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培源(宜蘭市南屏國小)[1]
「民主」又稱「德先生」[2]是近百年來新興的教育議題;而「孝順」則是數千年來文化傳承的重心[3],兩者在現代人的價值觀裡,似乎已經是「勢均力敵」的地位!不過,在教學上是否有相衝突之處?該如何「喬」才能讓彼此得到最適當的地位?已是現今教育現場上,最具挑戰性的課題之一。筆者以長年從事國民小學人權教育推廣工作的經驗,累積一些工作心得,想與大家分享。
民主教育的意義
身為教育現場上第一綫的工作者,應該要了解的「民主教育意義」:
(一)現代立憲主義憲法的憲政安排,是建立在「國民主權」[4]與「民主選舉」[5]基礎上,透過民主投票,依「多數決」取得執政權與決定國家政策方向。
(二)在社會秩序及治安的維護,也建立在個人主義的刑罰理論,只有具備理性決定能力下的行為,侵犯刑法規範的人才具有罪責[6],才要接受國家刑罰。
(三)每個人因為天賦與成長背景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志趣與心願,透過學習與累積,養成實踐的能力,逐步完成自我的心願,也併湊出多采多姿的大千世界。
所以,民主教育的成敗,不僅影響個人的一生幸福;也影響社會的安寧;更影響一國的國家命運。
民主教育的內涵
民主教育的內涵應包括:
(一)建立做決定的價值體系:透過民主教育,我們應該在小孩子的身上留下什麼可以帶著走的能力?就是建立一套做決定的價值體系,當小孩子起心動念,想要採取任何的「言行舉止」時,小孩子的心裏應該經過「一定的決策程序」,然後再進行外在的言行。而「一定的決策程序」,所要考慮的面向有三:包括「安全嗎?」、「合法嗎?」與「妥當嗎?」[7]的自我審查,當這三面向都能通過檢核,才能進行外在的言行!這樣的思慮模式,將有助於減少意外傷亡與糾紛的發生。當然,對於未成年人而言,思慮仍然不週,對於重要的事項,自以為能通過檢核是不夠的!還需要監護人的從旁協助[8],才能做出真正符合安全、合法與妥當三面向決定。
(二)自制力培養:當這三面向有不能通過檢核時,就應該放棄滿足意念的衝動,等待條件具足,再採取行動。但是,延後滿足慾望需要「自制力」,否則,縱使不能通過檢核,仍舊會有「不計代價」的試圖滿足慾望行為!所以,訓練自制力也很重要的,而自制力培養應從以下工作做起:
(1)「因果關係」的推演:教師可以在課堂上推論給學生觀摩,讓學生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以養成預估事件發展方向的能力。但是,所謂前因後果仍應以符合科學理論的「相當因果關係」[9]為限,並減少怪力亂神、迷信與神話式的論斷。
(2)「減少外力」的強制:筆者發現教師在課堂上,經常剝奪學生「犯錯的權利」,在學生還沒「犯錯前」,就已經「防患於未然」,造成學生沒有「失敗的經驗」可修正;因此,若教師在課堂上已推論事情的前因後果給學生了解,在不會造成不可回覆的損害下,就應該放手讓學生自行選擇,不要強力介入,形成實質上學生「做不了主」的狀況。其實,當學生得到「不聽老師言,吃虧在眼前」的教訓後,自然而然對於老師的教學自然信服,而受教起來,提前的制止其實不利於事件「責任歸屬」的認定,更不易於幫學生建立「責任感」,沒有責任感就沒有自制力。
(3)「決策後果」的承擔:筆者也發現教師在學校上,比較少真正讓學生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通常以斥責取代各種犯錯的責任。事實上,法律上的制裁,種類很多,如金錢裁罰、自由剝奪、許可的撤銷或易以訓誡、、、、、、等,在學生所能承受的範圍內都能引用,這樣才能讓學生形成具體的「犯錯經驗」,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下,打破學校玻璃,就應該讓學生賠償金錢。況且,斥責通常夾帶大量的情緒,不能真正養成「理性思辯」的模式,更不能認清事件的前因後果。
(三)課程:以上的各種能力,必需以融入教學的方式,在平常任何適當時刻進行教學,並就每一位學生個別的表現進行指導。
民主教育可能造成親子關係的緊張
「孝順」若從字面意思解釋,就是順從、不要違逆父母的意思,小孩子不能堅持自己的想法與意見;但是民主教育的目標,就是要小孩子學習自己做主,不斷的一步一步站穩「獨立自主」的腳步,達到「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的境界。在傳統的文化中,雖有所謂的「成年禮」[10],或是法制上也有所謂的「完全責任能力」[11]。但是,能力不是「一夕之間」可以成就的,必須透過一點一滴的學習與累積而來。不管幾歲的小孩子,若有意提出自己見解,表示小孩子有心嘗試踏出「獨立自主」的腳步,這是值得高興的事,師長只要站在輔助者的地位,幫助小孩子做好正確的理解,就可以幫助小孩子一步一步站穩「獨立自主」的腳步。但是,如果家長們未能了解這份成長的喜訊;單純從傳統文化的觀點出發,以為小孩子堅持己見,就是忤逆!就是「可能養了一個不孝子」的警訊,不僅不知道提供孩子「獨立自主」的學習資源,甚至親子間會因此產生隔閡。所以,教師有必要先把這樣衝突的文化背景,向學生與家長說明清楚,希望雙方能了解,在彼此互動下所應該注意的情狀。尤其是,相對的傳統式家庭,更應該特別注意他們可能存在的衝突。根據筆者多年在宜蘭縣市,擔任帶班導師的經驗,當鼓勵小孩「獨立自主」,就有不少家長表示擔心自己的小孩,經過筆者深入了解,其實小孩行為思想都在正常社會所許可的範圍內,就差在「不乖」、「不夠聽話」,偏離父母的思想主軸,這就是家長依傳統文化為標準,所產生過度的憂慮。
人權教育下的民主教育如何與孝順模合
民主教育的內涵,有關做決定的價值體系,對學生而言「合法性」的要求是與社會溝通的最低標準,必須確實遵守。否則,擁有權利的人將可以要求國家協助,強制不合法者遵守或給予制裁[12]。因此,大家應該認識法律的本質,它是建立在「維護全體國人尊嚴」的價值上,國家有義務去維持它的有效施行,也是國人最大的共識[13]。
