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惠真
九月十四日
上週六下午,在學校召開林老師體罰學生事件的協調會,這是前任校長在任時發生的事件,因前校長出面處理,並未通知我出席,我只好當作不知情。
今天一早,林老師已在校長室等我,其實,他家就在學校圍牆邊,因為希望事件能趕快落幕,所以這個暑假就請調到南港區的一所學校服務。今天特地請假來學校向我說明,並請求我的協助。
經過林老師簡單的說明,才知道原來體罰事件是發生在他太太開的安親班裡。太太的安親班就開在林老師自己的家裡,林老師一直擔任學校高年級的級任老師,每天下班回家,就很自然在安親班幫忙。
一年前的一個傍晚, 林老師到安親班的時候,二年級的張碩傑正在發飆,對同學拳打腳踢,安親班的兩位老師雖然使勁的把碩傑拉開,可是碩傑還是像發瘋似的打鬧不已, 林老師就過去一把攬了下來,並給碩傑一個巴掌,碩傑這才安靜下來。但 林老師的手勁大,在碩潔白淨的臉頰上,留下了五指的傷痕。不久,碩傑媽來接碩傑,一看到孩子臉上的傷痕,不願聽解釋,只問是誰出手打的,就氣沖沖的拉著碩傑回家,於是開啟了林老師夢魘。
碩傑的家長將 林老師一狀告到法院,因為罪證確鑿,不由狡辯, 林老師被以傷害罪起訴。不久, 林老師又被某福利聯盟告發,因對孩童施暴,被依違反兒童福利法第 26 條二款對兒童身心虐待,依同法第 44 條之罰責規定,罰款新台幣三萬元,並公告姓名處分。
林老師原以為事件應該告一段落了,可是,暑假中,家長又在某教育基金會的支持下,向教育局舉發林 老師的這項暴力行為,要求教育局追究責任,將有暴力傾向的林老師逐出校園。為此,教育局駐區督學就在上週六下午,來學校召開協調會。
會中,雖然校長和家長代表出席都為林老師辯護,證明林老師在學校是一位很優秀、認真負責的老師,而且 林老師也深表悔意,請求家長原諒他,放他一馬。但在某基金會代表的力挺下,家長堅持不妥協。這樣的結果,讓 林老師痛苦萬分,他說,這段時間沒完沒了的折磨,讓他深感「生不如死」,要不是孩子還小,他早就想自己了斷了!
聽完林老師的述說之後,我才發現 林 老師才四十歲出頭,但因長期失眠,已經瘦得不成人形,不僅面容憔悴,兩眼無光,而且背也都挺不起來。因為他聽說我曾擔任過民間教改聯盟的理事,可能和民間教育基金會的工作人員熟識,所以今天特別來找我,看看我是否能幫忙。
林老師不但法院官司未了,還有被逐出校園之虞,一時衝動的一個巴掌,所付出的代價未免太大了!想想林老師無論有形無形,都正在接受懲罰,若不對他伸出援手的話,恐怕再撐不了多久就會崩潰,雖然,我一向堅持,無論在什麼情況之下,都不應該用暴力對待孩子,但一想到林老師蛐僂的身軀,邁著闌珊的步伐離去的背影,惻隱之心油然升起。
九月十五日
這兩天,聽學校主任說, 林老師確實是一位好老師,他來本校六七年,不但不曾聽說有體罰學生的事,而且每一屆的學生家長都對他非常感激,最近幾年,透過各種管道,關說要進他的班的家長越來越多,算是高年級的少數明星老師之一。同事都非常同情林老師,可是大家也都愛莫能助,只能眼睜睜的看他一天天的憔悴下去。
今天駐區督學特地來學校,把調 查林老師案件的檔案複印一份送給我參考。翻閱督學挨家挨戶訪問林老師歷屆學生和家長的檔案時,對駐區督學契而不捨的辦案精神,深感敬佩。
從訪問的資料顯示, 林老師確實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好老師,除極少數的學生說,當時覺得林 老師的家庭作業太多之外,絕大多數學生和家長對林老師當年對學生的用心以及養成孩子主動學習的習慣,都表示肯定和感激,當孩子上國中之後,更發現林老師幫學生打下相當紮實的基礎。
督學說,雖然他也覺得林老師已經受到應有的懲處,但在協調會上,家長仍然不能原諒林老師,所以他只能將實情向上呈報,由主管單位來裁決。
九月十六日
今天,我終於找到某基金會負責林老師案件的王先生,過去在教改聯盟開會的時候, 和王先生有多次的接觸,在許多教育議題上,彼此的意見還相當的接近。今天在電話中,我以一個局外人對整個事件的了解,表達我個人的看法。我建議基金會能鬆手,給林老師一個機會, 林老師雖然犯錯,畢竟還是一位難得的好老師! 林老師對一時衝動的舉措,真的非常的後悔,如今已身心交瘁,瀕臨崩潰邊緣, 若再發展下去,後果將不堪設想。雖然他對孩子施暴是罪有應得,但因是初犯, 林老師已深受教訓,絕不會再犯, 所以,建議他也能勸家長,再給林老師一次機會,切勿趕盡殺絕才好。
一月十八日
