法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並透過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不同形式的普及性健康照護體系,一方面保障國民健康,另一方面則促進社會團結,避免社會出現貧病交迫的問題。 臺灣自1950年開始陸續開辦勞保、公保及農保等職業保險,但遲至1995年方整合原先散落於各保險體系中的健康保險,建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成為臺灣最重要的一項社會政策。然而,健保雖讓臺灣的「就醫平等權」向前邁一大步,但在「健康平等權」上卻仍有許多改善及落實的空間,原因就在於臺灣的經濟發展過程所致貧富差距等問題日益嚴重,而此「社會不公平」的問題,事實上攸關民眾的健康,甚至生死。整體社會結構、工作安全、住宅品質、食品管理等各層面政策制度「社會決定因素」(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對個人健康及選擇之影響不容忽視,而這些,都是健康人權所應涵蓋之面向。 社會結構對健康有直接影響,如果我們進一步深思經濟的發展是為了什麼?為了發展經濟所導致的貧富不均、環境汙染、職場剝削等問題又都是誰在承受?更能清楚看到首當其衝的弱勢者處境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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