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聽說,台灣成了世界第一百零九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去(2006)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修正案,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國家且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救濟管道。這項民間教育團體多年努力推動、朝野歷經一年兩個月折衝協商通過的「校園零體罰條款」(以下簡稱「零體罰條款」),經由總統在同年的12月27日公布後,正式生效。 「零體罰條款」的目的是要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若受到侵害,政府應依法提供救濟管道,學生也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簡單的說,就是老師不可以用任何方式體罰學生;老師體罰,國家有責。 諷刺的是,就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禁止體罰條款」的當天,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小有一位女老師正拿著一根鋁棍,朝著學童猛力痛打(因作業未交)。結果,屁股烏青、肋骨撕裂、傷痕累累。事發之後,照例看到,肇事老師在校長、家長會長等陪同下,探視學童,向學童父母道歉,說是因為「愛之深、責之切」,才下此毒手;學校迅速先將老師改科任,再提報議處;地方教育當局也向社會道歉,表示要派員調查、追究老師和校長的相關行政責任;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則是義正辭嚴地重申禁止體罰的政策。 學校自身的責任呢?教育當局是否要負國家賠償責任?似乎無人聞問,也沒有聽到教育執政者自請負責的聲音。 倒是「零體罰條款」的通過,如一般預料地,引起教師團體及教育界普遍的不滿與恐慌,全國教師會(以下簡稱全教會)急著在第一時間發布電子報指出:「禁止體罰」是錯誤的口號,這次教育基本法修法的重點是「體罰不能造成學生身心的侵害」,「體罰」是否有成案,必須由是否構成學生身心的傷害作判斷,而不是只從形式上是否對身體處罰作依據。 當全教會執意將「零體罰條款」解讀為只禁止造成身心傷害的體罰時,其實已不經意地把「體罰」劃分為造成身心傷害的體罰與不造成身心傷害的體罰兩種,彷彿老師們大可用「不造成學童身心傷害」的方式來「體罰」學生。 全教會的緊急聲明,表面上看似為惶然不安的老師們打上一帖鎮靜劑,好讓老師們以為一切都沒發生,實際上則像是一劑強心針,鼓勵老師們繼續以「不造成身心侵害」的方式體罰學生,無異也給了教育當局因循舊例的麻醉藥。效果如何,姑且不談,這個說法可以接受嗎? 先看看法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條文原本是這樣寫的:「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現在改為: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十五條是配合第八條第二項修正,原先是:「教師專業權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現在改為: 「教師專業權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顯然,新法要國家保障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重點在於學生的「自主權」及「發展權」,而體罰則是阻礙「自主」與「發展」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必須禁絕,與學生身心是否受到「侵害」並無必然關連。 再讓我們看看整個立法過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的修正草案是由立法委員管碧玲等三十四人所擬具提出(主要是由人本基金會等多個民間團體所推動,教育當局尚無此魄力),其條文原本是:「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羞辱、忽視、剝削及身心虐待之侵害。」 