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惠真
六月二十三日
月初,台北市議員,曾火力強大而連續的對市長質詢某校畢業考洩題問題。昨天晚報和今天各大報在文教版幾乎都刊出教育局對某校畢業考洩題事件回應的新聞。
在聽聞這則報導之後,讓我想起多年前服務的學校也曾發生疑似洩題事件,當年引起一個班級市長獎的紛爭,事件算是相當的單純。而報載的這次事件,看來頗不尋常,因此,引起我特別的關注。新聞內容是這樣:
「六月初台北市議員曾於議會質詢某校畢業考國語科洩題案,要求教育局徹查,教育局原本以為只是校內單純洩題事件,在深入訪談校內所有可能涉及洩題老師、人員、補習班業者等,雖尚無人承認洩題,但家長表示洩題情形長達2、3年,教育局判斷內情嚴重,由於教育局沒有司法調查權,再加上「高度合理懷疑涉嫌者」均採不合作態度,不移送法辦很難查出真相,因此決定將補習班主任、其妻張老師與張老師之好友許姓老師、油印工、6年級學年主任等5人,循政風系統移請調查,而其他考前就握有考題的13名6年級導師,也都將列為了解真相重要查證人。
教育局指出,過去洩題、重考案例並不少見,但真正進行到移送法辦案件極少,甚至許多都不了了之,但單一學校洩題情況是絕無僅有,若調查結果證實老師涉及不法,除相關貪瀆罪刑責外,教局將召開教評會,最嚴重可依違反教師法,不續聘或解聘,終身不得再當教職,若調查結果是行政疏失,將提交考紀會進行行政懲處。」
在看完這項報導之後,不僅為學生和家長受害以及長期受矇騙感到心痛,也為涉案的教育夥伴感到憂心,也許涉案者僅為區區的不當得利或友情,卻輕易的以身試法,顯見涉案者對基本法令知識的缺乏以及漠視教育人員的義務和職責之嚴重程度,都令人咋舌!而學校行政單位未能及時防止,讓洩題情形延續多年,著實令人匪夷所思!
筆者所知,此次涉嫌洩題的學校,曾以學生體育競賽以及實施開放教育、發展學校本位課程而名聞遐邇,但發生這事件之後,無論調查結果如何,學生權益、校譽以及師道尊嚴的損失,實在難以估計和彌補,真令人扼腕嘆息!
十月二十一日
今天和幾位老同事聚會,會中大家談到某校洩題案,我表示,教師應具備的教育專業,應包括對學生「權益」正確的認知、教師職責和義務的執行以及能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的「能力」等;麗俐認為身為教師「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是教師法第十七條所規定教師最起碼的職責和義務;愛華則認為:
學生受教權包含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這三種權利可說是基本人權。
秀美則對學生受教權做進一步的詮釋,她說:所有的人不因階級、種族、性別、族群、黨派、宗教等各種差異而有區別,只要你有接受教育的意願,你就應該享有接受教育的基本人權。受教權也包含了學習平等權,亦即,在接受教育的過程與環境裡,你所享有的學習資源與他人相同等等。從這個洩題事件來說,公立學校維護學生公平受教的本質受到懷疑。
而與會唯一的男士---清水老師,平常對法令很感興趣,所以大夥兒就請他對涉案老師可能觸犯的法律及遭遇表示看法。
清水說,如果教師和補習業者以洩題為手段,而獲取不當利益,可能違反民法第四款第179條「不當得利」、第五款第186條「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以及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2條「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行賄罪」等罪嫌,除負民事賠償之責外,還可能會面臨刑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決。而補習業者除負責人須受法律制裁之外,勢必面臨被吊銷執照而關門大吉;至於涉案教師和行政人員只要被起訴,就會面臨遭受解聘或停職的命運;而相關的教師和行政人員,即使遭受最輕微的懲處,也會影響其年度考核、休假及獎金等權益。
大家一聽,個個瞠目結舌,都認為,涉案者將會面臨這麼嚴重的懲處,不僅會身敗名裂,甚至還會丟掉飯碗,實在很不值得!
