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
2022-05-25
廣播電台:中央廣播電台 台灣之音 節目名稱:央廣部落格-純在主義 節目主持人:李正純 與談者:張澤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 主:現今對於「權威」有越來越多討論的空間,相對於以前的人非常懼怕「權威」,碰到擁有權威的人和事時,就會覺得自己在他面前好像矮了一截。以前覺得自己的父親很有權威,等到我們自己當父親時,就覺得小孩經常在挑戰我們的權威,在現代這當然也是個好事情,畢竟傳統的權威在目前的生活當中,應該也不太適用了。除了家庭裡的權威之外,在社會或一個國家裡也有「權威」,我們對於這些權威有許多的討論,透過討論及互動,去瞭解到底什麼是權威?誰可以擁有權威?權威是如何及應該如何產生?權威的表現是什麼?權威的尺度和限制在哪裡?過度使用權威(權力濫用),又會造成麼影響? 我們之前已經把權威的定義,以及東、西方社會對於權威的範圍和差異做了比較,也談到權威的代表,可能是「個人」,可能是個「規則」,可能是個「法律」。它是如何產生的?怎麼做是比較適當的?接下來要來談行使權威的結果跟界限。談到權威行使的結果與界限,我想就理想的狀況而言,權威行使下來應該是正面的,但是有時候往往很難避免負面的情況出現。就一個現代民主法治社會而言,即所謂的「利」與「弊」,我們是不是要盡量的去「避開」弊,還是只要「利大於弊」就可以了? 張:原則上應該是「利大於弊」即可。舉一些例子來講會比較清楚,就如同在校園裡推廣法治教育時,通常講者要注意舉的例子應該是要聽眾比較關心的,跟自己切身有關的例子,會讓聽者更容易瞭解其重要性並能掌握其精髓。舉例來說,現在教育部規定不能打學生,不能體罰,有時候會讓老師很傷腦筋,那叫老師怎麼辦呢?可能過去常常會用體罰學生來教導學生的老師,會變得不知道該怎麼辦、不知道尺寸怎麼拿捏。在我國高中的教育階段裡,學校裡面有教官負責管理秩序,我記得幾十年前有一個案例,某高中有一個教官,因為學生違規,處罰該學生在司令台罰跪兩個小時,在當時的那個年代,通常會覺得是這個學生很不應該,一定是他犯了很大的錯誤,才會讓教官這麼生氣,因而處罰這麼嚴厲。但是我現在再回過頭思考這樣的例子,在學校裡,教官也是教育工作者之一,而一個教育工作者有這樣「必要」到處罰學生跪在地上兩個小時,才能達到他的教育目的嗎?其實這是令人很質疑的,即使學生犯再大的錯誤,處罰的目的不外乎就是要他反省、希望他改過,那罰跪兩個小時,可以讓他改過嗎?還是會對學生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若學生因此受到傷害,會不會反而造成反效果呢?教育工作者(權威者)應該要思考的是,是否有其他比較不會傷害到學生的方式,一樣也可以達到目的呢?因為像剛剛說的處罰方式,事實上會讓學生的身心受到蠻大的傷害,至於是否能達到教育目的和功效,也是有問題的。 我們再繼續思考那個年代的教官,他之所以會做這樣的舉動,我想有一個基本的目的,就是建立教官在學校的「權威地位」,即是「你敢不聽我的話,就會有這種下場。」日積月累的處罰一兩個學生,漸漸地建立在學校及學生心中的權威地位,如此更方便管理學生。但畢竟學校是一個教育的地方,不應該是讓老師或教官建立自己的權威的地方,而且即使擁有很大的權威,對於促進教育工作品質,不見得很有幫助。所以從這樣的利弊得失,或是從教官行為的初衷,來作種種觀點的分析,我們認為前面提到的處罰手段是一個弊多於利的方式。我們現在做這樣的分析其實是比較冷靜、比較客觀的,從不同的觀點來做評論,但是如果回到那個時代,很可能不容許我們做這樣的評論,甚至不敢去質疑教官或老師的行為,因為在那個時代的人們只有「服從」權威者的份,很難有「質疑」的空間,是到了現今台灣的時空背景下,才比較可以被接受作評斷。所以要對「行使權威」的結果作評析,是需要一個適當的社會氣氛,也有社會環境的文化來配合,才有可能做到這樣的分析。 師長的不當管教與頭髮的管理 主:剛剛談到教官對於學生所施加的處罰,勾起了我一些痛處。