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佳範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執行「春暉專案」導師老師趁學生朝會時,即可搜查學生的書包嗎?若警察執行類似緝毒的專案,在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下,即可搜查「亞歷山大」健身房顧客的隨身包包或袋子嗎?若警察不行,那老師為何可以?學生在進校園後,即不受憲法的人權保障嗎?
根據中國時報2007/12/18王己由記者報導,「本案原告主張其隱私權受到侵害,但未能舉證究竟侵害何種個人私密事務,泛稱侵害隱私權難認有理,訴請賠償沒有理由。」如果法官真如報導所言,其不認為學生的書包有隱私的期待,或必須清楚地指出何種個人的私密事務,那是否表示法官的公事包或任何人的個人包包或袋子,任何人都可以打開看看嗎?這樣沒有侵犯隱私權?針對警察臨檢的權力,大法官釋字第535號曾指出:「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為何檢查學生的書包,法官會認為並無隱私可言?
再者,釋字第535號亦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言之,警察若要在非私人居住空間執行臨檢,最少也要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並非在執行如「春暉專案」即可任意臨檢。若警察如大法官所言必須「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值勤之原則」,那教師得否不必遵守「法治國家的原則」?
去年十二月教育基本法才增訂:「學生的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而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特別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學生書包的「隱私」都不受法院的保障,那更不用提保障其「人格發展之完整」。我們的學校,仍是人權保障之「化外之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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