十一月二十五日
半年前一個學校畢業考涉嫌洩題事件,經過政風系統的調查,由於未公開發表,所以並不知道結果如何,但今天剛收到的台北市教育e週報165期,在「教育政策」中,轉載了一段相關的新聞,這則新聞指稱,教育局針對該校發生畢業考洩題事件,為防止類似情形再發生,所以訂定紙筆測驗的新規範,交由各校採行。我不知道具教育專業的教師看了這則新之後,將會作什麼樣的感想呢?而該洩題事件相當特殊,應屬單一個案,可是教育局卻如此不尋常的,為單一個案而訂出如此一個通案的規範,並發文各校遵行,是否也意味著各校洩題的普遍和嚴重性呢?
台北市教育e週報165期的報導如下:
國小紙筆測驗評量 北市新規範(國語日報2004.11.20)
針對某校發生畢業考洩提案,為防止類似情形發生,今天教育局公布最新訂定的「國小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範例)規定」,這項作業規定已發文各校施行。
考前勿直接複習試題,以避免洩題的可能;禁止命題教師將試題影印給任何人或留存,也不可以任何形式泄漏給他人,作好試題安全防護責任;教師命題時,坊間出版社的試題可供參考,但不可直接引用,並建議在印製室出入口裝置監控器。
教育局表示,目前小學的紙筆測驗定期考、畢業考為全校性的統一評量,涉及成績統計及分數的應用,而依照「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規定,「學校為因應實際需要,可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訂定補充規定的權責在學校,教育局為避免各國小定期的紙筆測驗作業流程不夠完善,於是訂定這項作業規定。
教育局指出,這項作業規定也明定字體應使用正體字,字體大小是否加注音符號,必須配合學生年段與特殊性,難易度要兼顧,應避免全面偏向艱澀的考題。這項作業並對各國小定期評量的命題、審題、交題、印題等程序,明定注意事項,要求學校審慎、嚴謹進行。
二月二十七日
今天閱讀台北市教育局e週報第178期,發現在教育政策欄內刊出三個多月前,教育局所公佈的國小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規定及參考範例。
經仔細閱讀,發現從公平、公正以及對學生權益保障等立場來看,本作業規定與流程,確實相當的詳盡而周延,而且也有一定的建設性,足供各校行政人員和教師參照。不過在強調教師專業自主的新課程正式實施第四年的今天,學校會發生洩題事件,還有勞教育當局訂出定期紙筆測驗的規範,顯現家長、教師、行政單位重視紙筆測驗的成績及其公平性一如往昔,而九年一貫課程標榜培養學生「帶得走」的十項生活能力,但事實上,紙筆測驗並無法評量出學生的這些能力,同時紙筆測驗僅僅是多元評量中的一種,定期的紙筆測驗還有必要維持傳統的統一命題嗎?想到這裡,不禁懷疑,到底家長、教師、行政單位對新課程的精神了解多少?又真正落實了多少呢?在當前校本管理以及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的教改聲中,對學校事務的定期紙筆測驗,教育主管當局必須作如此詳盡的規範,更值得所有教師和行政人員深思和探討。
想一想
一、本洩題案例,若家長所控訴屬實,哪些學生受害?他們哪些權益受損呢?
二、教師若對部分學生洩題,違反了教師法中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的義務,將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三、倘若教師和補習業者以洩題為手段,而獲取不當利益,可能觸犯哪些法律?將會面臨什麼樣的判決?
四、何謂「學生受教權」?您認為「學生受教權」應包括哪些內涵?
五、從補習班涉嫌竊取國小試題及國小洩題事件看來,分數主義、升學主義不僅依然盛行,並有向下延伸的現象,您認為到底哪一個環節出了差錯?
六、在校本管理及教師專業自主之下,教育局卻公布「國小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規定」,並以範例方式供各校遵行,到底意味著什麼意義呢?您能嗅出其中的端倪嗎?對此,您有什麼感想呢?
七、教育局對學校定期評量的紙筆測驗,作出如此的規範,您認為對學生而言,哪些權益受到保障?對教師而言,哪些權利受到挑戰?
附件下載:
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規定、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參考流程及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