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國峰
「各位同學,現在將自然考卷發給你們,當我念到你的名字時,請你親自到前面來領回你的考卷。」
「老師,有些同學還沒到教室,能不能幫他拿?」
「不能幫他領。因為這是他的考卷,只有他才能看自己的成績。你也不能看其他同學的分數,除非經過他本人的同意。」
「可是我們班上常常將每個人各科的分數公佈在黑板上 …… 」
( 2003 年 11 月期中考後,一位自然科老師與學生的對話)
這是一則在國小校園中,一位老師與學生們的對話。從這則對話中,隱約地透露了校園中教育人員對學生權利(或基本人權)的忽視。在現行的教育場域中,無論是課程或教學也好,「權利」或「人權」的觀念,並非是校園裡所熟悉的語言。就舊課程(八十二年制定)的社會科教材而言,儘管課文中有提到權利的概念,但仍只是圍繞在國民參政權(選舉、罷免權)的範疇, 其他如自由權、平等權、受教權等基本權利,雖有出現在不同版本的教科書中,但也只是輕描淡寫帶過,在教學上似乎未讓學生真正探索、思考人權保障的基本意涵。許多教育人員仍然認為給學生「權利」,無非是放縱學生「為所欲為」、「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 果真如此嗎?
其實,個人的權利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的。試想在一個個人自由毫無限制的社會中,每個人都可以為所欲為,結果必定是你爭我奪、弱肉強食,最後由最有權勢、金錢或拳頭大的人爭得「自由」,其他人反而失去了自由。然而強勢者所爭得「自由」(或稱權力)也非真正自由,因為他隨時要擔心「自由」會被他人剝奪或取代。因此,唯有相互尊重的自由(權利),才能使每個人獲得最大的自由,不必日夜提心吊膽。顯見在校園裡講人權,並非只是爭取或享有個人的基本權利或自由而已,更根本的核心理念是對他人的人性尊嚴之尊重,這即是個人在享有人權之同時,所需兼負之「責任」。所以,無論是國外的人權教育教材,或是國內九年一貫課程的人權教育議題也好,在教授學生人權的觀念時,必定先從與責任有關連的核心概念與價值(如規矩、秩序、尊重、正義、合作)著手,讓學生明瞭人權與責任的關係,並能夠在日常生活中去實踐。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要學生了解享有權利並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更重要的是履行其相對責任─尊重他人的權利。由此可見,人權與責任是一體兩面,如何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讓學生學會負責任是人權教育過程中,非常重要的議題之一。
至於什麼是「責任」( responsibility )?根據美國公民教育中心(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 2002 )在其一系列《民主的基礎:權威、隱私、責任與正義》( Foundation of Democracy: Authority, Privac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 )教材中的說法,責任是指有些人必須完成(或不能做)某些事情的義務( duty or obligation );例如,學生有完成作業的責任。責任的形成,主要來自於八種不同層面: (1) 承諾( promises )─一個人對某人有承諾時,則他就有履行承諾的責任; (2) 工作分配( assignments )─有的人會分配責任給某些人; (3) 指派( appointment )─有的人因身份、地位的關係,被迫於選擇並完成某些責任; (4) 職業( occupation )─基於職業或工作的特質,必須擔負某種程度的責任; (5) 法律( law )─責任來自於法律的規定; (6) 習俗( custom )─責任來自於習慣、傳統風俗或社會所形成的規範; (7) 公民資質( citizenship )─作為公民所擔負某種程度的責任; (8) 道德道義( moral principles )─以道德道義作為行為準則,所要履行或負擔的責任。
