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
五月中旬媒體報導了一項校園新聞事件:一名家長氣不過孩子在學校蒙受了莫大的委屈,因此憤而向教師提出告訴。而儘管審理案子的法官認為,此一事件應該是一教育問題,而不是一法律問題,希望雙方最好能達成和解,但家長仍打算堅持其告訴行動。究竟是什麼樣的事情讓家長如此氣憤呢?根據新聞所指出:這是因為日前孩子的班上有同學遺失了錢,而老師為了要找出究竟是誰偷了錢,於是採用了一項辦法,也就是要全班各自寫下誰偷了錢,再藉由統計全班的答案來決定誰是小偷,而這名家長的孩子便不幸地成了被表決而定罪的「小偷」。不過就在隔天,掉錢的學生卻發現,自己根本沒帶錢包去學校。因此,先前的表決當然成了一場誤會,教師也在班上說明這名學生並未偷竊。但被誤指為是小偷的無辜學生卻因為受不了龐大的壓力而蹺家。當記者採訪這名被誤解的學生時,學生以半啞的聲音說:「覺得他(指老師)很可怕,不像老師,像魔鬼」。
由於家長認為自己的小孩竟然無辜被指為是小偷,這樣的指控已對於小孩造成傷害,並導致心中極大的陰影,且事發後,學校僅承認教師的處理有所失當,但並不算是嚴重的過失,所以也並未道歉。因此,家長十分堅持要提出告訴,要求教師對於傷害學生的人格作出賠償。
或許正如這名家長所氣憤的原因一般,許多人在聽到此一事件時,反應也很可能是:老師怎麼可以不查清楚便冤枉學生,讓學生遭受委屈呢?更弔詭的是,或許正是因為有著這樣的思考邏輯,學校才會以「並不算是嚴重錯誤」來看待這件事情,因為即便是一時冤枉了學生,但教師也已經在隔天發現並未有掉錢的事實後,就立刻宣布前一天的認定是錯誤的。因此,受訪問時的校方似乎認為,此一事件應該在教師澄清學生並非小偷後,就應該落幕。
然而,我們必須很語重心長地說:這並不是只是一件「老師一時不查,因而冤枉學生」這樣的事件而已!在這整件事情當中,所透露出值得我們關切與思考的議題其實遠超過「冤枉」。簡單來說,假設在另一所學校中發生了偷竊事件,而老師也用寫名字投票的方式決定了誰是小偷,不同的是,之後,這名被點名的同學真的承認自己偷了錢,也就是,老師確實找出了「真凶」,而並未「冤枉」學生。那麼,這樣的事件是否就無可爭議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老師所作出的最不適當的舉動就在於,用「表決」的方式來認定誰是偷竊者!這樣的處理方式的不適當性有兩點:首先,此一「定罪」的程序嚴重地侵害了被點名學生的基本人權,再者,此一方式的使用,等於是對所有參與表決的同學作了最不好的教育示範。因此,無論表決的結果是冤枉了人,還是碰巧真的選出了小偷,都有著教育上的嚴重不適當性(我們強調教育上的不適當性,並不意味著我們主張在此一案例中,家長不應提起告訴。而只是強調本文中我們將從教育的觀點來討論此一事件)。
以正當程序保障學生的基本人權
為什麼一旦使用表決便是侵犯了學生的人權呢?這是因為這樣的處理方式已違背了正當程序的精神,而正當程序正是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中對於人權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正當程序簡單來說指的是,未經一定的法定程序,國家不得將人民定罪而剝奪人民的生命、財產與各種自由。正當程序之所以會成為重視人權之民主法治國的重要原則,主要是因為在民主國家中,每個人都應享有可能之最大的平等自由,而為了要確實地保障這些自由權利,除非經過特定的法定程序,確立其行為確實侵犯了他人與社會公共利益時,個人的自由不應被剝奪。換句話說,在一個不依循正當程序的國家,儘管法令上未規定有太多的行為限制,但人們卻可能隨時被控告定罪的話,那麼所謂的自由將等於虛幻的空談。這也就是為什麼即便我們的憲法從制訂以來,便明白寫著人民享有各項基本自由權,但在健全的司法體制未被確立,人民可能未經正當程序就被誣陷定罪時,這些自由都等於只是口號。