以前有些教官只是為了樹立個人的權威,他並沒有針對學生需要改進的部分來做處罰,其實沒有達到讓學生反省的效果,只會讓學生害怕教官而已。我記得以前在高中的時候還有髮禁,經常要檢查頭髮,當學生的頭髮不符合標準時,教官或師長的處理方式是,從學生頭髮的中間,將頭髮剃開「一條路」,也就是說本來可以容許頭髮留三公分,但學生因為不遵守規定留了四公分,所以在學生頭髮中剃開後,學生就不得已要去將剩下頭髮都剃掉,變成小光頭,連三公分都留不成,我想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經驗,包括女生的頭髮太長的話,教官或老師也會故意把它剪得很難看。就權威的適切性來看,類似這樣的處罰,是否不應該出現? 張:我想這個問題是處在當時整個社會環境的觀念下,注重的都是「在位者」的想法,反之在今日民主開放的社會,會有多一點人權保障的想法。我們應該思考的是:頭髮屬於學生可以「自己管理」的部份,如果能在日常生活中讓學生養成自己管理頭髮的習慣,其實這也是很好的教育過程。以前的台灣社會,之所以會要求學生只能維持一定長度的頭髮,其考量的價值是在於「紀律」、「秩序」,但是隨著社會觀念的開放,單一紀律和秩序的維持,不見得對社會的整體有好處,許多研究也認為「嚴格的紀律無法產生創意」,因此在目前強調科技和創意產業的時代,需要更多有創意的人才投入,所以要有質疑行使權威者的結果的「機會」,還是有賴於整個社會文化的改變。 公私立學校管理學生頭髮的不同考慮 主:在西方社會也有私立、保守的學校,它也一定會有許多嚴謹的規定,如果學生不遵守規定,一定會被處罰。這樣的事情,西方社會也覺得是可以去質疑、挑戰的,但是為什麼他們仍然保有這些學校或規定的存在? 張:髮禁的開放基本上是涉及人民的自由,如果學區內的公立學校有髮禁的規定,學生又不得不因學區劃分的關係,進入該公立學校,便導致國家的教育制度,在無形中剝奪了學生決定自己頭髮長度的權益。而私立學校雖然比起公立學校多會有較多嚴格的規定,也會要求學生的服裝及頭髮,但是想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家長,需要支付比就讀公立學校多的額外費用,因此學生和家長必須認同該學校的理念,才會願意去讀,此時即使他人想要干涉都無從干涉。所以就算教育部要求學校要開放髮禁,但我們知道目前有些私立學校,也還是維持過去髮禁的措施,在這方面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是有一些不同。 主:私立學校當然可以有一些自己的規定,但是如果談到當學生違反了規定,該怎麼處罰學生的時候,當然也不能任由私立學校做片面性的決定。私立學校是否也不應該在處罰上造成學生權益的損害?例如學校可以規定檢查好幾次,直到合格為止。學生及家長既然選擇了這所私立學校,當然學生是需要遵守學校的規定,否則就必須要離開學校,但不能說因為學生違反了規定,私立學校就可以任意地給予很嚴厲的、剝奪權益的處罰。 張:在我國目前其實很少這樣的案例。我們知道現在公立學校髮禁開放後,學校還是有規定不可以染燙髮,那事實上有沒有同學違反呢?絕對有,但是若有違反的話,目前公立學校是用勸導的方式,不會處罰,不過這樣的違反規定狀況已經是非常少了,而在私立學校的部分,因為是學生及家長自己願意去念,更不容易去違反規定了。不過剛才學生被罰跪的例子,是可以讓我們去思考在學生違反規定時,處理方式的適當性上,該如何去拿捏。 權威機關的限制 主:剛才前面談了許多關於「行使權威」時有可能會「損害」到一般人權益的部分,除了針對個人權威的行使的例子外,還有一些權威行使是屬於「公眾利益」的部分,此種狀況,您覺得行使權威可以到什麼樣的範圍?或有什麼樣的限制? 張:在「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方面,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有一些很基本的原則,例如一個政府機關的職權通常會規定在相關的政府組織法裡面,因此其行使的職權通常都要「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有授權的才可以做,而如果法律沒有授權的就不能做。