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荒漠(高中老師)
在一個天氣清朗的早晨,雖然剛開學,校園空氣中仍隱含著一股躍動的氣息,但是多數學生的生活步驟已逐漸平穩下來,所以當天早自習時間,學生都很乖巧安靜的讀書。當正在享受這份恬適靜謐時,耳邊忽然響起刺耳的廣播聲,廣播內容是,教官正呼叫○○班○○○學生儘快集合參加「戒菸班」活動。由於自己的先生老是無法戒菸,所以「戒菸班」是如何實施呢?內心有些好奇。
第一節下課了,在快步走回教師休息室途中,突然發現教官正帶領著一排學生面對一幅海報大聲宣讀口號。趨近一看,不免有些驚嚇及不安,原來是一群被教官廣播參加「戒菸班」的學生,被罰站在全校師生出入的必經道路,面對非常噁心的「口腔癌」海報,宣讀著「我不要吸煙 ….. 」的口號。
之後的每天早晨,都有著同樣的廣播聲,每節下課都必須觀賞潰爛口腔的噁心海報,並從一排面帶羞怯、無奈、甚至嬉笑表情的學生面前走過,這個過程每每令我感到渾身不自在,內心非常不安,也很同情那些被迫暴露在大庭廣眾下,接受全校師生檢視目光的學生。
「戒菸班」活動在校園中雷厲風行的實施著,漸漸的從學生口中聽到教官一些匪夷所思的行動,諸如:在廁所強制搜索學生身體、檢查學生書包等。這些行動令我驚駭莫名,不敢置信今日的校園仍有如此漠視人權的事實,難道校園人權的路仍是如此遙遠嗎?
「戒菸班」實施以來的種種措施,有幾點違反人權之事項值得深思與探討:(一)、用全校播音系統公佈需要戒菸的學生班級及姓名。(二)、命學生站在公眾出入場所,觀賞「口腔癌」海報,受全校師生檢視。(三)、強制搜索學生身體及書包。
以下謹從基本人權中隱私權的觀點、強制搜索之適法性兩個面向,探討本件校園事件的妥適性與合理性,並從教育理念出發,略述正確的管教觀念,作為處理類似事件的借鏡與參考。
一、隱私權觀點
西方諺語中有一句話,「我的家是一個城堡,風可以進來,雨可以進來,但是英國國王不能進來。」鮮明刻劃出「隱私權」的神聖性,甚至超越英國國王的權勢。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從人類存在於世界的價值及人性尊嚴的角度而言,人權不會因種族、文化、權勢、財富等外在條件的差異而有區隔,因此人權理念蘊涵出尊重、包容、公平、正義及關懷等基本價值與文化。對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而言,憲法所保障的言論、集會結社、宗教信仰等自由權、身體權、隱私權,以及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權利,都是基本人權的重要內涵。因此,基本權利的保障就是憲法制定的最終目的,不僅為憲法秩序不可或缺的構成部分,並被認為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重要指標。沒有基本權保障的憲法,根本就不成為現代文明國家的憲法,沒有基本權保障的國家、社會,根本就不能成為公義、良善的國家、社會。沒有基本權保障的教育場域,根本就不能成為作育英才的適宜場所。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85 號及 603 號解釋意旨論及,「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依此觀點檢視學校戒菸班活動,其中教官用廣播系統將被罰參加戒菸班的學生姓名公佈出來,並命其罰站於全校師生必經道路,使學生被迫必須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被檢視,且全校師生皆得知其被處罰的事實,這種無異將學生推入「楚門的世界」不堪境地的公告週知方式,使得隱私權中最重要的「尊嚴」、「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核心價值不被尊重,而學生的姓名、班級被公佈,亦顯示其對於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利亦被侵擾。
二、強制搜索之適法性
特別權利關係理論在今日已不被接受,因此,校園內不論教師或學生均應成為權利的主體,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皆應遵循法治國的原則進行。學校權力的行使必須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凡攸關學生之基本權利,皆不應排除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並以比例原則檢視權力的行使是否妥適合理。「搜索」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處分的一種措施,「搜索」的目的,在發現被告與犯罪的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搜索的客體包含住宅及其他處所,以及對於身體的搜索。由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三百十五條:「無故拆開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等規定,亦是憲法落實基本人權及隱私權的體現。