2005年10月14日立法院院會一讀修正草案後,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在2005年11月23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時,與會的立法委員為了體罰的定義,和教育部代表展開對話與爭辯,頻頻質問教育部代表能否為體罰訂出明確的認定標準。部分委員且認為「羞辱、忽視」等字眼過於模糊、空泛,又因個人感受不同而有差異,日後恐難執行。比如「不乖」有時對一些人也是羞辱;又如一個老師同時要照顧幾十位學生,可能沒辦法在一個學期內與每個學生都說到很多話,學生是不是可以說老師「忽略」他 ? 由於第一次審查會議中,與會人員各執各詞,未有結論,於是朝野進行會外協商,結果將條文改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並於2005年12月28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二次審查會議通過 ,成為現在三讀通過、公布的條文。 據了解,在立法院協商時當時,全教會曾對修正草案提出修正條文,將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後段改為:「並使學生不受體罰、羞辱等造成身心痛苦之侵害。」也就是使學生不受身心痛苦的侵害,意思是僅僅禁止造成身心痛苦的體罰。不過,這項修正未被接受,最後只將羞辱、忽視、剝削及身心虐待等字眼刪除,成為:「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大家也許都注意到了,「零體罰條款」是以「國家」為主詞,而不是「教師」。所以嚴格的說,它並不是直接禁止教師體罰(禁止教師體罰早是教育當局三申五令的事實,剩下的只是如何落實的問題),而是責令國家必須杜絕任何形式的體罰,並且要防止學生身心受到侵害。因此,國家在這件事情上「責無旁貸」,才是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增修的主要立意所在。 再從條文的字義來看,法條明明白白寫著「不受任何體罰」,也就是禁止「任何」的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顯然是國家責任的補充說明,而不是能否構成體罰的要件。也就是說,國家應禁絕任何形式的體罰,防止學生受到身心的侵害。 倘若「零體罰條款」的立法原意如全教會所辯稱的,僅僅禁止造成身心傷害的體罰,那麼法條何不直接規定「不使學生受到造成身心傷害之體罰」?又何必要有「任何」二字?這是解讀法條文字可以輕易得出的結果,前述全教會的版本未獲接受,也可以作為佐證。至於在協商的過程中,刪除了「羞辱、忽視、剝削及身心虐待」等字眼,雖說是出於含意不夠精確的考量,但頭腦再簡單的人也不會說:因為刪掉了「羞辱、忽視、剝削及身心虐待」等字眼,所以老師就可以羞辱、忽視、剝削學生,或虐待學生的身心。恰恰相反,這項有心之舉恰巧使「體罰」一詞的涵蓋層面更為寬廣,同時也解決了「體罰」如何與「羞辱」、「忽視」、「剝削」、「身心虐待」相互區隔的難題。換句話說,「羞辱、忽視、剝削及身心虐待」等字眼的刪除,非但沒有限縮禁止體罰的範疇,反而坐實了法律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體罰的本意。 當然,「零體罰條款」所引發的爭議,絕不單是「法條解釋」的問題。沒有人會天真的認為,有了「零體罰條款」,體罰就消失了;闡明了「零體罰條款」禁止任何形式體罰的意旨,就不再有其他的曲解方式或規避作法。因為,法律條文背後所牽動的是無數觀念上、現實上、文化上的諸般因素,也潛藏了太多似是而非、真偽莫辨的想法與框格。 扮演「零體罰條款」推手的立法委員管碧玲說,禁止體罰條款通過,代表台灣人權立法進步,但校園及家庭要變成零體罰環境,可能還要十年到十五年時間,形成台灣整體新文化的轉型。這番話無遺地表露出,體罰所牽涉的問題比想像中要複雜的多。 設身處地、將心比心,我們或許可以站在老師們的立場上思考問題,設想:老師們到底在害怕什麼?擔心什麼?是怕觸法被告?怕被懲處?怕被解聘?怕管不動學生?怕無法維持秩序?還是真得怕教不好學生? 經常聽到的抱怨是,零體罰條款通過後,會讓基層教師動輒得咎,因為過去可以採取的管教方式都不行了,但要如何管教?教育相關單位又沒有提供積極有效的模式。比較露骨的說法是,教師並不是想要有「打學生」的權力,因為不管教孩子對教師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以花蓮中城國小的案例來看,該名教師就是因為想要教育孩子,不放棄孩子,才會用錯了管教方法,導致嚴重的錯誤。 