例如某個法律規定人民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情,可是法律沒有同時針對違反的部分訂罰則,但行政機關就自己訂了罰則,這是不可以的,因為法律的「地位」是高於行政機關的命令,如果這個命令是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做的,行政機關擅自作為就會違反職權的範圍。所以就行政機關而言,我們判別的方式是從「法律-命令」的位階來看,這是一個基本的辨別標準。其實台灣在解嚴之後,仍然有部分的行政機關做這種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的命令,若遇到這種狀況,人民或立法機關就可以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是有機會可以把這樣的命令宣告違憲,使其無效的。 比例原則 主:任何「有權威」的人在做一些「處置」的時候,我們可能會質疑,他所做的事情或決定,是否都符合他該有的權限?無論是老師、父母,或是政府官員也好,當一件事情發生的時候,或需要做一個決定的時候,這些有權威的人,他們要怎麼做會比較適切?比較不會有濫用權力的狀況發生? 張:這個會牽涉到法律學裡所說的「比例原則」,我們光聽這四個字恐怕不太容易懂它的內涵,簡單來說,這個原則指的是,一個措施(或行為)通常有其背後的「目的」,而為了達成此目的所選擇使用的「方法」,要與此目的衡量起來是合乎比例的。例如用牛刀來殺一隻雞,為了達到殺「雞」的目的,卻選擇使用殺牛才會用的「牛刀」,這是不合乎比例原則的;或者「用大砲打小鳥」,雖然小鳥真的可以被打死,但是事實上並不需要真的拿大砲來打,也許用彈弓就可以了,這是用比較誇大粗淺的例子來解釋比例原則。如果是在校園裡,我們常常建議老師在輔導管教學生行為的時候,有一些原則要遵守,例如當老師告訴學生說:「大家上課要專心。」之後如果有學生往窗外看一下,老師就認為是上課不專心,要處罰他,但這樣會產生的問題是「上課要專心」的這個指令不夠「明確」,而且針對此不夠明確的指令有處罰措施,就很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因為處罰的方式很容易就可能會太超過原本的目的了。如果老師可以換個方式說:「上課的時候,學生想說話就要舉手,沒有舉手就不要講話。」這樣就比較明確,所以比例原則的一個重點是「要明確」。另一個重點是「不可以有差別待遇」,同樣一件事情的處罰應該是一樣的,不要因為老師喜歡某位學生,對他的處罰就比較輕,但對另外一位學生的處罰就比較重,要符合「平等」的原則。所以權威者所欲採取的方法,要能達到原本所期望的目的,而不是有權者任意的作為,例如剛才罰跪兩個小時的例子,教官他除了樹立自己的威權地位之外,可能有一部份也是在發洩自己的怒氣。 在每個工作職場都需要有其專業的考量,例如一名護士可能昨天跟她先生吵架,隔天就將病人打錯針,這樣就是沒有「專業」的考量。老師的專業則是「教育」,因此個人的情緒盡量不要發洩在處罰學生的措施上,處罰應該是要符合實施處罰原本的目的(使學生改正)。現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一直強調保障人權,如果有很多種方法可以達到目的,則應該要採取對人民「損害最少」的方法。就像剛才所說,其實打小鳥用彈弓就可以了,不需要使用大砲。教官或老師要警惕學生遵守校規,或許訓誡十分鐘就足夠,卻要罰他在司令台跪兩個小時,這樣是不恰當的。我們採取的方法要與達成目的的效果相均衡、成比例,因此最好是選擇一個損害最少的方法。我再舉一個例子,例如2004年總統大選之後,在總統府前有許多人集結,他們對於選舉的結果有意見,那時候很多人擔心這些人集結不願意散去,可能會影響交通及秩序,許多人就問當時的市長馬英九先生:「馬市長,您怎麼處理這樣的事情呢?」我記得當時馬市長說,他會依照「比例原則」適當的處理,那時我想他講比例原則四個字,一定有很多人不知道什麼意思。