探討責任的重要性、意義及形成方式後,緊接著瞭解我國校園中有關責任的議題。在台灣的教育場域中,是重視學生的責任(或稱義務)甚於個人的權利,這可從學校的校規、規訓、集會及師生間互動來一窺究竟。所以照理而言,我們的學生應該是非常「負責任」(或說盡義務)才是。但在學校裡,我們卻 常常聽到 老師或行政人員在抱怨現在學生越來越沒有責任感;我們也真的見到學生不負任而影響他人權利的行為。究其原因,除了家庭管教、學校課程過度擁擠等因素對學生責任感形成的影響之外,過去與現在教育機構對於責任的觀念、學生責任感的培養過程,都是值得令人反思的:
首先,就教育人員對責任的觀念而言,仍是建立在傳統「差序倫理」的價值觀之上。意指教育人員要求學生擔負責任,是建立在「天、地、君、親、師」、「一日為師,終生為父」的差序關係上。也就是因為「師」的身份大於「生」,人格地位相對高於學生,所以學生就必須履行教師所賦予的各項「責任」。這種情形最明顯的是在小學校園裡,學生可以任由教育人員使來喚去,不問原由地完成「責任」。當然,這並不是論定責任來自於習俗或職業(如前所述)就是不對的。其實,以「教師」職業的觀點來要求教師或學生負責而言,兩者所要履行的責任應該都是以學生的人權作為考量。教師之所以要負起「教育的責任」是為了維護學生的學習權,因此教師有指派作業給學生練習的責任;學生之所以要盡到「學生的責任」,除了保護自己權利之外,亦是要尊重或維護他人的權利,故學生有完成教師所交付的作業、上課不能吵鬧影響他人上課的責任。
其次,我們對於學生責任感培養的教育方式,是採取一種化約簡略模式。換句話說,我們很少讓學生去思考責任的意義並進而形成責任的意識。學校裡的教育人員常只告訴學生:「什麼事是你應該做,那些事是你不該做」。很少讓學生去明瞭「什麼是責任」、「責任的依據是什麼」,進而體認「負責或不負責任對他人或自己的影響」、「責任相衝突時應如何抉擇」。這樣教育方式所得到結果是:在教育人員可以看得到的範圍內,學生表現負責的外部行為;教育人員無法監督的範圍外,學生卻無法形成內在的責任規範。最明顯地莫過於學校整潔工作:
學生在做整潔工作時,常常是一副無精打采、要做不做的模樣。尤其在學生掃地過後,常在他們的整潔區域檢到掃帚、畚箕,甚至見到一團未清的垃圾。
( 2003 年 11 月 7 日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研習討論資料)
有趣的是,隨便抽問學生「為什麼要做整潔工作?」多數人的答案是「被指派的」、「抽到的」、「為了校園乾淨」,很少能說出擔負責任的原由。可見責任的學習,應以學生為主體,讓學生從討論、分析中去形成及描述責任的觀念,瞭解負責對人及對己的價值,而非只是簡化的過程。
最後,我們的教育方式從未讓學生對責任作選擇。也就是說在校園中,教育人員常以威權的方式要求學生去盡責,從未讓學生有機會去決定是否接受一項責任,進而在衝突的責任中作選擇。多數教育人員會認為既然是責任(或義務),那就是非做不可。如果讓學生作選擇,有些事誰來做?
責任就是一定要去做,如果讓小朋友選擇做或不做,那一定有人選擇不做。這個單元我還是跳過好了。
( 2003 年 11 月 7 日 ,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研習討論資料)
其實,讓學生對責任作選擇,隱含著一個重要的意涵:尊重學生為一有意義的主體。也就是如前所述,強調學生的自主性,讓學生形成「來自於承諾的責任」。這種責任感養成,不但使學生心悅誠服完成其所賦予的工作,更訓練學生在面臨衝突時,能自己做判斷並下決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否則一味以威權方式來迫使學生負責,誠如前述,只是一種責任的外部行為假象,對學生責任感的形成,毫無助益,現行校園中很多學生無法負擔責任的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總之,人權與責任是互補的,責任的內涵就是「尊重」,亦即藉由個人責任感的養成,才能讓學生學會尊重他人與自己的權利,覺察並避免個人的偏見與歧視,進而對不公平、不合理的事件進改善與行動。因此,如何讓學生能形成人權的責任,是身為教師責無旁貸要費心、思索的。
參考文獻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2002). Foundation of Democracy: Authority, Privac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 ( Student Text ) .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