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
2022-05-25
聯合國成立後,為實踐人權保障,乃鼓勵會員國設立國家級人權機構,以確保國際人權標準能於各國國內獲得實踐。各國設立之機構名稱不一,但一般以「國家人權委員會」統稱之。1991年,聯合國在巴黎召開一次各國官方人權機構的代表會議,依各國之經驗,確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這項原則在199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接納,1993年聯合國大會決議認可,一般稱為「巴黎原則」。「巴黎原則」強調國家人權機構的獨立性,包括組織、預算、人事及運作上的獨立。同時強調明確的管轄權與充分的權力,並能為人民所近用。 依據「巴黎原則」,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有以下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