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打;酷刑;刑求(Torture)
2022-05-25
對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劇烈的痛苦,以達到懲罰、逼供或僅為滿足施虐者樂趣的行為。 聯合國人權宣言第5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均禁止刑求。 禁止酷刑公約在第1條定義了刑求:「不論是生理上或心理上,有意識地將極端痛苦或傷害的行為強加於他人身上,以達到諸如下列目的:從該人或第三者身上取得自白、獲得資訊;對該人或第三者曾犯或可能犯下的罪行加以懲處;恫嚇或強迫,或其他任何因歧視而引發的緣由。這些行為係在官員或任何執行公權力者所唆使、同意或默許下出現的」。與此同時,區域性條約如1993年歐洲禁止酷刑公約與1985年美洲公約也有明文規定。又禁止酷刑的義務,即使在公共緊急情況,也不能減免。因之對恐怖份子刑求逼供也為法律所不允許。 禁止酷刑也被認為習慣法,並普遍適用,不論一個國家是否簽署有關公約都受其限制。國際與國內法庭都享有管轄權。 資料來源: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編纂:《人權字典》(臺北市:教育部,2007年6月,第一版一刷),頁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