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佳範(台灣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
好大的口氣!日前從報紙上看到某私立中學的老師,因為髮禁的爭議,對學生如此下最後的通牒,真不知道該學校如何進行人權教育?其言下之意,似乎認為本校沒人權,要人權請到別的學校。我們不禁要問:私立學校的興學自由(教育基本法第七條),是否可以使其成為憲法人權保障的化外之地?或作為一教育機構,其可否免除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所明訂之培養學生人權意識的職責?
首先,私人興學自由,即可排除私校中的學生受憲法的人權保障嗎?當然,該校之老師或許言過其詞,其不必說「要人權請轉學!」,其可能僅是意味著「要留頭髮請轉學!」蓋私立學校的興學自由,並非意味著其是憲法人權保障之化外之地,例如宗教團體所開辦之普通學校,其亦必須尊重學生的信仰自由,而不得強迫學生參與特定之宗教儀式或活動(私立學校法第五條、教育基本法第七條)。因此,私人的興學自由,當然不可以建立在侵犯他人的人權基礎上,縱使其係私人的契約關係。
再者,「要人權請轉學!」亦可解讀為本校不教人權,若要學人權請轉學,此則帶出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此則涉及私立學校得否不教人權價值或甚至與其相違背者,而與人權寬容的界限有關。當然,若僅是私人的信仰與意見之表達或講學與人權價值相違背者,其當然受憲法保障其信仰(第十三條)或意見表達之自由(第十一條),不能僅因其與國家意識形態(縱使是人權)相違背,即由國家加以限制或制裁,蓋此乃人權保障之本質所在。相反地,其受國家補助或本身是公權力機關之一部分,其必須受憲法與相關之法律所規範自不待言。在我國私立學校多受國家之財政補助,且根據釋字第382號解釋之理由書,私立學校被認為是在教育之事項上,係一種公權力之代行,就此而言其須受憲法或教育基本法之規範,而必須教導人權教育。
「要人權請轉學!」一句話,除了法理上私人興學自由之範圍爭議外,更讓我們憂心我國人權教育的路仍遙遠。頭髮長在頭皮上,而頭部又是彰顯個人之人格所在,任意去動人家的頭髮,往往會被視為侵犯其人性尊嚴(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21號判決)。學校人權教育就從尊重學生的頭皮開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