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師大公領所博士生)
近年來,學生人權逐漸受到重視,雖然學校打著保護學生名義,而對學生所進行的各項權利侵犯的新聞仍偶有所聞,但值得慶幸的是,這些新聞的曝光,從某一個角度來看,其實也反映出,社會意識到我們的學生人權保障具有某些問題症狀( problematic ),因此值得我們進一步討論、關心。
不可諱言的是,學生(尤其是未成年的學生)確實需要受到學校基於教育的立場,給予某些限制,但這樣的限制卻也不應該違背學生的基本人權,傷害到學生的尊嚴或主體性,因此這之間所存在的緊張是顯而易見的。在此,我們所要介紹的美國最高法院案例,便是討論學生的言論自由在什麼樣條件下,應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又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不被納入此第一修正案的適用範圍之內。希望藉此案例觸發大家對於學生人權的更多思考。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白指出 1,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以建立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是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訴的權利。此第一修正案是美國公民捍衛自身言論表達,以及媒體進行第四權監督的重要法律依據。而此關於學生言論自由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範圍的爭議,乃關於學生所編輯之校刊:
一九八三年五月,美國密蘇蘇里州聖路易的一所公立高中裡,選修新聞學一課程的學生們合作完成了校刊 光譜 ( Spectrum )的年度最後一期準備出刊。按照慣例,他們將完稿送給指導老師,而這名剛上任的指導老師也依循慣例,將稿件送給校長作送印前的最後檢視。不過,問題來了,這位校長在看完校刊之後,發現兩篇文章有其不妥之處。在一篇討論青少年懷孕的文章中,校長認為發表意見的懷孕學生雖然匿名,但文章的處理方式卻明顯足以讓別人猜得出來他們是誰;而在另一篇討論父母離婚對孩子之影響的文章裡,編輯刊出了一位離婚母親的想法,其中充滿了對父親的批評,但卻沒有來自父親的說法,亦即明顯未做到平衡報導。此外,這篇文章也提到了性與避孕,而校長認為這些話題對中學生並不適宜。
由於修正將耗費時日,而出刊日又迫在眉睫,校長不願意看到年度最後一期的校刊延遲出版,因此,在向董事會報告之後,校長決定刪掉校刊中包含這兩篇文章於其中的兩頁。
當學生獲知他們辛苦完成的校刊竟被刪除兩頁時(也就是與這兩篇有爭議之文章同頁面、但並無爭議的文章也被刪除了),感到非常的不滿。學生不滿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他們完全按照校刊出版的程序來進行,學校卻未能給他們機會,讓他們知道刊物內容的不當之處,好讓他們能夠加以修正。第二、如果有爭議的文章一定要被刪掉也就算了,但校方卻將同頁中沒有爭議的文章也予以刪除,這更讓學生覺得自己的發言權利遭到漠視。
學生認為校方的作法已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權利,於是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不過,法院並不贊同學生的看法,於是學生便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意外地,上訴法院竟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主張校刊並不僅是學校課程的一部份,同時也是一種讓學生討論發表的「公共論壇」,既然是公共論壇,那麼除非對於學校校務或其他人權利有所妨礙時,否則校方不得任意干預和妨礙學生發言的權利。判決結果一出,學生大受鼓勵,但校方卻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校方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也決定受理這項案子。戲劇性的是,在幾經論辯後,最高法院做出的裁決又讓事情再次翻轉。最高法院判定校刊並非公共論壇,因此,只要學校對於校刊出版的干預作為出於合理的教育關注點,那麼學校就不算是侵犯學生的言論自由權,而在此一案例中,最高法院認為學校的作為屬於合理的教育考量,因此不認為學校侵犯了學生的言論自由公民權。
從上述的過程裡,我們可以看出,法院之所以做出不同判定的關鍵在於,校刊究竟是不是一種公共論壇,當上訴法院認定校刊為公共論壇時,既然稱之為公共論壇,那麼為了實現公共論辯的目的,參與者的發言權利就應該受到保障,而此一對於參與公共論辯的發言權利的保障,不能因為參與者是學生就受到打折,或受到排除。反之而言,當法院認定學校的校刊並不是一種公共論壇,而屬於學校的課程教材時,便會主張學校可依據教育目的與需要施以必須之限制。因此,在這個案例裡,主要的關鍵在於,最高法院必須說明為什麼校刊不是一種公共論壇。
事實上,在這個案例裡,最高法院的法官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也是相當歧異的,因為表決通過的票數是五比三,雙方差距並不大。那麼,這兩方完全不同的認定,分別出自於什麼樣的理由呢?
