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國臣(桃園縣青溪國中生活輔導組組員)
又到了服裝儀容檢查的日期,本校於每學期初與段考後都會由訓導處生活教育組舉行例行性之服裝儀容檢查。舉凡頭髮、指甲、與學號等皆是檢查項目,然其中最令自己最為苦惱的莫過於髮禁。由於本校是九年國教下成立的學校,因此對於髮禁之規定仍延續傳統威權時期之標準,校方自豪地稱之為傳統,但對於自身而言卻著實地不習慣。
由於大學時期深受啟蒙老師之影響,人權法治之觀念深植心中。而後因緣際會下得以於訓導處生教組任職。對於初執教鞭的我而言,是一個能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之機會,然事實上卻非易事。一方面,站在校方立場而言,作為訓導處之一份子必須是制度的維護者與執行者﹔另一方面,由於人權觀念早已內化為個人價值體系中,故對於如此嚴格之髮禁規定乃是不符合法律中比例原則要件亦不符合人權教育理念。職是之故,面對兩者角色間衝突與矛盾,常致使自身陷入痛苦深淵。還記得史英教授論及人本教育理念時,曾以井底之蛙作為譬喻。在以往世人皆恥笑井底之蛙的無知,但教授卻以為是無形的高牆組卻了青蛙的視野,而學校則仍存在許多無形的高牆遏軋學生之創造力與想像力。管見以為,髮禁之存續即為這無形的高牆之一,這面高牆隔離了師生間的距離並製造無謂的師生衝突,當我們常告誡學生應注意者為頭皮下內涵,而非頭皮上之膚淺﹔亦或勸戒學生應將這錙銖必較的精神運用於數學四則運算中,而非是於訓導處內作無謂之掙扎。然論者必須進一步試問的校方未嘗不是為了這零點一毫米而同學生計較著,筆者常於內心思索者,若能將此時間限縮而用以維護校園安全或是增進師生情誼乃至於實踐人權教育是否更有意義。近來於社論中對於髮禁的關注又再度掀起一片討論的熱潮,無論是抹煞學生創造力,或是推殘美感教育,更甚者倡議髮禁公投等,似乎呈現一面倒之趨勢﹔然筆者卻認為這只不過是再度陷於現代主義科學中我者他者二元對立之窠臼中﹔的確,論者以為髮禁是存在許多爭議之處,但就一項政令而言,必然存在其限制之處,準此,吾人所關注者應是其可行性與合法性之問題而非因噎廢食。其次,民主之存續仍有賴法紀之維持,而非因懼怕政府公權力之迫害而單向式思考地主張無政府主義,果真如此,亦只不過再次陷於Hobbes所言之原始狀態或無政府狀態而已。職是之故,論者以為髮禁之存續仍有其必要性,其所爭議者並非有或無的本質議題而應關注者應是長或短的程度問題。面對後工業社會時代的來臨與人權教育之強調,校方對於校規之訂定須能提出其論政說理之科學依據,而非一如威權專制時期之高壓統治。以下論者將試圖從教育學、政治學、後現代主義與人權理論角度分析髮禁議題。
從教育學角度析之,髮禁規定之優點有以下三點:
一、 養成學生良好之衛生習慣。
就教育心理學言之,國中時期應屬於他律階段,為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必須由教師於學校教育中加以強調,對於行為偏差之學生能以立即的制約與負增強導正學生問題,以期學生之行為能符合社會之期盼。此外,由於社會變遷導致離婚率持續攀升,更由於生育率降低之緣故,以致家庭教育一環過於薄弱,許多家長將教養孩子的希望寄託於學校,是以學校責任於無形中增加。
二、 便於學校管理暨維護校園安全。
髮禁之存續對於學校之學生管理是存有正面助益。校方能對於服裝儀容不整之同學增加特別之關注﹔一方面,師長能防微杜漸,對於行為偏差之學生持續追蹤觀察﹔另一方面,學生亦將其注意力集中於服裝儀容爭議上,而無多於心力從事更為嚴重之偏差行為。除此之外,對於髮禁之要求,能給予社會大眾清楚辨識國中學生之機會,而能對於其校外安全與以保障亦或是對於其行為加以監督或與以糾正。
三、 落實儒家教育之宗旨。
儒家所強調者為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是一種由內而外人格教育,準此,對於服裝儀容不整之學生必定是行為偏差之學生。所謂身不修若由外往內推論,而可得知其心亦不正﹔若由內向外演譯而可獲知其必不能齊家,更遑論治國或平天下。
髮禁之缺失者有以下三點:
一、 遏軋學生之創造力。
