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Environmental rights)
2022-05-25
早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宣言中,環境權已被界定為「人(類)享有自由、平等與在一個優質環境中過有尊嚴與幸福生活必需調件的基本權利」,這原則在1992年里約熱內盧會議再度重申,並提出全球夥伴關係的新觀念及有關國際法的制定。 雖是如此,當代社會強調經濟發展,對環境諸多破壞,如空氣、河川的污染等等。環境權也涉及到這一代人與後代子孫的關係,如這一代人是否有權利把森林砍光、石油耗盡或使某些物種因之消滅?這些議題,不論在法律或倫理層面都引起很大爭論。 資料來源: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編纂:《人權字典》(臺北市:教育部,2007年6月,第一版一刷),頁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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