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宣言
2021-11-16
1924年,國際聯盟通過《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福利之義務。 1959年,聯合國在前次宣言的基礎上,擴大通過《兒童權利宣言》,肯定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的重要性,也聲明「人類具有提供兒童最佳事務條件」的義務。 1989年11月,聯合國會員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共54條條款所構成,不但具體規定兒童所擁有的權利內容,也明確規定如何拯救及保護權利受損的兒童。此公約目前已有196個締約國,是最多國家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相較於《兒童權利宣言》,《兒童權利公約》更具法律效力,也更重視兒童權利。
文字來源: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https://cirn.moe.edu.tw/WebContent/index.aspx?sid=1126&mid=1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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