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6
第十一條﹕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