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秉錡律師(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校園管理,常是現代夫子頭痛的一件大事,因為學生的花樣百出,管太嚴易招致家長反彈,甚或有違法之虞;反之,管太鬆,又有違教育理念,寬嚴之間,實在難以拿捏。前幾天有一位老師告訴我:「以前學生不乖,老師可以叫學生出去,現在學生不乖,老師只好自己出去。」一語道破老師的無奈!
不過,各行各業都有一本難唸的經,若要在該行業生存,就應學習如何面對難題,因此,本文作者擬就法律層面來探討沒收學生物品是否正當?如何避免官司纏身?進而能使現代夫子能了解到管理學生也要注意到法治面的問題。
就本文的題目來看,可分為三層次,第一層次為「老師可不可以搜學生的書包或學生藏在校園角落之物?」,第二層次為「老師搜到的東西(不涉及毒品、刀槍等違禁品,就刑法明訂之違禁品,筆者日後再另文說明)如漫畫等,可不可以暫時沒收?」,第三層次為「老師就搜到之物品可不可以永久沒收或強迫學生銷毀?」。
就第一層次來說,如果學生將物品藏在教室或天花板或校園某角落,老師是可以逕為搜查,因為老師是學校的職員,其對學校的義務,除了教學外,還負有維持校園安寧的義務。再者,校園,無論是教室或其他角落,都是公共場所,所以老師自然有權搜索校園,因此老師有權搜查教室天花板,當無疑問!但老師是否可以搜學生衣服或書包?因為搜這些東西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若學生抗拒,而老師強制搜索,可能構成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在實務上尚未發生學生因為抗拒老師搜查而告老師強制罪之案例,但學者已指出,老師的管教權應來自於父母親之親權移轉,如果這種說法成立的話,那老師應在接新班級時,發出通知書,請家長簽名同意回傳。在這種情形下,代表家長同意親權部份移轉,而老師才可據此搜學生書包。
就第二層次來看,老師可不可以暫時沒收學生物品?這一部分反而沒有什麼問題,因為老師一方面要維持教室的管理,另一方面因為老師僅是暫時的不返還,學生物品的所有權沒有任何變化,所以老師可以暫時沒收學生的物品。
就第三層次來看,老師可不可以永久沒收學生的物品?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物品的所有人是學生,而老師在沒收學生物品時,大都說「我幫你保管一下」,老師和學生間已成立事實上持有關係,老師為持有人,學生是委任人(即使他不甘心!),如果老師竟永久不發還,顯然有「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主觀構成要件,客觀上係侵占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所以現代夫子應注意這幾點!又,老師常當眾要求學生毀壞物品,這也合致刑法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構成要件,因為物品所有權是屬於學生,老師無權逼學生銷毀,如果現代夫子為之,則因為該物已喪失效用,致令不堪使用,而該物之毀壞,又係因老師強逼學生為之,所以即使各位老師們很憎恨那位學生,也千萬不要作出違法之事。
上面的法律問題,與老師息息相關,本文僅是將自己的觀點表達出來,與各位讀者分享,因為現代個人主義及人權法治抬頭,現代夫子有時可能一時不慎而觸法,甚至因此丟了工作,故而如何合法地管教學生,實為當前教育的一大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