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權(Three labour rights)
2022-05-25
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合稱「勞動三權」,係指國家介入勞資關係賦予弱勢勞工透過集體力量,使與資方立於平等地位,共同協商勞動條件的權利。「勞動三權」提供勞工針對工作條件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並在無法達成協議時,容許運用爭議手段,向政府或資方施壓的權利,故又稱勞動基本權。在法制上則是以「工會法」、「團體協商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之。勞動三法保障了受雇者結社權,減少國家干預,冀圖建立平等之勞資關係,同時對雇主(或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做出規範,明訂僱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參與工會事務、參加勞資爭議而解雇、調降、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也不得以是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雇用條件,或妨害、支配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 資料來源: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編纂:《人權字典》(臺北市:教育部,2007年6月,第一版一刷),頁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