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日前由中學生所發動的「告別髮禁」活動,獲得教育部長的熱烈回應,不但簽署加入「護法團」,更宣告將以行政命令幫助學生對抗各校有關髮式的規定。有趣的是,教育部老早就宣稱並無所謂「髮禁」,然而在各校自主自治的情況下,對學生而言情況並未改善,各校的規定與解嚴前並無多大的不同。教改的「鬆綁」口號,並未鬆綁了學校對學生頭皮的管制。許多學校擔心管不住頭皮,就管不住學生。這樣的想法,不僅不尊重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更顯示其不尊重學生的教育主體地位,事關教育本身的看法,值得進一步的申論。
首先,任何人的頭髮(包括學生)都是其身體的一部份,而頭部更是彰顯其個人尊嚴的所在,蓋其係個人意思對外交流的主要器官。有謂主張學生的頭髮是其人身自由,那主張留鬍子、穿耳洞等亦得主張之。沒錯人身自由亦包括這些項目,惟此並非意味著人身自由的權利,係指我對我自己的身體得為所欲為甚至到自殺的地步,但重點非在自己對自己身體得處置的範圍,更重要的是對別人身體的尊重,我不准任何人任意地碰觸我的身體,所以,我亦不會任意地去碰觸別人的身體。在九年一貫課程的能力指標(體健1-1-5)(人權2-3-1)(性別2-1-2),亦要求老師應使學生學習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而在不久前公佈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八條中明訂「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的性或身體自主」,我們若無非常好的理由來管制學生的頭髮,我們如何要求學生要尊重別人的身體自由?
再者,有謂「個性出頭天、群性擺一邊」,似乎認為個性與群性是互為消長,而教育部長的政策性宣示,更是與群育或法治教育的目標相違背。這種看法是對個性或群性的形成與相互關係,持過度簡略的看法,且誤解法治教育僅在於守法守紀,而不需學習主張自己的權利。權利所主張之利益保護,必須是任何人處於相同的情況下,我們都認為其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亦即這種利益主張,絕不是個人的特殊性利益而已,更需是與每個人有關的普遍性利益。權利之主張,應更在乎與他人平等地相互對待,訴諸平等心與同理情,決不是自私的個人意志彰顯。換言之,個人權利之主張或意思之表達,係建立在平等地相互尊重之下,絕不是個人片面的意志展現來壓迫他人。相反地,學校對學生頭髮的管制理由,特別是堅持所謂「學生的樣子」,更是將自己的喜好強加於他人的身上,正是不尊重他人的表現,與主張自尊尊人的人權法治教育目標,何者是更有「群性」?
最後,教育並不是管理而已,在教育的過程中,師生的言語互動必須建立在互相承認其為主體的信賴關係上,而得以相互檢視對方的發言,甚至提出正當性的質疑,才有所謂「教學相長」。擔心管不住頭皮,就管不住學生的想法,僅視學生是一個被管理的客體,而教育僅是一種控制,那教育部花很多錢在推動的「創造力教學」,則永遠無法達成。很難想像連頭皮都要管的老師,會允許學生有多少的創造與想像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