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北市吳興國小王秀津
壹、前言
成人們為了居家整潔而整理小孩房間,若遇到孩子提出「不要動我的東西!」,大人們經常性的回應是「我是為了大家衛生好,不得不做的。」、「有什麼不能讓父母知道的?」等等。這樣的衝突隱含著小孩有了個人隱私權利的意識,又不知道如何使用清楚的權利語言來表達自己的不愉悅,使得類似的親子言語衝突,因著隱私權的觀念模糊週而復始的發生。在小學校園師生互動中也經常出現學生隱私的主觀訴求,遇到教師為了維護教室秩序、紀律和保障學生學習的考量,而受到限制。關於教師輔導管教權利和學生隱私權如何取得均衡,以下想藉由隱私權的定義,校園的案例來看保障學生隱私權的做法。
貳、小學生的隱私權
身而為人,有其基本的尊嚴和價值,而隱私權這項自由的權利,正是保護人獲得安全感需求和尊重需求的主張。因為隱私是一種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來決定自己個人的訊息與他人做多少溝通的自主性,也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機制,可以由自己決定與自己信賴的人分享個人的心理與情感的狀態。哥倫比亞大學魏斯汀教授(1990)在「隱私與權利」一書中對隱私權下了一個定義,他說:「隱私是個人、團體和機關,決定自己用什麼範圍的資訊,何時、如何和他人溝通的權利。」這句話強調的是個人擁有決定釋放多少個人訊息的權利,隱私的認定範圍是因人而異,路易斯威爾大學法學教授史密斯(Steven R.Smith)認為隱私有三類類型,分別是安全、資訊和自主。安全的隱私指的是身體、紀錄及財產等,資訊類型的隱私屬於個人生活層面資訊,自主類的隱私是只在沒有政府顯著干涉之下,個人做重要決定的能力〈引自張民杰,1993:192〉。
那麼,小學生在學校內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若依上述來檢視安全的隱私包含有國小四年級醫生到校做健康檢查留有紀錄,每年都將成長紀錄登記在成績單上告知家長,歷年成績紀錄,教師評語紀錄,智力測驗成績,還有包含學生綜合資料記錄,個案輔導資料;至於屬於個人生活層面的資訊,例如:學生家庭狀況、家庭環境、特殊習慣與偏好,這些都是教師透過家庭訪問或電話聯繫或學生自己在週記、小日記中透露的。這些都是成人因為「合理的原因」,為了維持學校教育功能陸續增加的個人紀錄,但當今大家對個人隱私權漸有認識後,需要重新檢視校園裡的作為是否對於個人隱私權仍然存有「合理性」。
參、班級裡與隱私權有關的實例
在這裡舉兩個經常在校園發生的實例,評述如下:
一、班級有人失竊,搜查書包
在班上若有人的財物失竊,級任老師基於偷竊是偏差性的行為,需要找到違反老師規定的證據,用來匡正學生行為。所以,先會費時的勸說偷的人自動繳出來,若道德勸說無效,大部分會採取全班性搜書包和抽屜的方法。若是要問這個搜查動作是否合乎「合理的原因」,我們需知道兒童與成人一樣,都是憲法保障下的個體,若不是清楚可見失竊財物,而是需要透過掏口袋、翻開所攜帶的袋子或書包進行檢查,這樣的舉措和對成人執行一樣都是違反了隱私權的訴求。關於學生行為和班級秩序問題,需注意要有「合理懷疑」,例如:該學生行為曾被列入紀錄,或者問題十分嚴重或具普遍性。即便如此,在搜查時仍要提出正當的理由,搜查的範圍和方法也要和搜查的目標相合,並關照到學生年齡上的敏感問題。
二、公佈成績單
教師原來為了鼓勵學生知己知彼,更清楚自己學習狀況,激勵學生自訂目標,以班級排名通知學生成績。但是,原是有善意的措施,因為每一個人的獨特性,形成了不同的效果。最常見的是教師和學生以成績論英雄、論個人價值,形成「上課優等生」和「上課伴讀生」的差異,讓班級生態趨向階級化,容易造成學生不尊重他人的獨特性,浮泛的將一個人的價值以成績高低簡單化約了,徒然造成學生之間虛假、忌妒等負面情緒發展,導致班級產生不平等的現象。這些都與教育目的相去甚遠,可說利多於弊。
肆、班級老師處理學生隱私權的原則
在學生是一個獨立個體的前提下,凡是與學生個人隱私相關的輔導管教或是使用學生個人資料之前,需要掌握幾個原則:
一、經學生本人或家長同意,合於隱私權的自主性原則。
二、權利與權利衝突時,回到教育目的來思考,合於執行前的善意。
三、符合「合理原因」、「合理懷疑」的要件。
伍、結語
隱私權的保障與個人的自主性、情感上的紓解、自我的價值以及安全的需求,有緊密的相關性,對於個人潛能的發展與最佳利益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當教師顧及維持校園秩序、紀律或者是維護學生健康、幸福等利益與學生個人隱私產生衝突時,需要權衡輕重再做取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