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志堂(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務長)
引 言
上下學時,走在路上或搭車,往往會看到,還是有些國高中學生制服上繡著姓名,繡姓名到底可不可以?過去或許可以不在意,也有師長長久以來視為理所當然,但自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民國101年10月1日公布之後,如果校方在新生入學要繡姓名時,基於個資法對姓名權保護規定,依法未經學生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授權同意」,是不可以強制規定繡姓名的。
個資法出爐後對學校之衝擊與因應
一、行政業務部分
在校園中除榜單、懲處公告、通訊錄(如系學會與社團名冊)、入學審核資料──外,各種校、內外活動報名表、各類獎學金、補助款、退費、未繳款、就貸補助及提供校友會資料──等也都須注意最重要的兩點:1.在蒐集、處理、利用時,需先「告知」;以及2.取得「學生事先授權同意」(※可加註在報名表上/類似辦理活動保險時之警語/惟須獲得學生本人親簽較妥當,未成年人還須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名),避免觸犯個資法。另學校應如何認定是否「符合教育目標」,要不要遮姓名,是否模糊不具體導致學校執行時矯枉過正,除學生入學資料校內單位可合法流用,以及教育部民國102年5月2日壹教資(四)字第1020017090號函引用法務部函示「榮譽榜」可公布姓名(全名)者外,各類公告若涉及學生身分(如原住民或身心障礙獎學金)時仍應保守慎重行事,若無法判斷恐仍有遮一個名字○之必要處理(除非已獲得學生事先同意),俾保護並避免產生不必要之麻煩與糾紛。
在校內,只要是執行業務上必要的資料,就是合理使用範圍,例如入學時一定要檢視學歷證明、畢業證書等,學生就有義務提供。基此,個資法允許學生在學期間於各處室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單位間合法使用,入學時學生與家長簽署同意書是較為周詳妥慎的作法,且此書內容可註明延伸至畢業提供校友會聯繫使用。教務單位有保持畢業校友個資之義務此非屬公務(公文)有所謂解密之適用,惟應無權供校外相關單位調閱;而學生畢業後,所有個人資料應無權利要求學校銷毀。以前公告錄取榜單時,往往會連同姓名、國籍一併公布,現在恐怕就不適當,姓名不能全登,或乾脆只用流水號。獎懲公告時,也要注意學生的隱私,秉持「隱惡揚善」的原則,記過時不可公告姓名個資,且本國生、外籍生的處理方式要一致,避免引起爭議。成績或缺曠、操行「預警通知家長」部分,應屬學校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若「家長查詢權限」部分,則宜區分成年學生(家長應被學生授權才可查閱)與未成年學生(家長可以要求查閱),方不致違法。
二、諮輔業務部分
目前大專校院針對新生實施的高關懷篩檢,若是搭配心理衛生推廣講座進班演講同時做施測時,應讓學生填寫授權同意書,並讓其勾選是否同意讓導師知道結果;至於其施測結果可否讓導師或家長知道,則仍取決於是否成年為判定標準。因此,一般而言,大一或大二(滿18歲但未滿20歲)的學生所簽署之書面同意書,仍屬民法上效力未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須有法代之同意簽署方為有效。學生如罹患特殊疾病(如AIDS或開放性肺結核),由於此屬「特種個資保護」範圍(醫療),原則上不可蒐集、處理、利用;惟個資法第6條另有例外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以學校基於衛生教育法有權做適當的處理,只是仍須謹記保密原則(如室友、班上同學或其他非直屬業務相關人員均不該告知是誰),在通知的權限上應做適當的拿捏。