今天下午,召開教師年度工作考核第二次覆評會議,審議兩件老師考核的復評案。其中一件是一位古姓老師在學校體罰學生案件,前任校長在古老師的報告書上批示:「該師已累犯多次,應列入年終考核考列四條二款。」所以今年度的考核委員們都同意前任校長的意見,將 古 老師考列四條二款。 古老師在我到任之後,接到考核表後,表示不服,乃依相關規定提出覆核申請,考核委員會已經復評一次,決議維持原議,但古師認為家長都不追究了,所以提出再申覆;另一件就是林老師的考核覆核案。
由於林老師平日教學認真,深受好評,在年度考績上,多數考核委員認為,林老師體罰孩童事件並非在學校發生,而且受罰孩童也非林老師任教的學生,因此,應該和學校的工作考核分開處理,所以一致決議對林老師的該年度的工作考績,給予考列四條一款。但日前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將林老師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兩年。依照教職員考核規定,受法院判決有罪者,當年度工作考績必須考列四條二款以下。因此,教育局把林老師的考核案退了回來,指示學校必須依照相關條文,重新予以考核。
今天召開教師考績覆核會議,分別邀請林老師和古老師列席說明。由於林老師的案子在某基金會的鬆手下,家長就此罷手。因此,林老師得以有三個月的調息,今天看起來,還算不錯,不過他說,目前他仍得靠安眠藥才能入睡,可見體罰官司的傷害並未完全解除,至於對年度考績的事,林老師認為大錯已經造成,如今必須考列四條三款(俗稱丙等),整個事件才能落幕,所以,他願意欣然接受。比起同樣體罰孩童案件古師的不服和不滿,林老師的順服,讓人覺得格外的不忍。
今天的覆核會議,委員們仍認為古師應維持原案考列四條二款,而林師則依法改列四條三款。
附錄:
兒童福利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5170 號令修正
第 二 章 福利設施
第 18 條
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 管機關報告。 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第 26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行乞。 六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 、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七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八 強迫兒童婚嫁。 九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一○ 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一 供應兒童毒藥、毒品、管制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 品。 一二 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3 條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已 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第 44 條
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 鍰,並公告其姓名。
想一想
1. 教師體罰學生,除了違反教師法之外,還觸犯了哪些法律和法規?
2. 本文中,同樣體罰孩子,一個在校外,一個校內,兩位老師的遭遇顯然不同,原因何在?
3. 本案例林老師的一個巴掌,不僅讓自身受官司纏身,還在年度考核中考列四條三款,您認為值得嗎?
4. 教師是專業的行業,您認為制止或糾正學生不當行為,有什麼方式可以不傷害兒童人權,不觸法、又符合教育專業的教育方法嗎?
5. 本文中古師體罰學生案,雖在年度考核被考列四條二款,但古師顯然並未因而覺悟,如果您是他的同事,您是否會勸告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