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服不服-從學生服儀規定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2021-11-23
教案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服不服-從學生服儀規定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
設計者: 新竹高中曾文玲老師 |
摘要: 雖說許多學校制服管理已朝鬆動、解禁的方向發展,然之前筆者參與108年南區「學生自治參與輔導培力研習營」的輔導工作,其中【與署長有約】的意見反映座談會裡,從學生的提問中深感「學生服儀」仍是今天許多學生難以承受之重,也發覺這當中有公、私立學校及城鄉南北的差距,有些師長處理時仍處在戒嚴時期的集體控制思維中,與目前各方所重視之校園人權與亟欲推動之《兒童權利公約》有些衝突,是應持續關注的議題。 話說《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乃當前各國簽定最多、最具國際共識的一項公約,臺灣自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1 月20 日施行,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而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就其第1 條所定義之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正值我國中小學階段,中學以下學生是為公約所適用的對象。而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主要概念,兒童與成人是具有相同人權,並非國家動員的人力資源,也非父母可支配的財產,亦非等待被救援的客體,是以四大指導原則體現「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理念,亦即禁止歧視(第2 條)、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第3 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第6 條),以及尊重兒童意見(第12條),並按兒童成長的特性,在法令上尊重、確保其逐漸發展的獨立性,使每一位兒童有機會發揮其潛能,為將來的成年生活做準備。 可以說《兒童權利公約》已提供國內法令一個國際的基準,為確保法令內容符合公約意旨,除應全面檢視國內法令,更應增強兒童對自身權利的意識與認知,使之能具備保護自己與同伴的能力,才能落實公約的精神。因此下文將舉學生日常最關切的「服儀規定」為例,以《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為準,教師以扮演知識「接生婆」(midwife)的角色,採「蘇格拉底提問法」提出針對學習目標由具體到抽象的問題,漸進啟發及統整學生的思考與學習,還可以進行評鑑及補救教學。教案中也運用「ORID焦點討論法」--藉由觀察(Objective)外在客觀、事實,喚起內在感受、反應(Reflective),詮釋(Interpretive) 前述的意義、價值,找出決定(Decisional)、採取行動,將相關的提問分成4個層次進行溝通,引導成員集體思考與團體對話,避免因忽略他人感受而淪為各說各話,試圖於最後形成結論或同理彼此的差異。相關議題將聚焦於「服儀」之於身體自主、學習及表意、平等權等人權概念,並據以發展成教案。 |
類型: 高中 |
分類: 兒童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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