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35 號解釋雖係闡明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惟該解釋旨指出,警察執行 臨檢勤務,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其執行方式: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因此,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且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職是之故,警察執行臨檢勤務目的係為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已屬侵犯隱私權等基本人權,更遑論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為原則。由於法令規定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搜索」的嚴格規範,因此,校園中之「搜索」行為更應慎重處理,不得任意為之。學者林佳範( 2004 )指出,由於搜索身體是對於人身自由嚴重的侵害,教師應該在極為例外的情形下,才能搜查學生的身體。這種例外情形,可從價值權衡作有無必要性的考量外,急迫性亦為衡量的重點;因此,若在人身自由之上的生命與身體(健康)權有遭受到危害之必要(例如學生攜帶刀械、毒品等等)且在「急迫」的情況下,才可以動用搜查身體的措施。是故,搜索學生身體絕對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並且一定要有極為正當的理由。事實上,在校園中幾乎不會有非實施不可的情況發生。因此,教師對於搜索學生身體一定要慎重為之。一般是在即為例外的情形下,才有允許實施的可能。
美國憲法雖未針對學校的懲戒問題定有明文規定,但由美國自由公民聯盟(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於 1997 年編寫的 The Rights of Students 手冊,針對學校懲戒問題的合法性及正當法律程序,以深入淺出方式闡明美國校園對於學生權利的保障與校園問題的處理觀點,其中關於在校園中搜索學生身體或物品乙節, New Jersey V.T.L.O 最高法院認為,對學生進行搜索一定要有「合理的懷疑( reasonable suspicion )」,並且必須遵守兩項原則:第一、學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能找到犯罪的證據;第二、不做過度的搜索,例如:老師要找尋失竊的 CD 或收錄音機,可以翻閱抽屜,但不可以搜查學生的衣服口袋。因此,美國許多州的法院在對學生進行搜索時,必須列出可對學生搜索的充分理由,包括年齡、經歷及學校紀錄等。
本次事件中教官係懷疑學生抽菸而強制搜索學生的身體及書包,由於香菸並非違禁物品,亦非贓物,且吸菸行為並非對於身體或生命受到危害或在「急迫」情況中,且教官是否有「合理的懷疑」認為學生吸食香菸,同時有無考量學生在校的紀錄等因素,即逕行搜索學生的身體或書包,其搜索行為顯係教師自主權的濫用,有侵害學生基本人權及妨害自由之嫌,非常不恰當。
三、由教育理念出發
學校教育之目的並非單純知識的傳授,除了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外,培養學生自治、守法、守紀律、負責任、肯服務的美德,亦屬其任務。換言之,教師職務除了單純「授課」外,尚有「教育」的任務,故當學校教育活動的進行受到干擾,導致知識傳授以及教育目的之達成受影響時,教師應採取有效之措施,以達成學校教育之目的(毛連塭, 1993 )。雖教師對學生施以特定措施,其目的是為匡正學生行為,然 教師的管教權限並非無限上綱,應合乎三大規準,即(一)合乎專業性:教師必須具有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二)合乎適當性:教師在處理學生行為時,必須考慮學生犯錯的動機以及行為後果,然後加以有效處理;(三)合乎價值性:教師管教學生的基本前提,就是要使學生表現更好,管教才具有意義,千萬不能為管教而管教(吳清山, 1996 )。以下就專業性、合理性及價值性三點,分別探討教師管教之原則:
《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係保障教師專業自主的最佳規範,教師 「專業自主權」(或稱教育自由、教學自由),亦即教師擁有「決定或實施具體教育內容的權能」(林孟皇, 2000 年 8 月)。教師應接接受專業訓練,具有專業知識與技能,在管教學生時,應依據其專業素養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必須遵循學校相關法令規範,才不致專意恣行,影響學生權益。
