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的解讀--第二十一條
2021-11-16
第二十一條: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標程序進行。 意即人民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樣的前提是民主社會的共識與理想;然而,所謂「人民意志」是抽象的,當我們要在日常生活加以實踐的時候,比較可茲信賴的方式是透過定期和真正的選舉方式來體現這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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