學校是社會中民主與人權文化傳遞的重要場域,因此,上述的正當程序概念也應該是被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則。如果教師未經正當程序就將學生按上任何罪名,那麼無論結果是一場冤枉,還是與實情相符,這樣的處理方式本身就已經是否定了學生的自由權。或許,有些老師會主張,學校中不可能建立起一套如司法體制般的制度,況且如果對於學生的指責都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也不是老師可以負荷的。但我們要指出兩點:第一、指責學生偷竊,是一件非常嚴重的指控,這與指責學生偷懶、不認真等是不同的,因此,當然值得教師以非常嚴肅的方式看待。第二、學校雖沒有一套司法體系,但基於正當程序的精神,教師至少應做到,以合理的方式查證獲取證據以及聽取當事人的說詞這兩項基本要求。但在此一表決的處理方式中,查證與辯解都不存在,唯一有的不過是一種集體臆測。光是憑藉臆測,就去論斷一個人的名譽和人格,這樣的自由侵害之嚴重,真是不言而喻的。我們要再強調一次的是: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來看,在這樣的集體臆測中,重要的並不是臆測的答案究竟對了沒?而是決定以臆測的來獲得答案,這樣的處理方式本身就有嚴重的問題。個人的自由是何等的珍貴,怎麼可以用臆測的方式就決定加以剝奪呢?即便此臆測來自於多數人,人數的眾多仍無法為「臆測而加以定罪」這樣的舉動建立正當性基礎。
重視權利保障,給學生適當的機會教育
在這件事情中,權利被侵犯的學生成為關切的焦點,如何協助學生走出被大家一起誣陷的傷害,將是教育者的重要工作。然而,除此之外,所有那些參與投票的學生,其實同樣也需要接受進一步的輔導。因為,這些學生都經歷了一項非常反教育效果的經驗。學生被要求要去猜測誰是小偷,這等於是要學生一定要在沒有證據的方式之下,憑自己的想像去斷定出一個貶抑的對象。公正不應該是我們要教給學生的重要德行嗎?不以一己之偏見來論斷、排擠他人,不應該是要給學生的社會生活態度嗎?然而,參與投票的學生卻被迫要加入一場獵殺巫婆的舉動,這樣的經驗會讓學生有何感受?而在之後發現自己其實誤會了他人後,又會如何看待自己的「錯誤論斷」呢?
事實上,此一事件也反映出另一項值得思考的教育問題。在學校生活中,當班級裡發生偷竊事件時,老師們往往會急切地要找出誰是小偷。然而,我們想提出的一個思考問題是:要找出小偷是誰的重要理由究竟是什麼?如果,教師的目的在於找出小偷然後予以懲罰。我們認為,這樣的目的或許不是最好的教育出發點。教育哲學家Kohlberg曾在美國波士頓推動一個以正義為基礎的學校運作模式。有一次,學校裡發生了偷竊事件,他們的處理方式是:教師找來了學生,與學生開了好幾次討論會,但討論的焦點在於,讓學生瞭解到偷竊是一種對別人權利的侵害,並在多次溝通中,讓學生認可到,每個人確實都應該對於「防止侵害他人權利的事件發生」負起責任。後來,有學生向老師說,他們知道是誰偷了錢,他們會去和對方溝通,幾天後,錢被悄悄地放回原來的地方。
上述案例我想可以提供教師們一個參考,如果我們真正關心的是,偷竊所意味著的秩序被破壞,良好價值被侵犯。那麼,老師在第一時間最應該作的,或許不光是急著找到偷錢的人,而是應該將偷竊作為一項機會教育,讓學生認識到尊重他人權利的重要。當這樣的教育真的進行了後,或許才能真正達到規範維持、防止偷竊再次發生的長遠影響。而這樣的結果,也或許才是教師們最意欲實現的教育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