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秀雲(台北縣立桃子腳國中小)
在校園裡過得輕安自在是孩子最基本的權利,休管其內心世界自不自在,至少外在的環境設計需考量予以自在的空間。這樣的空間在國中校園裡,對校園空間的規劃、設備的建置,已投入很多的關注。然而,孩子在學校的生活,其「空間」的自在度,大部份是來自「制度」的設計,它也是孩子教育權的範疇。例如:每天該上什麼課?每節該幾分鐘?該在哪裡上課?該在哪裡玩耍?該如何與老師應對?犯什麼錯概得到什麼處罰等等,它是人設計出來的,行之有年,儼然成為學校的制度了(孩子如果不照這樣做即是違規)。然而,設計者和被設計者是不在同一平面上的兩條線,執行起來當然就不順當,尤其,遇到挑戰性強的孩子,有些當今校園人為的制度,是不難土崩瓦解的。在校園裡俯拾即是的人為設計中,最具體可見的是體罰的問題。
為了禁止不當體罰(因它嚴重侵犯人權),教育部三令五申要落實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甚至透過教訓輔三合一的實驗結果,把「訓導處」改為「學生事務處」以符應新的工作內涵與精神,良法美意在基層學校現場的執行,是否就真的讓體罰絕跡,相信教育人員是心知肚明的。本文不在批判體罰的林林總總,而是想從學校訓導業務的角度,設計一套較尊重孩子教育權的系統,其運作的流程,即是孩子們成為公民的一套學習機制:「學生法庭」的設置。
全盤構想
培育社會良性公民,是國民教育的目標之一,而達成該目標的具體策略,必須呈現在學校例行課程教學與生活教育的議題中,若能把課程教學的內容融於日常生活教育議題中,則更見真實性與立即反應教學效果,而不只是「隨機教學」抽象的名詞而已。所以,融合社會領域「個人、社會與法治」的課程內容與學生在學校的「社會生活」現實問題,設置「學生法庭」,讓孩子有實際的操作經驗,更具意義的是:開放一個溝通、討論、思考、形成共識、解決問題、學習新知的平台。
行之有年的「學生自治市」選舉活動,普遍存在於國中校園,然而,充其量只是學校公民教育的一個「活動」,是典型的為選舉而辦選舉,至於選出學生自治市長之後要做什麼?能做什麼?普遍無解,亦即「學生自治市選舉」這件事,和學校行政系統的運作是脫鉤的,如此耗費資源(包括計畫的擬定、學生的競選活動),其結果卻束諸高閣,甚為可惜,如果「學生自治市」的選舉,是有價值導向與目標的,例如:讓孩子從小用具體而微的「選罷法」來辦理選舉,孩子們用對校園議題的關注來提出政見,當選後用他們組成的內閣來實踐其政見,行政處室做幕後支援的工作,而促成其對「選民」的承諾。「學校是社會的雛形」此時進而成為「學校是理想的(或優質的)社會雛形」,孩子可以在一個理想的社會情境中學習當良性的公民。而孩子們又能以自治市組織為核心,造成校園生態(包括師生關係、學生在校園權限等)的改變(此時的「學生自治市」與行政處室是伙伴關係),創造新的校園文化。
在「學生自治市」組織健全的前提下,催生「學生法庭」,使成為校園中處理學生問題的司法機構。
策略思考
「學生自治市」和「學生法庭」的設置和運作,初期須由具民主素養、教育關懷和行政能力的老師,組成教學團隊,將其設置精神與內容轉化為課程與教材,成為學校社會領域教學的一條學習軸線,一面教學一面實施、修正。
學生有了初次經驗後(最好是高峰經驗),逐步提高學生參與這個運作的團隊的比例,同時對參與學生有深化課程的進行,鼓勵學生對校園議題提出看法,例如:服裝儀容問題、午餐問題、違規行為問題、上下學交通安全問題等等,並開放於全校市政會議(由全校師生共同出席)中公開討論,逐漸形成全校師生的共識,會中邀請老師擔任顧問團隨會指導。
對有意願任職「學生法庭」的學生,辦理遴選(需先訂定標準)、測試和訓練,並有在職教育系統,法庭組成之架構、校園違規訴訟事件處理之流程、檢院之分際、陪審制度等等之建置,悉為具體而微之法庭,並強化其「經驗」與「學習」之功能。
由有民主和法律素養的老師群擔任「陪審團」,並負指導之責,「學生法庭」對校園事件之判決,具學校法律效力,行政人員與老師則予以尊重。
角色的轉換
傳統訓導人員基於學生安全和校園正義的需要,一直扮演校園警察的角色,從發現違規行為到蒐證到依校規處罰一手包辦,當「學生法庭」運作系統啟動後,訓導人員和老師的角色改變了。遇到校園違規事件,訓導人員和老師扮演的或許是檢察官的角色,負責蒐證和起訴,或許是辯護律師的角色,或許是原告的角色,學生自治市的成員也可以扮演和老師一樣的各種角色,如此,在「校園事件處理」這個議題上,建構出符合人性,尊重學生權利的運作平臺,同時,也改變了校園師生之間的權利關係,解構了校園的威權,建構了一套理性的系統。
國中校園人權更重要的課題
「學生法庭」的設置與運作,落實了公民教育的目標,孩子在校園裡,是一個自在的參與者,真正成為學校教育的主體。然而,老師(含訓導人員)需具更寬廣的胸襟、更多元的能力和更大的彈性耐心的耕耘和等待,這才是當今爭取教師人權呼聲日高的校園裡最大的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