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公約(Racial Discrimination,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2022-05-25
根據「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第2條規定,締約國有義務要消除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締約國本身不得有種族歧視的行為、不得支持他人或組織的種族歧視行為,且必須審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政策,消除所有帶有歧視性的法令或做法,或會造成歧視結果的法令或做法。締約國應保障每個人在法律之前的平等,及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的權利,不因種族、膚色、國籍或社會地位而有所區別。 資料來源: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編纂:《人權字典》(臺北市:教育部,2007年6月,第一版一刷),頁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