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學生自治得來不易,經過長年的努力與奮鬥,在近十年前終於達成學生會入大學法等指標性成果。近日收到工科系友─王興隆學長的分享,過去讀大學時成立社團可說是困難重重。反觀今日,成立社團已經不是太困難的事情。然而,目前普遍各大專院校在學生自治上都有幾個相同的問題:學生會長投票率低下、未知的學生自治目標。 學生會長投票率低下的原因不外乎公眾意識低落和學生會無法獲得學生認同。先就公眾意識低落而論,這個問題的根本是出在我國國民義務教育以及中等教育的不足,換句話說,這部分是很難一朝一夕便有所改變的。但就個人觀察而言,公眾意識的低落有部分是肇因於對學生會的不認同或低認同。為何學生會無法獲得學生認同?過去不光彩的歷史當然會是一個原因,但歷史是會被世人所淡忘的。真正原因應該是上述的「未知的學生會目標」,一個目標不清楚的組織是無法獲取認同的。就我個人擔任第15屆成大學生會長以及觀察各類學生活動的經驗,學生組織的運作以「實踐個人夢想」為號召最為普遍。會以此為目標不外乎現今社會強調個人主義,但遙想過去爭取學生自治的學長姐們,我想「實踐個人夢想」一定不是他們眼中的學生自治的目標。 雖然過去的學長姐們爭取到「學生會入大學法」,但學生會的目標、功能與型態卻都是大學法未提及的。首先,我要提出的具體疑問是「學生自治的自治標的在哪裡?」。讓我們先放下學生自治,來觀察包含學生自治的大學自治,大學自治的自治標的就是大學本身,具體展現上包含:人事的自主(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改革)、經費的自主(預算不需經過政府部門同意)、研究的自主(政府不能要求學校從事指定的研究方向),甚至未來的大學法人化可說是達成完全的自治。以現階段或未來而論,政府更像是大學的主要贊助單位而非是上層單位。然而反觀學生自治,學生自治的格局比大學自治往後退了一大截。就以成大來說,所有社團的管理上是透過「社團審議委員會」和「社聯會」來完成,對於學生社團的管理(成立、解散、經費稽核與預算審議)學生擁有部分的自主權(社團審議委員會有一半的席次非學生),本人認為上述的案例是個成功的案例,學生自治標的物就是學生自己的事物。然而扣除掉對於社團管理的自治,各校學生會似乎只剩下學生會費的自治與學生政府的運作。學生會費的自治是當然的,然而政府和大部分的學校並沒有訂定提供足夠的配套來收取學生會費,且收取學生會費的自治可以說是「為了自治而自治」:讓學生會收會費;然後讓學生會自治管理這筆錢的使用。學生政府的運作更是被戲稱為「民主辦家家酒」,三權間的大鬥法在各校皆時有所聞,原因不外乎民主法治教育的失敗,以及為了自治而自治的必然結果。 學生自治應回歸基本面,從根本去審視和學生在大學中有關係的事務,針對這些事務讓學生籌組各類型學生自治組織自行管理,校方應比照政府退居第二線擔任監察與補助的角色。具體而言,有哪些事務應該從學校業務中轉移給學生自治組織:宿舍的營運與分配(不含興建)、學生餐廳的營運、學生合作社的營運、校內重大學生活動(校慶、新生訓練與畢業典禮)、參與校內各級會議等等。以成大而論,目前取得客觀成功的是「參與校內各級會議」,也因為有大學法入法(規範校務會議學生席次比例)的關係。第二成功的是「校內重大學生活動」,然而這部分的運作上依然有很大成分的校方色彩以及上對下運作模式。但扣除以上兩點,成大的學生會也只是一個學生社團,其自治的意義遠低於管理系學會的系學會聯合會或管理社團的社聯會。我認為學生會或學生自治組織和學校之間的關係應類似現階段(或未來)政府與各大學的關係,不應該繼續存在上層與下層的概念,而是類似贊助與被贊助的關係,更應該立法將大量學生為主體的事務移交給學生自治組織營運。具體而言,以教授的人事案為例,是依據教授自治的原則在處理;反觀學生自治,很多事務(床位分配、餐廳經營、合作社經營)依然是完全不得其門而入。以國科會為例,政府有興趣的領域會設立國家型計畫給所有教授申請,這是一種獎勵的方式而非命令的方式;反觀學生自治,很多學生自治組織與學校間的關係依然是模稜兩可於上對下與平等互助間。總結來說,今日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有直接從事多少學生自身事務,大部分都是透過各級校內會議間接參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是直接負責與自身相關的事務,學生當然不會關心學生自治組織。 個人認為現階段學生自治無法落實自治自身事務的原因有二:一、監察機制的不足。二、心態的保守。先就監察機制來說,就如同現階段大學自治裡大學與教育部的關係,校方應扮演類似教育部的角色只負責評鑑、經費補助、成立審議與解散審議。在完善的監察機制下,才能讓學生在自身事務上享有充分自主。至於心態的保守,可以說是「換了角色就換了腦袋」,只希望教授們能以和「系所自治」以及「教授自治」的同等規格來看待學生自治。也希望對於學生自治的更進一步政策,教育部能將之入法,給台灣的學生自治帶來新的一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