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惠真
七月十二日
昨天的主任會報,教務處依照教師意願調查表的工作意願,把下學年度的教師職務大致都安排就緒,只剩少數幾個職位,留待安插省市互調的老師以及長期代課老師。
筱文剛從師院畢業,在新竹服務屆滿兩年,就申請省市互調,調到本校來服務,今天由她的男朋友陪伴來報到。新老師在人事室報到,填好各項資料之後,人事主任就依慣例,把報到的老師帶來校長室。我看筱雯老師身體比較瘦弱,就詢問她是否可以接任中年級級任的工作,她說:「可以!」。
我和教務主任商議之後,就決定請她擔任三年級的級任老師。決定之後,教務主任立刻帶筱雯老師到圖書室,借三年級的教學指引,並指導她設計下學期的教學計劃。
九月二十七日
今天下午,三年五班十二位家長相約一起來校長室,他們說,筱雯老師不但情緒不穩,動不動就發脾氣,體罰學生,而且又要常常上廁所,幾乎每節上課時間中都要上廁所。如果校長不立刻處理的話,三十二位學生受教權益的損失,將難以彌補。
我馬上請教務主任來了解狀況,教務主任說,這一班從開學之後,就不停的有家長打電話來抗議老師的管教方式,因為師生都是新的,通常都需要一段適應期,所以家長說說也就算了,都同意觀察一段時間再說。沒想到今天他們會集體來學校抗議。
不過今天已經到了放學時間,明天開始又有好幾天的連續假期,所以,教務主任答應,一放完假,將馬上回覆消息,家長聽了才放心的離去。
十月一日
教務主任今天一早就來報告筱雯老師的狀況,原來筱雯老師是患了「甲狀腺機能亢進」的疾病,所以有時會緊張得一直想上廁所或盜手汗﹔教務主任經過深入訪談,才知道她在原來服務的學校,也因為擔任級任工作,曾和家長發生問題,所以才會請調到台北,希望能重新開始,沒想到一開始就又遇到挫折。
了解筱雯老師的狀況後,除了請她按時服藥後,也請學年主任協助指導她班級管理的技巧,讓她可以和學生有較好的互動,而筱雯老師也允諾會改進。
教務主任依照約定回覆三年五班班親會召集人黃媽媽,黃媽媽知道老師生病,雖然很同情老師,但基於「孩子的成長是不能等待」的緣由,為維護全班學生的學習權益,還是要求學校盡快處理,不過最後,黃媽媽還是答應再給老師一個改善的機會,也讓校方再觀察一段時間。
十月二十四日
教務主任告訴我,三年五班家長黃媽媽帶兩位家長又去找她,因為他們發現筱雯老師的狀況並沒有改善,所以,堅決的要求主任和校長一定要儘快解決。
這對教務主任和我來說,都是一件棘手的問題,因為之前教務主任就曾和教師會商議過,但教師會認為若因為家長的要求就輕易的更換教師,必定會產生骨牌效應,其他班級家長將會群起效尤,日後如對教師稍有不滿,勢必循例要求更換教師,如此,不但學校將難以招架,教師的尊嚴和專業自主權也勢必受到侵犯。
十月二十九日
今天黃媽媽十萬火急的跑來找教務主任,她認為筱雯老師情況越來越嚴重,還出示兩張吳子旭小朋友昨天被老師打耳光之後,左臉紅腫的照片,黃媽媽說,如果家長鬧起來,將一發不可收拾,要求校長一定要立刻處理,不能再拖延了 !
於是我再度請教師會李會長以及三年級學年主任廖老師來商議,李會長雖然承認筱雯老師確實情緒不穩,也有體罰學生的事實,但她仍堅持教師會立場,認為不宜在學期當中更換老師。不過廖老師卻持不同看法,她說,筱雯老師自己都不想教這個班級了,如不處理,情況只會越來越糟。
由於依據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第五條規定: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而且教育人員若發現兒童受到傷害,也負有通報之責。 因此,倘若教師會不優先考量學童最佳利益,只一味的袒護老師,恐怕將有違反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之虞。所以,我請教務主任出席教師會理監事會議,向教師會幹部宣導相關法令。
十月三十日
今天中午教務主任出席教師會理監事會議,和教師會幹部談到三年五班的狀況,呼籲教師會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於是教師會請筱雯老師到場,徵詢其本人意見,筱雯老師說,她除了有病之外,也發現自己不善於和家長溝通,可能不適合擔任級任工作。
會後教務主任立刻來跟我商量,於是我開始探詢了三位適合接任的科任教師,其中任教三年級自然科的江老師,她相當了解三年五班的狀況,她表示,如果學校需要,她願意配合,接受職務更動。於是我立即到教室,親自查詢筱雯老師真正的意願之後,終於做成了學期中更換教師的決定。
這是我和教務主任在教育行政多年的經驗中,首次在學期當中更換教師職務。
十一月十日
筱雯老師的事,經過兩個月的折?,總算告一個段落。我們發現筱雯老師轉到科 任的這一個多星期,精神似乎放鬆不少,情緒也穩定多了,還不時的露出笑容,顯然她擔任科任老師比擔任級任老師適任多了。
今天我和教務主任都分別到三年五班教室巡視,看到江老師和學生打成一片,和樂的氣氛,都認為及時更換老師的決定是對的,因為一位教師的適任與否,對學生的學習和成長有著極大的影響。而筱雯老師資歷尚淺,可塑性還很高,所以,我們都默默的為她祈禱,期望她能在適當的職務上,繼續成長進步,早日成為一位受學生及家長歡迎的老師。
想一想
• 您認為不適任教師對學生有什麼影響呢?
• 本案例,誰在伸張學生的權益?
• 學校教師會站在愛護同事立場,對不適任教師,往往反對採取不利於教師的措施,您認為教師會的這種做法,合宜嗎 ? 為什麼 ?
• 學校或教師會未能以學童最佳利益作為最優先考量,可能違反什麼法規?
5. 您認為在學期當中,因親師生之間的衝突,而更換教師職務,是否有損教師尊嚴?您認為維護教師尊嚴可以高過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嗎?
附錄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67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75 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三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 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 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 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 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第六四條 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