不認為公立學校校刊為公共論壇的法官們的觀點主要為,公立學校和公園、街道等公共場所不同的地方是,在其他公共場所裡,當人們一發言時,該空間就立刻成為一公共論壇,但學校卻不然。當學校『 願意 』時,學校可以透過採行某種政策,而成為公共論壇提供者(例如,辦理特定刊物或是將學校的某一空間指定為公共發言場),但那並非公立學校理所當然必須擁有的性質。因此,該校校刊也不能理所當然被視為是一種公共論壇,而應該視其為公立學校為了完成其特定教育任務,所進行的課程活動之一,既然是一種課程活動,為了要教育學生達成特定的目標,校方自然可以設定標準,而當學生的表達不符合這些標準時,校方也就當然可以要求學生修正,更可以拒絕讓這些不符合標準的表達在校園中流通。我們可以看出,這些法官的意思比較是將校刊視為一種新聞寫作練習,而寫不好的作業當然會被退件!
相反地,採相反立場的最高法院法官則認為,當學生選修此新聞學課程以參與校刊編製活動時,他們所期待獲得的便是一種公民活動的經驗,而校刊成立目的也應該在於提供學生機會瞭解並實際運用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公民權利。因此,校刊當然是一種公共論壇,學校可以對於校刊內容做出指導,但不能只因為校方認為內容不妥便逕自刪除,因為這樣的作為等於是躲在學校得以教育學生的名號下,而實際進行威權控制的事實,完全違背了憲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
上述兩方不同的說法,因前者為多數而成為判決結果,但這並不代表前者的說法必然正確,讀者在詳讀了他們的理由之後,當然也可以有自己的主張與看法。不過,這樣的案例對於台灣的我們來說,我們認為可提供兩個有意義思考面向:首先、令人驚奇的便是案例中學生對於自身權利的自覺。目前在台灣,學生對於校方可能侵犯其基本人權所提出的訴訟,幾乎都只發生在大學校園之中,高中校園裡可說十分罕見。我們想指出的是,提出訴訟並不代表必然是一種負面衝突,而更可能是一種對於雙方權利界線的釐清。因此,當我們在面對學校與學生有所不同觀點時,其實不需要將其視為一種師生倫理的敗壞,而可以將其視為是倫理界線的釐清。事實上,該案例的發生便反而促使美國許多的州政府與地方政府,制訂了學校審查學生刊物的相關規定,限制學校不得任意刪除學生言論,並重視學生在整個程序中有得以申覆的機會。
其次,從此案例中,我們發現,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於學生權利議題,並不會因為學生未成年,便自然認定學生的權利必然不完整,或必然應受到學校規制,而是重視必須針對所牽涉之事物的特性加以澄清論辯,這就是為什麼該案例的爭議焦點會在於校刊是否為公共論壇。當大法官以此觀點切入來分析此爭議時,其實等於間接地肯定,在公共論壇討論中,學生有權利發表其言論,且不因為其年齡或言論內容是否成熟而受到限制。這樣的思考方式,提醒我們,關於學生權益的保障,應針對事務性質加以思辯,而不應簡化地以學生未成年應接受教育、監督而主張學生總是應該受管理,因為這樣的思考方式,往往最容易使「教育」成為侵犯學生權利的藉口,而這正好背離了教育的理想。
1、該法案原文如下: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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