校園裡的許多教育行為,包括教學上或輔導管教上的行為,若有法令明文之規定,其當然不得違背相關之規定,若無相關規定或縱有規定,而其職權之行使仍須受制於所謂「比例原則」,來檢視其行為之合理性(林佳範, 2004 )。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三原則,而狹義之比例原則係指衡量性原則而言。所謂「適當性原則」係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係指行為不超過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應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而所謂狹義的「比例性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判斷,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合法性(葉飛揚, 2002 )。故教師管教學生時,採用懲戒方式之輕重大小應符合比例原則,亦即「小錯小罰,不得做不當的懲罰。」一般人所說的適當處罰,就是符合比例原則(吳清山, 1996 )。
學生個人的成長背景、家庭環境、教育經驗都不相同。教師管教時應先了解學生的個別差異,施以不同且適合學生的處理方式;其次,教師應讓學生明白管教的目的是為幫助學生了解其發生不當行為的原因,以匡正其行為;最後教師更應教導其正確的價值觀,並培養其良好的判斷能力。如此,才是具有價值的管教。
在本次事件中,教官為糾正學生吸菸的行為,製作了「口腔癌」海報,並命學生觀賞,其出發點無疑是希望藉由一幅因口腔癌引致的器官潰爛相片,以警惕學生,達到匡正學生不當行為的目標。但由教育理念觀察,教官採取的管教措施並不適當。首先,口腔癌並非全係由吸菸過當引致,嚼食檳榔亦可能引致口腔癌,因此,觀賞口腔癌海報是錯誤觀念的傳達,對於教育工作者而言,乃非常不恰當且必須避免之事;其次,身為教育工作者應探究學生吸菸行為的背後原因,並與學生面對面共同探討,以解決其問題,若逕行以罰站、宣讀口號、觀賞噁心相片、搜索身體、書包的方式,對於了解學生行為的成因並解決其問題,毫無助益,反使學生的心靈受到傷害;進者,教師與學生皆是校園中的主體,在強調尊重、平等、關懷的友善校園中,教師必須教導學生學習尊重自己及他人的權利,並以妥適合法的方式管教學生,若教育工作者以幾近羞辱的方式處理學生偏差行為,學生除無法了解教師的用心外,亦無從由種管教措施中學習到正確的價值觀及判斷能力,因此,導正偏差的教育功能必無法發揮。
綜上所述,管教權實為學校教育不可或缺的權能,學校管教權之行使應符合教育之基本目的,並考量學生之個人差異,尊重學生之尊嚴及基本權利。學校於實施管教權時若能本著學者歐陽教引用英國哲學家邊沁( Jeremy Bentham )的一段話:「無據不罰、無教不罰、無異不罰、無需不罰」的原則下進行管教,將可避免管教的濫用與誤用(吳清山, 1996 )。本次發生在校園中侵犯人權的事件,係屬管教過度貶抑之現象,身處在教育場域中的每一份子皆應正視此種輕忽人權,管教不當的現象,並加強對人權理念的認知,始能在保障學生權利的前提下,正確處理校園管教問題、解決校園衝突,達到教育的功能與目標。
參考文獻
林佳範( 2004 )。 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校園法律實務與理念。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北市:五南。
(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於 1997 年編寫的 The Rights of Students 手冊
毛連塭( 1993 )。 國民小學學生管教問題調查研究。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委託專案報告。臺北市:教育部。
林孟皇( 2000 年 8 月)。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行為的程序保障。 研習資訊 , 17 ( 4 ), 60-67 。
林佳範( 2004 )。 學生權利義務之內涵與校園規範:臺灣與美國的法律案例見解與「校規」的比較研究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研究報告。臺北市:臺灣師範大學。
葉飛揚( 2002 ) 。 法治國的在學關係與學生懲戒制度之研究 。屏東師範學院碩士論文,未出版,屏東縣。
吳清山( 1996 )。教師管教權責之探討。 初等教育學刊 , 5 , 123-136 。
Cary, E., Levine, A. H., Price, J. ( 1997 ) . The rights of students, ACLU handbooks for young Americans ( pp90-106 )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 New York : Penguin Grou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