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利(Natural and legal rights)
2022-05-25
自然權利(Natural and legal rights),源於拉丁文 jus naf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指自然界所有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毋須由法律或信仰來賦予。 自然權利源自於古希臘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文藝復興以來,成為西方法律與政治思想的重要議題。17、18世紀,荷蘭的格老秀斯、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伏爾泰、狄德羅、盧梭等對這一思想進行重要的發展。現在自然權利常被解釋為生存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所有權。 資料來源: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編纂:《人權字典》(臺北市:教育部,2007年6月,第一版一刷),頁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