所以,人權教育下的民主教育如何與孝順模合?首先,就是父母要尊重小孩子的基本人權:古人有認為「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物」者;現今仍有認為「孩子是我生,我要對她怎麼樣外人管不著!」的人,致有對孩子施暴甚至攜子自殺者時有耳聞,這就是父母仍不能認清孩子為權利主體,享有與他人相同的基本人權,造成的結果。其次,父母應該自我限縮傳統上的尊親地位,不再只尋求方便的方式管教小孩,而應該以提供孩子「獨立自主」的學習資源為考量,民主雖然較無效率,但是,實現每個人的「人性尊嚴」,就學生長遠的未來觀察,成長學習的機會只有一次,給予人權與民主教育,對學生卻是一生受用。第三,父母的反應需經過修正:對於學生的言行,不該只是依傳統孝道「制約反應」,要勇於參酌孩子「獨立自主」的需要。舉例而言,曾經有一個真實案例,約二十多年前,一位醫學院學生,假期回到鄉下老家,用餐時準備了「公筷母匙」請家人使用,老父就當場發飆,表示自己辛苦賺錢供小孩讀醫學院,學回來的是讓自己吃飯時,設更多綁手綁腳的規矩,還被懷疑有傳染病!造成不小的家庭風波。其實,當時身為父親的反應若能立於教育的立場,面對孩子帶給自己的窘境,與孩子討論自己的感受,和傾心理解「公筷母匙」的道理為何?讓孩子的言行能更具「妥當性」,將更有助於孩子的「獨立自主」。第四,然而,並非每個人都能學到老,如何模合的責任,在這些家庭中就必須由學生來扛,而「扛的能力」當然需要老師幫忙培養。
至於「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老師們,在進行民主教育的過程中,當然要比照辦理,要尊重小孩子的基本人權、自我限縮傳統上的尊貴地位、對於學生的言行反應需經過修正,以及告訴學生傳統上老師的地位較高,學生該如何應對,避免師生衝突,以免最後受害的還是學生!
結語
有人說:「民主是一條不歸路!」,既然建國先賢已經引導大家順應世界潮流,踏上民主的康莊大道,我們身為從事國民教育工作者,就應該在課程上導入人權教育與民主教育,讓國人懂得如何過有尊嚴的民主生活,縱使為傳統文化所欠缺,甚至相衝突或本身較無效率。但是,這些問題都是可以克服的,希望透過本文的拋磚引玉,會有更多人的精采心得相繼提出,鼓勵大家共同努力,讓民主先進國家經歷數百年演化[14],才能享有的民主生活;透過國民教育的推廣,在國內快速落地生根,成長茁壯,讓國人共享民主尊嚴的甜美果實。
[1]張培源 省北師專輔導組、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制組畢業, 律師高考及格,目前為宜蘭市南屏國小教師、就讀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
[2]「德先生」與「賽先生」為民國初年,「五四運動」的兩大訴求。請參考維基百科。
[3]筆者97年8月16日,參加一個由宜蘭商會及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合辦的,「2008蘭陽孝親尊師節」活動,自下午六時開始「萬人攜手點燈 千人同奏 萬人齊唱孝心歌」,至下午八時三十分結束,共耗費新台幣800萬元,可見大家還是認為「孝順」是「值得」宣揚的價值。
[4]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5]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6]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17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7]此三面向並非絕對概念:安不安全?會因為年紀、技巧成熟而變動,例如小學生騎機車就不安全,但是長大後受完訓卻可以開飛機安全無虞;另外,安全性問題也可能成為合法性問題,例如酒醉駕車,只是法律已經先讓專家判斷過安全性,個人不用再判斷只需守法就可以。
[8]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9]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有一口訣就是:「若無則無;若有則通常有」,意思是若無此原因就不會有此結果;若有此原因,則通常就會有此結果出現,有這樣的因果連結才叫具有因果關係。以民間傳說「手指月亮會被割耳朵」為例,若無手指月亮就不會被割耳朵;若有手指月亮則通常會有被割耳朵的情形發生,因此根據經驗,這類傳說不具有因果關係。
[10]「成年禮」,因不同的種族文化有不同的規定。例如,農曆七月七日民間就有為當年滿十六歲的小孩舉行成年禮,向「註生娘娘」答謝的習俗。
[11]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民法第 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12]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一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 5條第一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民事訴訟法第 28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13]法律是立法院代表過半數的民意同意,三讀會立法程序通過或消極不修法予以維持的結果,所以它是國人最大的共識。
[14]從英國「大憲章」的提出至今已有七百多年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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