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乾任(文字工作者)
《書籍資料》
書名:隱私不保的年代~網路的流言蜚語、人肉搜索、網路霸凌和私密窺探
作者:丹尼爾.沙勒夫
譯者:林錚顗
出版社:博雅書屋
《書評》
最近一兩年,台灣的電視新聞變得非常不一樣。每天都有來自網友以手機或行車紀錄器拍下的「事件」,登上新聞版面,甚至引發廣大的社會迴響。
例如,不久前發生的「中指蕭」事件,就是被妨礙救人任務的救護車,將行車紀錄器所拍到的惡質擋車駕駛(間接造成待救援婦女死亡)之影片貼上網後,引爆輿論撻伐。
隨著數位媒介科技的快速發展、廉價化與普及化,今天,隨便一個路人都能以自己的手機拍下某些人事物,上傳到網際網路上的影音網站,提供全世界的人流覽。
有好結果的例子當然不是沒有,像是小胖或蘇珊大嬸之所以能夠迅速竄紅,就是拜網路科技的傳播威力之賜;但壞的例子也不是沒有(而且更多),一些因為一時衝動所犯的錯誤(還不見得是大錯,經常許多時候只是小錯),卻因為網路的傳播威力,引發網友強烈關切,最後不但迫使犯錯者得出面道歉,連犯錯者的家人朋友都會被牽連責備。
最要命的是,一但犯錯的影片被拍下並且上傳到網路之後,就會永遠地留在網路上,成為某種標籤,永遠都撕不掉,即便當事人早已認錯悔改,也沒用。當犯錯當事人未來打算求職時,只要公司人資主管利用Google搜尋一下此人的個人資料,很容易就能在網路上看到那些遙遠過往的微小錯誤,從而以此為依據,拒絕聘用(當然,不會告訴當事人)。
最糟糕的還不是上述所提及的,上述所提到的,畢竟還有所本,因為網路崛起而帶起的網路霸凌,一群人透過網路製造子虛烏有的抹黑與毀謗,更讓被毀謗的當事人毫無反擊能力,而且未來的人生還會因為這些子虛烏有的毀謗而受到不可評量的的傷害(例如找工作,在網路上搜尋到某筆個人資料的公司人資主管並不一定會去查證其是否正確,而此人可能因為遙遠的一次被毀謗而丟失了許多理想工作,甚至連個替自己辯護的機會都沒有)。
數位紅字的世界正在形成,假言論自由之名,任意地侵犯個人的隱私權與肖像權,只要有人覺得某個人事物有趣,決定拿出手機(或其他可錄影之影音機器)拍下並且上傳到網路,數位紅字就告完成,無論當事人未來如何,都再也無法擺脫過去所犯的錯誤。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知名的隱私法專家丹尼爾.沙勒夫,便對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崛起後,假言論自由之名,全面性地入侵個人的隱私權所造成各種光怪陸離現象,寫就了這一本《隱私不保的年代~網路的流言蜚語、人肉搜索、網路霸凌和私密窺探》,試圖探討網路時代中的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間的分際該如何拿捏,面對全面推翻隱私權的數位科技,當代人又該怎麼面對?
沙勒夫認為,言論自由當然很重要,但隱私權也非常重要,兩者都不可偏廢。在過去,隱私屬於私領域,言論自由則屬於公領域,兩者明確地二分,人可以在自己的私領域作一些違法或違規的事情(只要不真的傷害到別人),而不被譴責。
但如今,數位科技的崛起,卻讓兩者之間的二元性被消解了,在數位時代中,再沒有公私領域二分的觀念。舉個例子,一個部落格究竟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沒有甚麼流量的時候,它毋寧是私領域,只是部落格主與朋友社交互動的一種空間,但是,當流量增加之後,它就不再只是私領域而變成了公領域,全世界所有擁有電腦的人都能造訪,並且針對部落格上所寫的文章發表評論,更要命的是,可以隨便複製並且轉載引用,讓更多的人看見。
書中就舉了一個例子,說某個在華盛頓特區擔任政治人物秘書工作的女性,原本只是好玩,自己開了一個部落格寫點發生在華盛頓特區的故事,恩,精確來說,是關於男女交往的兩性風流韻事。原本作者只是自己寫並且給少數朋友看,後來卻不知怎麼地越來越紅,流覽人數越來越多,甚至最後鬧上主流媒體,而當事情鬧上主流媒體之後,便引來好事之徒,企圖解密(文章原本以修改人名的方式匿名發表),最後使得某位政治人物大受影響,而寫作這些文章的女秘書也丟了工作。
公共事務與個人隱私間的分界線,被網路所打破了,今天就算你自己不主動紀錄下那些糗事,也可能有好事的陌生人幫你紀錄與傳播,每個人都活在全民監控的社會環境中,但人又不是聖賢不可能完全不犯錯,於是每天便不斷上演因為這類數位紅字的故事。
沙勒夫說,面對數位紅字這類無可逆轉的趨勢,是到了修改法律的時候了。過去的自由放任(法律不干涉)或威權保護主義(法律強行介入)態度,都不盡然正確,當然不該放任言論自由任意傷害隱私權(放任到最後,反而會形成像《1984》書中所提到的老大哥,以無所不在的監視科技管控人民的行為與思想,試圖形成一個烏托邦之餘,卻形成了一種恐怖極權社會),但威權保護主義也無法壓制數位科技對個人的隱私權的侵犯。
最好的方法,就是兩者的折衷,讓法律扮演一個有助形成管理資訊傳播的規範,像是侵權法補救措施—訴訟,代表一種可能性,由個人發動,讓法律可以幫助並保護那些真的被惡意侵權的個人,讓法律只用來糾出那些惡意侵犯隱私、惡意毀謗的人,並且讓法律有能力幫助被貼上數位紅字者撕掉汙名。
言論自由很重要,新聞價值很重要,大眾知情權很重要,不過,個人隱私權,個人的犯錯或偶爾小小違反社會規範的人權也很重要,法律勢必得成為協調雙方和諧共處的重要工具,不能偏頗某一方。
另外,或許更根本的是從教育入手,讓數位科技使用者了解,使用數位科技的倫理規範,在使用者心中去建立一套正確的價值規範,讓使用者知道甚麼時候使用數位科技是伸張正義,什麼時候則是侵犯隱私權!更重要是,讓使用者知道,網路的匿名性並非真正完全匿名,若是有違法之事存在,透過電腦科技,執法者是能揪出匿名犯罪者的,不要心存僥倖地試圖利用網路的匿名性來攻擊無辜者,負起使用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的責任,別想心存僥倖地以科技優勢來進行網路霸凌、迫害無辜。
名譽的維護,在數位時代的今天是顯得越來越困難了,除非網路使用者願意自我克制,不讓偷窺欲望假言論自由之名成了侵犯個人隱私的藉口,而法律願意介入協調個人隱私與言論自由之間的分界,並且在必要的時候出面捍衛個人隱私,教訓惡意違規者,否則,數位紅字、數位汙名化現象恐怕將因為網路數位科技的不斷發達以及使用者的放任隨便而更形嚴重,傷了許多只是一時犯錯,和你我一樣的無辜小老百姓的一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