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昌振(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校聘人員)
這個社會正開始用大聲公告訴學生:「你們有權利也應該要參與校務治理」。民國八十三年大學法修定後,政府便賦予學校應該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之義務,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然而,法規歸法規,大多數學校的實際狀況卻是連學生本身都沒有注意到這樣的權利關係。最普遍的現象是,學校根本沒有積極的主動修法讓學生參與各項會議(這可以從現行各校內會議的學生代表出席數去評估),在近幾年一些研習活動中,這一點亦時常被學生代表提出來討論,但至今始終未有進展,每年不斷被重覆提起。
筆者觀察學生參與校務之阻礙,過往最常見的就是師長的不認同,他們認為學生只要專注於課堂上之專業學習就已足夠,甚至不覺得學生有能力可以參與校務。曾在一次校務會議中,就發生過師長當眾表達:「這麼重大的事學生懂什麼?你們也沒有相關的歷練可以決策!」這樣的意見,當場令許多學生代表無言。而有些校方更是抱持這樣的態度 ── 反正學生代表一屆一屆地在替換,只要耐心斡旋等到少數較重視這些事情的學生畢業,即可以解決此事。
不可諱言的,學生欲參與校務治理,從產生校級會議的學生代表開始就是一連串的考驗,即便在號稱有四個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團體的成大,要從上百人的學生幹部,產生合適且願意每學期積極參與會議的同學,都有其困難性。且除了少數比較熱衷也有參加會議素養的學生以外,大多數學代也使不上力影響決策。
而學生對公眾事務的冷漠,則足以成為第二大障礙。以成功大學為例,遴選校級會議代表過去是由學生會長到各自治組織去詢問意願來推薦名單的,當然大家可以發現這樣其實是具有代表性的問題,中間也曾經一度由學生議會議員來擔任,考量其至少有一定的系所民意基礎,但該作法之成效全賴當年各會長們對相關議題的重視支持程度而定,一人身兼多項會議的代表之狀況也屢見不鮮。故近兩三年,在一些資深學長姐積極努力之下,推動成立了「學生代表遴選委員會」,一方面在校園中大力宣導各校級會議的內涵,一方面也開放有志於此的同學都可以報名徵選,雖然目前看來成效尚不明顯,多數也都還是那些擔任過幹部的學生願意投入,但立意甚佳,也把校務參與從學生自治組織的小圈圈向全校擴大。
再來最常被詬病的就是傳承和實際運作上的問題,許多學生當上了代表後,對自己要參加的會議沒有充足的資訊,甚至連議事規則都不清楚,往往就放棄出席或到了現場無法進入狀況,白費了好不容易爭取來的席次。而在一年一屆的制度以及升學壓力的加持之下,先天上學生就無法像師長們容易延續,且校務政策大都是長期進行的,因此就責任上而言,校方其實應該更主動提供協助。該怎樣在學生自治參與和校方關心輔導之中取得平衡點,是相關輔導人員要費心的,也只有這樣才能發揮學生參與的效果。
如今不論是在法規制定上或是評鑑上,都可以明顯的感受到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學生參與校務的重視,教育部除了投入資源在全國辦理相關研討會外,亦在高等教育評鑑中心100年度校務評鑑實施計畫中,特別關注於「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情形」。而讓校方轉變的關鍵,筆者認為或許就是建國百年的第一個大法官解釋文-釋字684號的出現,使讓校方開始不得不正面積極面對學生的訴求。
就鼓勵與支持學生參與校務方面,成大誤打誤撞地發展出一套模式,或許可供參考討論。整件事情緣起於幾個校方例行重大活動開始有學生自治組織幹部加入主導籌畫,互動中彼此產生衝突磨合的同時,也建立了互信並發現其中的好處。對校方而言,雖然行政上的負擔不見得有比較輕,但表現在活動設計上,因為學生意見更顯得有創意與活力,間接地讓很多師長對學生有了新的評價,同時活動本身也吸引了更多學生參與並表示認同;而學生則發現自己的想法可以被實現,且資源由學校主動提供,讓整個活動成為一個團隊實踐的舞台,並從活動參與中達到學生與校方雙方的同理心養成。套一句通俗點的話:「有關係就沒關係」,這樣的良性互動亦促成學生更願意花心力在校務事務上。
綜合以上所見,如果一所大學要真正落實學生參與校務,並獲得良性成效的話,學生畢竟流動性高,校方的態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至為關鍵,亦亟需投入資源積極正向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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