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最近有幾則新聞,「體罰老師 北市教育局要記大過」【2005/03/23 聯合報】、「強拍裸照還拍光碟騷擾」【2005.04.06 中國時報】、「女生坐大腿 校長怪手留影」【2005.04.06 中國時報】 「提著腦袋上學去」【2005/04/07 公視「紀錄觀點」】 、 「九命人」【2005/04/14 公視「紀錄觀點」】第一則與第五則事關校園「體罰」,第二則有關校園的「性侵害」,第三則有關校園的「性騷擾」,第四則有關校園的「髮禁」。這些事件都指向一個共同的問題,學生的身體在校園裡被其他人所干預或侵犯,亦即所謂「校園的人身自由」。
就在發生前揭「萬芳國中」的性侵害事件的不久前,教育部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制定與公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2005/03/30),在第八條其明訂「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的性或身體自主」,有趣的是難道老師即不需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嗎?為何僅將規範的對象限於學生而不及於校園內的其他主體?或許這是一個普遍性與基本性的問題,如最近政大所發生因人車爭道學生怒罵老師的事件,為何老師亦有所不對(校園內鳴喇叭),僅學生被懲處?校園內學生與老師在規範地位上的不平等。先不論此問題,在前揭的螢橋國中的疑似校長性騷擾學生的案件,師長亦可能侵犯學生的身體自主性,不是嗎?
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很明顯地侵犯學生的身體自由是無庸置疑的;就體罰而言,雖然教育部或教育局在政策上明訂禁止體罰,校園內仍不乏體罰的案例發生,特別是過去有所謂「不打不成器」的「教育性」說法,甚至有些家長與老師或學生仍贊成適度的體罰;就髮禁而言,教育部已無過去威權統治時代全國一致性的「髮禁」規定,現改由各校自行訂定,惟全國甚少無對學生的頭髮有相關之規定者,一般認為學生亦需有「學生的樣子」,現在有些學校會聽從教育部的指式讓學生亦參與頭髮規定的相關會議表達意見。
整體而言,學校或家長仍非常堅持關於學生頭髮的管制,特別是國高中生的階段,惟學生亦非常堅持學生的「形象」,特別是他或她的頭髮,結果頭髮往往是校園裡老師與學生的衝突所在。最高法院曾在一個離婚的案子中表示,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縱使他方有行為不當,應以和平勸阻之手段,仍不得動手剪對方的頭髮,係對其人格及尊嚴之重大危害。(最高法院民事85年台上字第621號)夫妻之親密關係既不得有如此的作為,若學校師長對學生頭髮的管制,以強制之方法剪理學生之頭髮,當然係侵害其人格與身體之自由。然而,學校是否因此即不得管制學生的頭髮,例如記過處分?
在民主與多元的時代,每個人皆得保持自己的喜好,只要他或她不會侵犯到別人的自由或權利。學校以一致性或所謂「學生的樣子」為理由來管制學生的頭髮,即顯得不合理,蓋其將自己的喜好強加於他人的身上。再者,當我們在強調學生應重自己與他人的身體自主性,我們若無非常好的理由來管制學生的頭髮,我們如何要求學生要尊重別人的身體自由?甚者,頭部是個人尊嚴很重要的部分,更是不應任由他人來處置,為堅持老師與學生在身分上的區別而堅持髮禁,難道不違背平等尊嚴之尊重的人權教育的信條?(2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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