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誹謗的權利(Defamed, right not to be)
2022-05-25
台灣曾發生過各種不同類型的誹謗案件,其中以政治人物控訴媒體報導內容誹謗最受矚目,因為這類的控訴常有是否侵犯新聞自由之爭議。 2000年11月,「新新聞周報」報導呂秀蓮副總統於某日深夜致電該周報總編輯,指出陳水扁總統與總統府顧問發生緋聞。呂副總統否認打過這樣的電話,並控告該周報誹謗。最高法院於2004年4月三審定讞,判決呂副總統勝訴,「新新聞周報」相關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編纂:《人權字典》(臺北市:教育部,2007年6月,第一版一刷),頁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