結果馬市長怎麼處理呢?當有人民不願離開,他讓警察用水柱向人民沖水,如果沖水還不走,就把民眾抬走,那時的目的是要讓民眾離開廣場,只要達成這個「離開」的目的就好了,那他採取的是比較不會損害到民眾的權益的方式;但是反觀中國的天安門事件,我們知道中國政府曾經用武裝軍警開槍、坦克車鎮壓的方式,驅離群眾,這就明顯違反了比例原則。驅散聚集的群眾可以用很多方式,但是不應該用傷害人民性命的方法,來達到目的。這幾個例子可以說明比例原則的基本內涵。所以遵守比例原則也是涉及到一個政府機關,或者是老師、父母等這樣的身份的人(有權威者),他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最基本、最需要去思考的,怎麼樣做是適當的?如何在界限範圍之內作適當的處理,不會傷害到群眾的權益,而又能達到行政機關要達到的目的? 主:您剛剛特別談到兩岸對於群眾運動的處理方式不同,其實這也反映出一個有權力、權威的人,其心態的問題。就現在台灣民主法治的進步程度而言,人民知道主政者的權威可以到怎麼樣的範圍,不可以為所欲為,但是對中國的主政者來說,他仍然認為他的權威是很高的,仍然認為他的權威是不容許被質疑、不容許被挑戰的。不過經由前面的討論,聽眾應該可以瞭解「權威」是可以被討論的,甚至是可以去質疑、做調整的。 張:其實不論是一般人民或學生,是只要有「意識」到權威是可以被討論的,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因為有討論才有進步的空間。 主:談到這裡,我回想到以前唸書時候的一段往事,因為當時很多教官都很兇,不太笑,只有其中有一個教官比較會笑。有一次放學回家的時候,在排隊準備上車,我跟同學說這個教官很好,比較不會罵學生,結果被這個教官聽到了,他馬上就兇起來,立刻把我叫到旁邊,然後就告訴我,他翻臉就跟翻書一樣,不是不會罵人,在那樣的年代背景,他不讓我上車、不讓我回家,我當然不敢說話,不過他也只把我留了短短幾分鐘,罵了我幾句。如果以我們現在所接受到的法治教育來看,其實這樣的權威可不可以被挑戰呢?我沒有要批評教官的意思,假設教官人很好,不會隨便亂罵人,但如果他說我不能上車,我是否有跟他討論的權利和空間?是否可以問教官為什麼不讓我上車?我們應不應該有這種討論的空間存在? 張:是的,這一樣是文化背景的問題。在當時,學生說教官比較不會罵人,對那個教官來說,卻讓他覺得沒面子,但是如果現在一個教官聽到學生說他不會罵人,他一定覺得很高興。這就是在不同的社會文化,這些「有權威的人」會有不一樣的反應和想法。如果我們從教育觀點切入,假設教官在學生放學後、要上車前,將學生留住談話的目的,是與教學上、輔導管教都沒有什麼關係,那他「憑什麼」可以留置學生呢?除非你認可他是你很好的朋友,做一些私下的聊天是可以的,否則在我們剛才的討論裡,教官應該是要因為輔導學生生活的必要,才可以介入或限制學生的自由,不然他其實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無謂的留置。 主:我們很後悔在那樣的年代,沒有機會接受到法治教育,所以這也就是法治教育要「向下紮根」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當人民從很年齡很小的階段就可以對於「權威」、「隱私」、「責任」、「正義」有一些最基本的認識、思考,我相信未來的生活,或是對於社會的進步而言,都是非常正面的。 張:是的,因此我們也希望「法治教育」不只是在講法條,而應該是要講「規範」,或是藉由生活中的各項遭遇裡,多去思考、多反省。一個民主的社會,其公民應有的法治素養,應該要從日常生活中建立起來。 資料來源:權威與民主生活(下)。2014年10月22日,取自: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網頁:http://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9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