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佳範(台灣師範大學公領系系主任、教育部人權教育輔導群召集人)
人權教育,不僅在法律上尊重學生作為權利的主體,更在教育上強調學生作為學習的主體,針對其有效教學,茲淺論於下:
一、經驗式:從學生的經驗出發,引導其觀察生活經驗;引導其歸納自身的經驗,來形成抽象的觀念;引導其將如此的抽象觀念,應用於日常生活的認識與實踐中。
二、互動式:強調對個人主體性的尊重,因此,教學上反對主客體的上下接受模式,而主張互為主體的平等交流模式。在於共同追求學問的過程中,尊重相互主體地位的互動,而對各自的主張,開放對方的質問與檢討。
三、參與式:強調對個人主體性的尊重,因此,學習係建立在主體性的參與,而重視學生的自主判斷與決定。被動地接受資訊或意見,並非真正的參與,唯有學生有機會參與判斷的過程,才可能有形成自主判斷的可能。
四、行動式:人權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必須使學生知道如何主張權利。從出面制止身邊的人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到街頭抗議國家暴力的侵害,甚至,到法院提出法律訴訟對抗公權力的濫用。
人權教育,作為一種價值教育,其重點不在會回答,世界人權宣言之內容,而在於能認同人權的價值,且能在生活中實踐對於人性尊嚴之尊重,才有達到有效的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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