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校園裡產生最多的規範爭議莫過於髮禁,學生與老師往往為那一吋或一釐而吹鬍子瞪眼睛。學生氣不過上街頭(我國首次由中學生組織的街頭抗議,接續老師組織在三年前的上街頭,值得探究其歷史性意義),誰知到教育部長竟站在學生那邊,簽署參與「護髮團」並宣稱要用行政命令來對抗學校。有些老師吶悶與感慨這樣的舉動,啟不會使學校的法治教育無以為繼,多年來的努力頓失方向。解除對學生頭髮的管制,似乎也瓦解掉許多老師對法治教育的認識或堅持,這樣的影響很大,許多老師非常氣餒。以下本文將使老師們知道,你們的力氣是用錯方向,老師們有必要對法治教育重新認識。解除髮禁,不是法治教育的結束而是開始。
向來我們認為法律即由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強制性明文規範,若學生在學校違反學校的規定,由學校來處罰,即是進行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換言之,使學生認識到若違反規定,即會有制裁的惡果,將來進社會才會守法與守紀。基於這樣的信念,學校的老師,特別是訓導人員,便很努力地來執行學校的規定,務必使學生瞭解其違反規定即會遭到制裁。所以就演變出前述的頭皮戰爭,讓學生很不高興而老師則心力俱疲,更氣的是教育部長居然不是站在學校這邊。然而,這樣的法治教育觀念,過度地簡單化對法律的認識,且簡單化了教育為管理,對立化師生間的關係,遠離了學生對現代法治理念的認識,反使其受制於解嚴前的威權統治模式。
現代的法治理念,建立於保障人權與民主的價值上。法律不應該是統治者用來壓迫人民的工具,相反地,應該成為保障人民權利,使每個人都能夠獲得最大平等自由之共同生活規範。因此,其並非僅強調人民必須守法,更著重國家必須守法;其並非不可限制人民之自由,但其限制之權力或權威來源,必須符合人權、民主、法治等基本原則。學校並非憲法的化外之地,校園裡的人際互動仍受以憲法為首之法律體系包括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所規範;更重要的是校規,不應視為是學校行政者單方面的意志展現,而應視為是學校相關主體如老師、學生、家長、行政等的共同生活規範。
因此,學校的法治教育,應先視學生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主體,再者,應視學生為教育過程中的學習主體。尊重其為主體,很重要地即肯定其得以擁有自主性,能有自己的意思。然而,現代法律所保障的自主性,當然不是其得為所欲為毫無限制的自由,而是在追求使所有的人都能有最大的平等自由。換言之,若未侵害到別人權利的前提下,所有的人應相互尊重對方的自由,包括其宗教信仰、意見表達、甚至他的頭髮樣式。校園應珍惜學生的意見表達,縱使是一般認為不合宜的言論,蓋僅有當其表達出來,我們才有可能真正的相互影響,利用校規的強制或老師的威權來壓制學生,其僅是取得一時的符合行政者的秩序要求,並未進行任何的教育作用。
然而,這並非意味著,學校對於學生的違規行為不得處置,惟僅是違規就處罰只是一種制裁,這當然是管理所必要。然而,其忽略掉更重要的是學校的教育性功能,不能自滿於管理上的成效,處罰會產生一定的排斥效果,若未能在學生行為違規時,使其重新對規範價值的肯認,使其認識處罰係一種贖罪的功能,並使其得以被社群再接納,有時甚至必須教導其他同學這個道理,而使違規的學生不被排斥,否則,學校祇是將學生推向學校外,並非真正地盡到學校的教育性功能。當然,我們的校規既不被視為是一種共同生活規範,其更難使違規學生對規範價值之肯認,而產生其規範之拘束力,不具正當性的強制力,僅是一種暴力而非法治教育。
以我的美國朋友為例,他在十四歲時在紐約市突然將其頭髮染成綠色,校長看到即提醒他這樣會干擾其他學生的學習,然而,其向校長表示並不會,一開始同學都戲弄他,反而是他被其他同學干擾,但過不久也有同學染其他的顏色,反而是證明其他同學接受了他的髮型。有趣的是,這樣的情況若在台灣,我想學校看到其他的學生亦起而效之,一定更增強其禁止的決心,其反對的理由不是會干擾到其他學生的學習,而是違背其所認可的「學生樣子」,亦不會允許其與其說理甚至強制其理頭髮,而他或她也許會寫言語難堪且錯字連篇的黑函到教育局或教育部控訴學校的「罪刑」,這是我們要的法治教育嗎?!學生上街頭主張自己的權利,是法治教育的開始而非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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