若家長由學校網路公告訊息,得知學生有進行線上心理測驗,來電要求進入系統看測驗結果,並希望輔導老師協助解釋測驗內容,讓其更了解孩子的性格。建議請家長自行與子女溝通以取得其帳號及密碼,若家長強烈要求,則讓家長知道學輔(輔諮)單位需告知學生,並取得學生的授權同意後才能為其解釋測驗內容。若資源教室學生不想讓任課教師(或導師)知道其身障身分,且表示不需資源教室任何服務,而要求資源教室刪除其資料。這時我們可以告訴他,因為身障身分別是學生之入學資料無法刪除,資源教室所提供之服務或活動並無強制參加,如學生表示不想再收到任何活動通知,則可設計一份書面同意書請學生簽名(未成年人則須法代也簽名同意)。
三、隱私保護部分
無論是外洩通訊錄、畢業紀念冊資料,或像近來層出不窮,諸如詐騙集團冒名郵撥學雜費單、就貸退費、師長校友名義、網購、遊學等,不管學校教職員是有意提供或無意洩露,都牽涉到公務倫理與職務責任的問題。在大學院校「學生綜合資料紀錄表」的填寫,若涉及像學生的政黨傾向、宗教信仰、種族血源等相關部分,以及學校上課錄影等個人隱私問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學校(非公務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在處理上需相當注意,俾不侵犯學生之權益。而近年來在大學校園,網路援交、BBS匿名人身攻擊文、貼裸露照……等案件,特別是關於學生隱私的侵權行為部分,已在校園逐漸散佈開來。網路的草根性聯結與自由性特質在進入具教育性任務的校園之後,網路管理、網路教育與因網路而衍生的問題,如系統安全管理的困擾,以往就有學校發生過學生選課資料錯誤、甚至成績遭竄改等情事。網路服務使用者的隱私權方面,校園網路服務的提供者應尊重使用者之隱私權,並對使用者資訊之保管善盡保密之責,不可輕易向外洩漏,並應謹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明訂保障同志學生的受教權,同時條文中也更加完善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處理機制,此乃性別平權教育的一大進展。其中,同志學生的身分隱私與受性侵害、性騷擾者的個資隱私保護,更是日後大學院校在執行、宣導與校規配套措施上所應努力的課題。學生個資與隱私權保護所涉及的範圍甚廣,諸如學生的隱私作業,私人信件之拆閱處理,書包、抽屜之抽查,學校上網公告未繳學費者姓名、學號,新生入學健康檢查體液(尿液、血液)篩檢,吸毒、愛滋病防治,學生偷竊案,舍監、教官、外來者無故進入學生宿舍房間……等問題,均有待校方亟需思索並適切解決的。
反 思
人權具備固有性及普遍性,因此,只要是人,不論年齡或成年與否,皆為人權之主體,皆享有人權。換言之,《憲法》所稱之人民或國民,原則上應包含未成年人。可見《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不論年齡、身分、地位、性別……等,只要是人就享有基本人權,學生也是人,當然也應該享有基本人權。然而在以往校園強調尊師重道的環境及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支配下,學生的權利一向不被重視,教師與學生基本上是立於不平等的關係,所以學生權利的觀念在校園中根本無人敢提及,更遑論學生在校園中的主體地位及其人格之自主發展。近年來,雖因人權法治觀念逐漸提昇及《大學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等相關的校園法律完成修正實施,學生權利意識逐漸抬頭,學生在校園中的權利以及與學校的關係逐漸受到重視。但因教育機構長期在傳統思想觀念及特別權力關係架構並未完全崩解之影響下,仍存在著事事為學校做主,由學校單向建立校園規範之想法與做法,致長久以來校園輕忽學生自主成長之事件仍層出不窮。
隨著校園日漸民主化,「個資保護」的法制化已成為學校中極為迫切且重要的議題之一。由於學校是培養學生社會化過程的重要學習階段,接受學校教育的學生,其人格是否得以充分發展,是值得進一步關切的議題。在學校中注入人權社會的普世價值,進一步建構「校園人權」在學生社會化過程的階段,幫助其建立自我認知觀念,培養自我決定、自我實現的能力,以及在團體生活中彼此尊重的態度,實乃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