於威權時期所強調者為服從與整齊劃一、此外由於台灣早期從事出口加工之緣故、並且儒家教育重視者為社群倫理,此三位一體影響下,教育長久以往忽略學生之創造力。然面對知識經濟的時代,創造力之強調以成為教育課題之一。以是之,一味要求整齊劃一的髮禁事實上是遏制學生適性發展可能性。
二、 破壞學生之美育。
以往對於髮禁之規定往往過於嚴苛,所謂西瓜皮、馬桶蓋、或是三分頭都成為學生無法揮之不去的夢厭。試問如此規定下學生如何能樂於學,一個連自身都不喜歡的人如何喜歡週遭事物甚或熱愛生命。更甚者,更迫害美感教育,由是之故,嚴苛的髮禁亦是五育發展失衡因素之一。
三、 人權教育之反教育。
根據報導有近六成的教師對於學生之服裝儀容不整會有親自操刀的可能。根據李茂生教授提及人權有三要素:生命.生體之完整性、自我決定之能力與機會、似人般生存之可能而言之,這不啻是對人權教育最反面之示範。人權教育之核心,若按林佳範教授說法即相互之尊重,如此粗暴地看待學生之身體之自主權,亦難怪社會亂象層出不窮。質言之,若欲建設民主法治之憲政國家,仍有賴於學校教育能確切落實人權法治之教育﹔而其中之觀念養成並非僅賴於言教層面,更有賴於身教之實踐。
從政治學的觀點切入,大致可分為政治與法律之關係與政治與經濟之關係:
一、 政治與法律之關係:
David Easten指出政治即為替社會作出權威性的價值判斷。Austin Ranny認為政治即是公共政策之制定的過程。歸納各學者之結論,吾人可獲知政治本身即是透過政策制定的過程,而將社會上大多數人之期盼暨價值觀統合於一體之型態。然因資源具有稀少性之特性,除此之外,價值觀亦具有衝突性與對立性之特徵,故有賴政治家作出英名睿智之判斷並賦之與權威性的決定。申言之,公共政策之評估並非端視其政策表面之優缺點而論,按前文已可瞭解到資源於經濟市場具有稀少性,而價值觀於觀念市場中亦具有相同之性質,故一項政策之提出必然衝擊大社會大多數人之利益分配,按Lasswell所言政治即何人、何時、與何地獲得權力﹔是以,公共政策隻評估則應以增進社會最大多數人之利益與犧牲最小成本、代價為評判之標的。
而法律則為政策具體化與規則化的表現形式。以是之,法律不僅具有消極地替社會作出爭訟解端之功能,並具有積極地為眾人安排與規劃理想生活之效用。由是之故,髮禁之規定於法分類而言,係屬於教育法規類一環﹔於政治法律關係而論,亦具有政策指引之功能,這也亦面臨各種相互對立之價值觀間取捨之難題。質言之,就髮禁而論,勢必存在贊成與反對之兩方,就站在教育專業者之立場應就秉持其本身之專業素養對各方訴求加以權衡。民主國原則下,管見以為完全取消髮禁並非就是符合民意之最佳表徵,民主制度之維繫仍有賴於基本法治的建立。在人權教育的原則下,就髮禁問題而言,亦並非取消髮禁即可簡單地化約為實現人權教育之宗旨。論者以為,民主政治之可貴就在於相互衝突的行為者可藉由公開市場經由論證說理的過程以達致競合折衝之妥協。由此可知,髮禁之有無並非評斷該校人權指標之依據,作為教育專業者而論,最佳策略應是能提出規範背後之合理論述,而非畏懼利益團體或是社會大眾之輿論壓力,進而採取消極退讓之態度。
二、 政治與經濟之關係:
Milton Friedman認為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即在於官僚體制的不斷擴權。由於官僚階級為確保職位的穩固則藉由不斷地擴張權力以維繫其官位,而這種官僚不斷擴權之行為將會危及社會大眾之自由權利並會導致憲政國家之財政危機。近來社會亦有些許學者指出髮禁的持續亦是學校訓導人員為貪圖權力下之結果。然事實上,就自利角度而論,所謂官僚階級甚或訓導人員應以改善辦公室環境或是擷取更多薪水方為最佳策略,而非是爭取更多而外之工作以穩固之身之地位。簡言之,若將髮禁視為學校訓導人員為貪圖權力或是行政管理上之便捷而表現的腐化態樣,這論點則過於偏頗。
