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權
2006-10-24
作者:朱敬一、李念祖 |
譯者: |
出版時間:2004 |
出版者: |
I S B N:9571339423 |
中文摘要: 中國的史學鼻祖司馬遷,期望自己能夠「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哲史文面面涵蓋,可見在中國古代的學問世界,文史哲是相容相通的。如果我們 看看十八、十九世紀的西方社會,諸如J. Bentham、 A. Smith、 J. S. Mill甚至廿世紀的F. Hayek,也都是法政、經社樣樣通達。可是到晚近數十年,也許是受科學方法論的影響,法政經社的學門越切越細,也使得各個領域的「內行人」日益減少, 「門外漢」逐漸增加。就法律學而言,其中又細分成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等許許多多子領域,憲法變成大專業之下的小專業,幾乎成為一般人民遙不可及的知 識領域。這樣的發展是很不幸的。 憲法除了前面幾條領土、主權等宣示性文字之外,自第五條以降最重要的前置條文,都是與人權保障有關。人權當然與「人」如影隨形,因此憲法也理應與 廣大人民裡的每一個人密切相關。但是,當憲法討論越趨專業,以致於大多數人視之為疏離遙遠的知識,則社會大眾無異於將自身的權益拱手讓渡給一群號稱專業的 執法者。萬一執法者對人權的掌握有些偏差,則對於廣大人民而言,這是非常危險的。 台灣的人權保障,似乎就陷在這樣的危險處境中。我們信手翻閱若干釋憲案例就會發現:就制度而言,台灣司法制度對於人權保障是極端的「折騰 反覆」,非常不利於正義的即時伸張。就理念而言,若干司法者對於枝節的法條文字通曉嫻熟,但對於人權的理解卻失之淺薄,也因而常做出極不合理的詮釋。就態 度而言,有些法官對於明顯的不公不義,吝於深究其背後之義理,也顯示出掌握司法權的人並沒有人權守護者應有的「同理心」。本書所收錄的許多案例,每一件都 有當事人主張權利的辛酸悲苦,大法官即使同意他們的主張,他們也常常得不到最終的救濟,一再凸現出司法人權維護的破綻。這是很可悲的。 我們對人權的保障有極高的期待,卻對台灣的司法有相當的無奈,遂興起撰寫這本書的念頭。此書大約定位在專業與通俗之間。對習於法學專業寫 作的人而言,他們常看到的人權論著大多是針對言論自由、違憲審查、財產權、兩性平權等單一議題而發,而且所有的討論都要廣引各國法條、比較通說、總論目 的、方法、限制等。本書不循此道,避開實證法條的比較解說,而從與人權理念最為契合的平等自由理念出發。從這個角度來看,此書似乎不夠專業。但另一方面, 我們確信人權理念是圓融一貫的,也不可能有人「貫通兩性平權、不懂言論自由」、「融會平等權、誤解參政權」。我們懷疑有這種人權學者。人權的理念源於自由 主義,而未必是源於威瑪憲法、美國憲法、德國基本法或日本憲法。各國的實証法典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他邦的人權規範,卻無助於我們對人權哲理的掌握。不走到自 由主義的哲學源頭,尋得一貫圓融的理念支撐,我們不可能真正理解人權。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的切入點卻是「正港」的專業。 為了方便讀者融貫各種人權的理念,我們在本書第一章,將功利主義、平等自由主義、市場自由主義等背景理論,做比較詳細的介紹,並且在介紹 的過程中闡釋這些思想與人權的關連。然後,我們在第貳至第玖章,依序就平等權、人格自由、參政權、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財產權、工作權、正當程序等大法官 釋憲選例,做進一步的理論解析與評論。這些評論有許多都是參照第一章的人權理論而發,所以才會有如此的章節安排。在各章人權釋例的分析中,我們依背景事 實、解釋文、評論的次序安排整理,而將比較細節的大法官多數意見(解釋理由書)以及少數意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列於案後,供讀者參照。希望這樣的安排, 能夠兼顧讀者閱讀的流暢與個案描述的完整。 當然,薄薄不到四百頁的書,不可能在知識探討上窮盡周延,論理分析也難免有些疏漏之處。我們感謝余英時院士、林毓生院士、林全部長、林子儀教授、劉孔中教授等對此書初稿的指正;或有的其他錯誤,都是我們的責任。 |
英文摘要: |
分類:公民與政治權利 總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