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博棟(醒吾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前言
在現代社會中,人權是一種普世的價值。民主國家憲法之目的,即在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中華民國憲法而言,其對於「教育人權」保障之規定,主要可見於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五節教育文化與第六節邊疆民族地位之保障,以及增修條文各條文與大法官會議各解釋文之中。
國內有些學者認為「權利」與「權力」之間抗爭之背景通常為「人」與「國」。但是,近年來,大學教育已經由菁英教育逐漸轉變為大眾教育,未來將成為普及教育。因此,「人」與「校」之「人權」與「權利」問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關於學生之權利有各種不同說法,包括「學習權」「教育權」、「受教權」、與「受教平等權」等相關名詞,有各種不同的定義,有些與權利( right )之理念較有關,有些則與權力( power )之觀點較接近。其中,有學者認為具國民教育權之「學習權」是以人民為主體且具有較積極的意涵與觀念。因此,較適合以此探討學生的「學習權利」。反之,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則與「權力」較有關係。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之精神,臺灣地區的大學生是否享有教育基本法第一條規定之學習權?隨著臺灣社會的變遷,「國民教育」是否仍具備一成不變之內涵?這些問題很值得教育界與法學界人士深思。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為例,其中所謂的「教育人權」,可發現其對於國民教育有較具體的保障規範。而且,目前普遍的說法,或者大多數教育法學學者傾向認為「教育人權」大多數或只限於「基礎教育」或「國民教育」,至於人民是否能接受高等教育,則並不是「基本人權」。
但是,臺灣地區至民國 90 年為止,大學校院已達 135 所,高等教育之淨在學率近 39% ,粗在學率也已達 68% 。在學之高等教育學生在數量上達到空前的程度,如果終身學習的理念普遍為社會大眾所接受時,將有更多人進入高等教育接受「回流教育」。未來,這些「準成人」或「成人」的大學生也能擁有合理或特定層次的「教育人權」嗎?值得深思。
不少,教育法學學者仍然認為「教育人權」只在保障「基本」的「學習權」,也就是前述「國民教育」階段的「學習權」,而非「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習權」。部分學者們常舉的例子為,政府無法也不須保障所有人民都能進入「一流大學」就讀,因為這不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其實,要保障所有學生都能夠同時進入「一流大學」就讀,在過去、現在與未來都是無法達成的「天方夜譚」。但是,隨著社會變遷與經濟發展,未來政府的確有可能做到保障所有人民適時進入「一般大學」就讀。屆時對於「教育人權」中「學習權」之保障與適用對象,可能有很大的改變。因此,未來包括憲法在內之相關教育法規,也將可能要朝此方向修訂。尤其,對於教育法條背後的法理與哲學內涵,除了應該重視之外,也應該深入探討,以為將來的立法,找到合理的基礎。
大學學費之高低與大學生之學習權利有很大的關係。長久以來,臺灣地區大學教育機會的分配,是社會資源分配的重要面向,也是跨世代之間流動的重要社會機制。其中,大學學費就是影響學生學習與否和成效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方面,大學學費偏高將直接影響大學生的就學意願與機會,有可能產生剝奪經濟弱勢者的學習權,減少社會流動。另一方面,大學學費偏低時,將可能影響該大學品質的提升,使全體大學生都因此無法接受「卓越」的大學教育。
因此,教育政策若被偏差地與過度地應用於許多教育事例上,有可能因為受限於其他價值觀,而無法適度得到伸張。所以,政府該不該「依法管制或鬆綁」各大學校院學費之管理,而合理的學費「價格」在那裡,以及助學貸款是否為「萬靈丹」?政府該扮演學者認為之「基準條件之設定者」、「高等教育社會大眾之保護者」或「教育資源之提供者」,以及可否成為「教育之控制者」等角色嗎?這些權力之行使,都可能影響大學生之學習權,更是非常重要的「校園人權」問題。
雖然,高等教育與國民教育不同,不是經濟學中的「純公共財」。因此,長久以來國家並無提供人民普遍接受高等教育的義務,政府只對義務教育階段之資源權利予以維護。但是,也有一些學者們認為大學教育,一方面有提升國家「知識」這項公共財的性質,另一方面接受大學教育也能夠增進個人技能與知識,促進社會公平與降低貧窮的多元功能。所以,國民仍然可以主張國家應保障其在公平的基礎上,有平等機會參與和分享國家所提供的大學教育,並依其自身的能力與條件,來爭取有限的接受大學教育機會。
此外,當人民獲得進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之後,能否在卓越的知識殿堂中,獲得高深之學術養成,則又是一項值得深思的問題。「低學費」固然有利於多數人民之入學,但是能否同時使他們也能接受「高品質」的教育呢?對於正常教育(一般生)與特殊教育(「資優生與資源生」)之間如何分配教育經費,如何保障各類學生之具體權利呢,以做到「有教無類」呢?因此,大學學費的合理「價格」的制定與實施,應該要非常謹慎。
在法治國家中,要制定大學學費的合理「價格」,必須要有法源基礎。以目前我國的大學學費制定為例,所根據的法源基礎,可參閱大學法第 27-1 條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也就是說,根據教育部的訂定標準之下,各大學依各校學費制定程序,自行規劃詳細的學費金額。但是,此「國家統治之權力」是否適當?有否侵犯之大學生權利?「國家之教育權」之「權力」基礎與權限為何?非常值得探討。例如教育部的收費規定與標準,以及各公私立大學的實際學費的「價格訂定」過程的實際情況為何?一般社會大眾其實非常缺乏資訊。
大學學費有「合理價格」嗎?
我們也可以採教育經濟學的方法為相關教育法規做深入探討,以兼顧大學生之人權(學習權)維護。如此,整合法律、經濟與教育三學門之思考模式,才能兼顧「效率」與「公平」。
就理論上而言,大學學費的合理「價格」的估算,類似上市公司承銷價的計算,或是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訂定模式。只是,大學這個「文化產品」有其崇高的教育理想與難以估計的「外部效益」,非常不容易直接採取「量化」衡量與估計。因此,仍必須兼顧「質化」的探究與「定性」的辯證,才能初步地估算大學學費的合理「價格」之範圍,接著再經由細部規劃與討論,來制定出各校的合理學費。
大學生學習權利之保障
學費問題要在「人權」與「權力」之均衡位置中思考。教育法學與經濟學者曾經提出,人權的保障必須考慮平等自由主義、效益主義與市場自由主義的哲學精神,並取其優點,去其缺點。相信如果教育行政機關與各大學能夠依此原則,規範與制定出合理的學費收益基準,再經由訂定過程的公開化,甚至使專家學者、家長、學生代表等相關人員,有參與討論提供意見的機會,將能使各大學的學生學習權得到保障。
未來,如果有些辦學績效卓越的大學,希望採取調高學費以合理反映教育成本時,政府一定要有補貼其他較差家庭經濟背景的學生的配套措施,才能保障弱勢團體的學習機會。只有各大學校院在收取合理學費後,再加上配套的補助方式,才能真正保障大學生之「教育人權」,使校園中的主體 ─ 學生之人權得以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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