這種講法對嗎? 照理說,所有公立學校的老師,都可算是國家延長的手和腳。如果國家不能隨便侵犯人民的身體與尊嚴,老師當然也不可以。因此,問題不在有沒有禁止體罰的規定,而是當老師要體罰學生時,我們要問,妳(你)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如果公立學校老師傷害了學生的身體,甚至生命,不但老師個人要負民事、刑事及行政上的責任,學校及教育當局也要負國家賠償責任。苗栗西湖國中學生遭老師罰跳交互蹲跳,引發橫紋肌溶血症,經法官判決學校必須賠償六十六萬,就是很好的例子 ,它不但是我國司法的首例,將來也應該是學校法治教育的範例。 私立學校老師呢? 私立學校老師不是公務員,自然也不是國家的手足,但是她(他)們仍然受到「國法」的拘束,尤其是民法與刑法的規範。如果私立學校老師傷害了學生的身體,或危及學童生命,當然會構成傷害罪、過失致人於死罪,甚至是殺人罪;如果老師當眾以不堪的言語,辱罵學生,或以其他方式羞辱學生,當然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同時還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這類例子,屢見不鮮,倒是私立學校本身也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點往往被忽略。 以上種種都是在禁止體罰條款立法之前,便已存在的事實。即使沒有禁止體罰的規定存在,任何人一律不得以行為侵犯他人的身體自主性和人格發展權,民、刑法已有許多相關條文。站在上述法制前提下思考禁止體罰條款的意義,可以不加思索的說,禁止體罰顯然不是要解決因體罰所發生的民刑事,甚至國家賠償的問題。那麼,現在立法禁止體罰的目的又有什麼?意義何在?又有什麼影響? 要瞭解「零體罰條款」的真義,首先必須跳脫「處罰老師」的思維框框。教育基本法裡頭雖然沒有罰則,但不表示「零體罰條款」是宣示性規定,只是一隻無牙的老虎。至少違反教育基本法的規定,可以構成停聘或解聘的事由。我們不知道,過去到底有多少比例(與被體罰的學生相比)的老師因體罰而遭到懲處或解聘,有多少老師因為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而挨告索賠。真正重要的是,既然老師不得對學生施加任何的體罰,學生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質疑老師的體罰,「拒絕」服從老師的體罰;相反地,老師不能以學生抗拒體罰(尤其是所謂的「不造成身心傷害的體罰」)而處罰學生,例如記過。若再對照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有關救濟的規範意旨,學生(家長)更可以提起不作為訴訟或確認(體罰措施)違法訴訟,甚至提起請求除去(體罰)違法結果之訴訟;如果老師有再犯之虞,還可以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總之,「零體罰條款」所要揭示的規範意旨是,不能體罰就是不能體罰,老師是否受到處罰,在所不問。 正因為「零體罰條款」不只關心處罰老師問題,而是直逼教育現場,在某程度上,形成改造師生關係與教學氛圍的效應。所以,才會引發「體罰」如何和「管教」區分的重大爭執與困惑。也難怪一直有人呼籲教育部要儘快訂定「教師管教手冊」,具體說明體罰的定義及範例,讓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有所依據。立法院在三讀通過「零體罰條款」時,有一個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應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避免因修正案通過,造成基層教師管教學生動輒得咎,或對學生輔導改採消極態度,其原因也在此。 談到管教與體罰如何區分,大家總是比較關心一些細節性問題,例如罰站可不可以?罰跑步算不算體罰?罰掃廁所會不會超過管教的界線? 有人認為,「罰站」不一定就是體罰,必須視「罰站」的正面教育意義及手段來看,例如只罰站十分鐘,而且是在該名學生正常忍受的範圍,並且教師有說明罰站的目的及意義等,就不構成體罰;但如果罰站的時間太長,超過孩子的忍受範圍,或叫身心障礙(不能站)的學生罰站,當然就是體罰。又有人說,「罰學生拿水桶掃廁所」是可以的,因為那是人可以做的事情,算是「身體勞動」,而且沒有人格貶抑的意思。 面對這些問題,我們不要急著做概念分析與類型區辨,只要先自問,如果妳(你)違規停車,國家可不可以罰妳(你)跑操場?