若由新制度主義角度析之,論者以為則可觀察出為何髮禁自政府公告取消後,各學校仍延續服裝儀容之制度因素。新制度主義可分為三大主要流派:理性選擇理論、社會結構論與歷史因素論。一、理性選擇理論認為一項制度之良善並不足以構成其存續之充分條件,相反的,一項制度之延續必有賴於其所發揮之效亦大於其所付出之成本。簡言之,理性選擇理論乃是從經濟學中成本效益之評估作為政策良善之出發點。二、社會結構論者則以為單純以成本效益角度切入將過分簡化社會結構之複雜性。由於社會結構、價值觀念、生活習慣並非短時間可迅速更替,是以,一項政策或許不符合經濟效益但仍可見容於社會大眾之觀念中。質言之,社會結構論以為制度之變遷必然發生於社會結構變遷後。歷史因素論則以為社會價值觀念係屬於歷史巨流之中,換言之,價值觀念乃根深蒂固地支配者人類意識且不易更動,制度必然採行漸進主義之方式改革,而非全有或全無的劇烈革命式進行。所謂變遷亦只不過僅僅為些為零星之變動。由此角度則可正確觀察出髮禁為何仍於政府明令廢止後,各國民中小學仍繼續推行之主要因素。此乃學校訓導人員為配合社會大多數家長之期盼下之結果,而並非單純地擴權行為或貪圖管理上之效率,而與以往戒嚴時期所相意者在於所要求之寬嚴不一罷了。
現代主義所強調者為去中心化,研究方法上重視文本與二次閱讀。於教育應用上關注者為個別差異與多元文化教育。的確,由於資訊革命與第三波工業化後,網際網路大幅改變人類生活方式,所謂全球互賴甚或全球化之概念衝擊著人類以往的價值觀念。由於資訊獲取的便捷性導致學生能輕鬆地由網際網路搜尋其所欲瞭解之知識。然學生對於資訊的篩選、判斷與詮釋能力並不足以與其搜尋能力相符合以致生新興教育問題。其中對於教育工作者而言,最大衝擊則在於論述霸權之漸漸消失。詳言之,由於以往資訊獲取不易所造成者為教育工作者可憑藉其專斷之論述霸權或知識內涵對於學生進行灌輸或壓制而無須進行論證說理之程序。然現今由於學生能輕易由網際網路中獲取資訊但卻侷限於其知識體系的尚未臻熟並受制於其心智判斷能力之不足以致對於事務之瞭解往往係處於一知半解的狀態。面對此一處境教育工作者已無法如以往之方式對學生進行價值觀念之灌輸,因為學生亦已掌握部分之論述權力。但由於學生對事務的詮釋能力不足,又須教師的從旁協助,所以,如何提高教師的論證說理能力已成為教育工作者重要課題之一。孔子曾說人民可以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畏懼群眾對於事務之瞭解往往正處於一知半解的狀態,此會造成執政者對於政策執行之難處。然對於教育而言,教育工作者不應懼怕學生取得論述權力,所應懼怕者應為自身能力不足,無法提供論證說理之能力以說服學生服從學校之規定。畢竟,法律之權威性並非來自其嚴刑峻法,而是有賴人民對於政策與法令之性信服,一言以蔽之,即合法性與正當性之問題。
還記得於大學時代教授曾說過教育並非管理,的確,教育並非等同於管理。然而管理亦有許多層面,軍隊需要制式化管理、政治需要民主化管理,但教育亦需要管理。教育並需要在安定的環境下方能發揮其應有之效益,正所謂飢寒起?心,面對瀕死邊緣的人是無法進行教育工作或是道德勸說。於是教育仍需要管理,但不同於政治、軍隊乃至企業管理者為教育管理上應注重論證說理之過程、與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兩方面。就髮禁而言,校方並不可以堅持傳統為基本論述,畢竟傳統有好亦有壞,若一味堅持傳統亦不會有改革進步之空間,以此具為論述中心過於薄弱亦不合理。教育即為人教人的事業,如何由教師教導學生期能成為符合社會規範之國家公民應為教育管理之標的。此不僅限於課堂中公民觀念之灌輸,以有賴於非正式課程或潛在課程中的境教。因此對於髮禁規定之標準亦須提出校方一套合理之論述依據,對於男女學生頭髮長、短、燙、染、削,甚或抹髮膠等皆須提出其立法意旨,方能符合人權教育之精神。相反地,校方若畏懼社會壓力或貪圖便捷而逕採取完全取消髮禁之途徑,卻也並非彰顯了人權教育的意涵。管見以為,這僅不過是學校之駝鳥心態並且亦抹煞教育工作者應有之專業素養,更誤解人權教育之真諦。畢竟,人權教育中心就在於論證說理的過程,以是之,取消髮禁亦必須提出其合理之論證說理之論述以對全校師生與家長交代。
學校並非治外之地,教育工作者於管教學生之際仍應恪守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精神。於教改後,人權教育亦成為一項重要標的。所謂人權教育並不列在正式課程中,其目的即在於強調人權教育乃為日常生活中應備修養,故而要求教育工作者應於生活環境中無時無刻進行論證說理的過程,以期學生能將人權觀念內化為個人修養與價值體系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