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5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修正條文,分別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及程序便利性,予以提升。
民事訴訟法
?第 114 條之 1
還記得阿司曾經提過一位少女,因為父親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卻敗訴,導致她無力負擔訴訟費用、連戶頭裡僅有的 8403 元也被查封嗎?(lihi1.com/ob6mx)
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再次發生,司法院在去年 9 月 24 日的院會通過了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若受訴訟救助的兒少,因負擔訴訟費用,導致生計有重大影響,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修正條文於昨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讓兒少權益的保障能夠貫徹。
?第 207 條
將「聾、啞人」的用語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精神,並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法院組織法及公證法的用語一致。
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及第 239 條
為了配合 #釋字第791號解釋 通姦除罪化的意旨,將第 234 條第 2 項、第 239 條但書等相關程序規定均刪除。
?第 348 條
在修法前,若當事人對於刑事判決,沒有聲明只針對其中的一部分提起上訴,就會被當作 #全部上訴。本次修法刪除了相關規定,當事人如果沒有寫清楚上訴範圍,法院認為不明確時,會向當事人說明及確認。
此外,依照舊法規定,即使只對判決的一部分提起上訴,但與其有關係的部分,也會被視為已經提起上訴。這次修法增加除外規定,使已受 #無罪、#免訴 或 #不受理 認定的部分,不會因為當事人針對其他部分上訴,而一併受到上訴審的審判,以避免被告受到裁判突襲,也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
而未來當事人若對於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意見,也可以只針對判決的 #量刑、#沒收 或 #保安處分 的部分提起上訴,避免當事人準備訴訟的勞累。
行政訴訟法
本次修正、增訂 ,主要是配合現代科技發展,讓司法 E 化再升級,也有助於行政法院在疫情下盡量維持正常運作。修正重點如下:
?當事人可以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增訂當事人可以用 #科技設備 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及訴訟關係人(需經其同意)等規定,但應符合相關子法的要求,以免濫用。
?擴大視訊審理的範圍
為便利離法院距離遙遠的當事人利用法院、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訴訟審理的迅捷,增訂當事人的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亦可以用 #遠距視訊方式 進行審理。
?首創得以電子文件的形式製作及送達裁判正本
目前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皆是以紙本製作,為配合科技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裁判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的時間、費用並兼顧環保,並簡化送達作業,增訂 #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 #電子文件 製作及送達。
文章內容取自司法院臉書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hotos/a.116678063337330/30966353737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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