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學校是一個團體,維持學校的秩序難免必須依賴校規,學生若違反校規當然必須接受校規的懲罰。我們常看到學生遲到或服儀不符學校規定,即依照校規來處罰,許多人認為學會「服從校規」,即是學校的法治教育。然而,若學校的規定本身或在執行的過程不合理,學生對校規的不服從,往往成為學生與學校的衝突所在,學校若堅持以校規來處置,是否合乎法治教育的理念?是民主或威權的法治教育?
學習民主社會的規則運作,當然是法治教育重要的一環。惟民主社會之規則,是社群成員共同的生活規範,其不若威權政體下,僅是統治者的命令。人民對規則服從,並非僅是建立在因為規則是有強制力本身,因為害怕違背規則的制裁效果,其更建立在規則的合理性(符合自由或平等與其他公平正義之價值)。規則的形成,會強調民主的參與性,即因規則而可能受影者,應該在規則制定過程中,有意見參與的能性。規則的執行,也會注重公平合理性,在程序上懲處前應給予其說明的機會,而在實體上如遲到的情況係因幫助他人送醫,即不能認定其遲到而受處罰。規則的爭議,更應允許其公平救濟之機會,即由客觀中立的第三者來檢討規則的解釋與適用是否有不當之處,例如因遲到被記過或警告,是否有夾怨報復或錯誤等情況。
因此,民主社會的法治教育,更應建立在使學生學會「講理」而不是「講力」。學生若對校規不服從,應當引導其認識規定的合理性,而非粗暴地使用校規的制裁。引導學生講理,應先讓學生「講」,縱使學生的口氣不好或挑戰教師的權威,馬上以「對師長出言不遜」來壓制學生,其仍是在「講力」而非「講理」。相反地,允許學生講出心中的話,是建立理性溝通互動過程所不可或缺,唯有聽得見學生的意見,才有可能使學生聽見自己的意見,而使學生能從別人的角度來看問題,使學生接受自己的意見不是因為老師的威權,而是因為老師的道理。粗暴地使用校規,僅會使學生充滿怨懟而造成對立,縱使其表面服從,規則的使用對他而言僅是一種暴力,其不會認同規則的價值,更不是民主的法治教育。
學生從學校或老師對其所行使的權力,如校規的運作或輔導教權的行使,是最直接的法治教育。因此,有關學校校規的訂定、執行、爭議等面向,皆應視為使學生學習民主法治理念的重要過程。學校的校規,不應停留在過去威權政體下,視為學校行政或教師的意志實現,而忽略其在民主社會中,應視為校園社群的共同生活規範。不論是校規的訂定、執行、爭議等過程,引導學生「講理」而非「講力」,民主、法治或人權的理念,才有可能建立在學生的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