如果超速闖紅燈,警察可不可以罰妳(你)站在路邊?或者打掃公共廁所?如果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那麼為何對學生就可以?難道只因為他(她)們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 當然不是,那麼問題在哪裡?其實,無法清楚界分體罰與管教,只是表面上的問題,背後的「壓制性教育」及「齊一式教學」才是比較深層、嚴重的問題,老師們潛在的不安無非是:如果學生不聽話,該怎麼辦?如果學生不服從我,該怎麼教? 這裡有兩層不同的問題,必須分開來談,首先是「學習服從權威」(壓制性教育)的迷思。當學生有所謂「不聽話」(頂嘴、不交作業、未帶用具、考試不會…)的舉動時,老師們不自覺的反應往往是「師命怎可違」,連帶是面子掛不住或權威受威脅的憤怒,於是第一要務是保住面子,樹立威權,反而無法冷靜看待問題(為什麼頂嘴、不交作業、未帶用具、考試不會…)。在問題沒有針對本質處理時,學生繼續受到戕害(教育權、身體、精神、心靈、尊嚴),教師專業也受到斲傷,更不用說,老師自己也失去了尊嚴。面對學生的「抗命」,謙虛而誠懇的老師或許會想,頂嘴表示學生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不交作業大概是作業給得不恰當,未帶用具可能另有原因,考試不會八成是教得不夠清楚,這是改善教學的良機,也是一種教學相長! 如果老師在意的是「面子不可失」或「權威不可破」,那是老師欠缺情緒管理,是EQ問題,可以透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解決。比較麻煩的是,老師們「善意地」相信,唯有勤加管教才能使學生進取向上,說是「一切都是為了你(妳)好」,目的是要把你(妳)「拉上來」。 說到這裡,整個問題的冰山慢慢浮現,體罰(管教)本身終歸是教育問題,體罰(管教)的問題癥結與解套,最後還是要回到教育的基本面。問題的核心,並不是體罰與管教如何區分,而是教育到底是不是非要「處罰」不可?「處罰」該不該被當成達到教育目的之手段? 一般的認知是,「處罰」不等於體罰,處罰的目的是要學生知錯能改。也就是說,處罰是手段,知錯能改是目的。這點說的一點也沒錯,但是,大家也都知道,必先「知錯」,而後「能改」,而不是「處罰能改」。學生有沒有知錯,是不是「真心」知錯,往往才是能改的關鍵所在。暫且不說處罰是否有助於知錯能改,也不談學習活動(例如寫字或讀書)能否作為「處罰」手段(若要訴諸法律,這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老師們用在處罰的時間越多,花在讓學生「知錯」的功夫也就越少。 不僅如此,什麼是「知錯」這項前提性問題,毋寧才是真正需要省思、卻又常常被忽略的問題(套句法律術語,這是「目的審查」),也就是何謂「錯」?不寫測驗卷,錯了嗎?數學不懂,錯了嗎?國文不會背,錯了嗎?體能不好,錯了嗎?頭髮太長,錯了嗎?上課講話,錯了嗎?……類似的問題,我們可以提出一籮筐。仔細想想,錯的可能不是學生,而是錯在「齊頭式教育」、「劃一性教育」、「秩序教育」。如果,受教育是學習自主的過程,教育的目的是在幫助個人實現自我,教育的方法是尊重學生的差異、使學生適性發展,那麼,在面對上述問題時,是不是會有不同的想法或更深的體悟? 「零體罰條款」的制訂,已經不是禁止體罰的問題,也不單單是為了終止體罰,而是讓我們重新思考教育的本質與學校的功能,如何才能還給校園應有的面貌與氛圍。「零體罰條款」的真義,抽象的說是,教育觀念的變革、教育典範的轉移,教育文化的轉型;講得淺白一點,學校不應該是「管」小孩的地方,而是「教」小孩的場所。有了「零體罰條款」之後,我們應該深切思考的課題不是如何區分體罰與管教,而是除了管教之外,難道就沒有其他的教育方法? 不管教孩子的教育,對教師來說,「不」是最簡單的方式,它是有難度的,老師受到尊敬的地方,也是在此,不是嗎? 如果老師都是真心為了學生,也都認為體罰不應該,那麼,當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時,老師照理會樂見其成,也應毫無所懼,更不用擔心動輒得咎。因此,我們寧願相信,大多數的老師是反對任何形式的體罰,願意以說理、辯論的方式,教育下一代,同時也讓自己有成長的機會。只是,當代表「多數」教師心聲的全教會(如果它是個民主團體),在新法一通過即忙不迭的昭告全體教師,新法只是禁止造成身心傷害的體罰時,我們不禁要問一聲: 老師,妳(你)在怕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