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晉華(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研究所四年級)
喜愛動物的困境
有一種很普遍的認知:喜愛動物的人會支持動物(權)運動或動物保護運動,這大致上來說是對的,很難想像一個真心喜歡動物的人,不會關心與動物相關的利害。但有種隨之而來的誤解,支持動物(權)運動的人就是喜愛動物的人,這樣的誤解排除了不在乎動物的人參與動物(權)運動的可能性。假定不是每一種有能力感受痛苦和快樂(sentience)的動物都受到人們喜愛,那麼也只有受到同情心垂憐者,才會被包含在動物(權)運動當中。如果我們並不偏愛某樣動物,我們要如何說明這類或這些動物值得我們認真的考量?
假定現在有一種哺乳類動物,智力大約和狗相等,但身上無毛且面貌醜陋,習慣在夜間活動並以食腐為生因而散發惡臭。簡單來說,這類動物並不類似人類喜歡的典型毛絨絨哺乳類,而沒甚麼人喜愛他們。如今科學家聲稱,由於這類動物不受人們關愛,所以拿來當作動物實驗材料,應該不會有太多人反對才是。如果我們是一個支持動物(權)運動的人,要如何反駁科學家的主張?或許對於喜愛動物的人來說,還是有一套方法可以阻止科學家「消耗」掉這類動物。但另外一種方式便是考量動物(權)運動只基於喜愛動物是不足的,我們要以外於感情的方式來阻止科學家這麼做。這就是動物(權)運動的根本思想,事實上,這也是各類婦女運動、反歧視運動、兒童運動等的根本思想。我們要以理性反省的方式,而不是只出自於情感來說明為什麼婦女(兒童、泰勞等)和成年男子(成人、本地人等)值得一樣的考量。
Singer的《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書便是告訴我們為什麼能感受痛苦的動物值得和一般人一樣相等的考量。此文將著重於Singer的哲學論證,而不是書中的經驗證據,這也是我比較擅長的範圍。Singer是一位倫理學領域的哲學家,他的立場以一貫的效益主義倫理學著稱,那甚麼是(倫理學上的)效益主義呢?近代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由十八世紀的政治學家邊沁所提出,簡單的核心原則就是所謂道德、政治或法律上正確的事情,便是追求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稍微詳細來說,效益主義的核心原則可區分為三個小原則-效益原則、結果原則、平等原則。
效益原則說的是只有快樂和痛苦這兩件事情與道德考量相關。當我們心中做道德考量時,放在我們心中衡量的只有道德抉擇下會產生的痛苦或快樂多寡,純粹快樂的事情就是道德上好的,純粹痛苦的事情就是道德上錯誤的。有些對效益主義的批評者會抨擊效益主義的主張因為只談論快樂和痛苦而罔顧個體的權利或是尊嚴,但這是錯誤的,原因是效益主義並不只是由效益原則組成,還有其他兩個原則。
結果原則說的是當我們考量行為的對錯時,只由行為產生的結果來衡量對錯。當然結果原則是有爭議的,此處我先不論。對於結果原則最簡單的支持理由是這樣的,如果不由行為結果來說明一件行為是對的還是錯的,我們要用甚麼來判斷行為的好壞?
平等原則是在任何一個道德決策中,所關係到每一個道德受體必須被相等的考量,也就是「沒有哪一個能多於另一個,且每一個都算做一個」。這也是Singer在本書中最重要的一個主張,後面我會多花點篇幅解釋。
物種歧視主義(speciesism)與平等
我想提醒各位一點,對於Singer這類的效益主義者而言,他們並不真的認為動物(包含人)具備與生俱來的權利,但在範圍比較大的社會及政治層次來說,他們仍然會支持權利以法律規定,因為這會帶來最大效益,例如Singer本人就是大猿計畫(Great Ape Project)的起草者之一。Singer本人在動物解放一書中也明確提到,把本書中所有關於權利的字眼拿掉一樣具備說服力。就算不藉由來源神秘的天賦權利,仍然可以在道德上證成動物應該獲得的保障,我也同意Singer對於此的主張。
動物解放的第一章中便是本書的核心論證。從早期的女權運動(或說性別平等運動)開始,反對者認為如果主張女性與成年男性具有相等的權利,相同的論證也可以用來支持動物具有一樣的權利。而這是荒謬可笑的,因而女性具有與男性一樣權利的論證顯然有問題。一種可能的回應方式是指出,主張男女平等的理由若擴展至非人類的動物上就無效,因為人和動物當中有著極大的差異,所以動物和人的權利不可能相同,甚至是動物不可能有權利。動物和人之間確實有差異,如同一頭老虎不可能跑去投票,討論它有沒有投票權是無益的事情。同樣地,女權運動並不是追求男女擁有一模一樣的權利,既然男人不可能懷孕,所以男人也不可能有懷胎或者墮胎的權利。其實平權運動這個詞是一種誤導,對於支持平等運動者來說,他們所追求的是相等的考量(consideration)而非相等的對待,也非相等的權利。對於一個人和一頭馬來講,若我們以平等的方式給他們食物,並不是給予他們分量一樣的食物,一個人可能吃1kg就會飽,但馬可能要吃10kg才會有一樣的飽足感。以同樣的飽足感為考量來分配食物,雖然給予這兩者的食物分量不同,但這才是平等。
而真正的平等不是來自於事實上的平等,否則我們也不可能有性別平等運動或是其他的解放運動。也不是來自於先天能力的平等,否則永久智障者相較於一般人便不值得相等的考量。平等的訴求並不來自於智力、道德性能(moral capacity)、體能或其他類似的事實。平等是一個道德理念,而不是關於事實的宣稱。沒有任何邏輯上令人信服的理由使我們假定兩個人在事實上的差異,可以證成我們對於他們的需要和利益的考量能有任何的差異。人類平等的原則不是對於任何人與人之間事實性平等的描述,而是一項關於我們應該如何對待人類的規範。
人類的平等原則:對於任何一個人來說,都必須與另一個人被相等的考量。
這就是前面提到的效益主義原則所包含的三個小原則之一,平等原則:「沒有哪一個能夠多於另外一個,且每一個都算做一個」。然而對於當代的倫理學家而言,平等原則要如何清楚的表述也是一個爭論中的議題。先不論形式上的問題,我們要如何能說明平等的理念或平等原則成立?效益主義的創始者邊沁(Bentham)提供了一個解決方式,把平等原則與效益原則連結在一起:每一份痛苦無論發生在任何個體身上,都是道德上同樣邪惡的;每一份快樂無論發生在任何個體身上,都是道德上同樣善良的。因此,任何有能力感受痛苦和快意者,都必須被相等的考量。如果邊沁的主張成立,那麼當我們在說明甚麼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時,關鍵再也不是兩個人之間的理性能力是否有任何差異,而是來基於人共同擁有感受痛苦和快樂的能力。同樣地,動物也具備相同甚至以上的能力,與我們每個人一樣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the capacity for suffering),更精確點說就是感受到痛苦或/且感受快樂或幸福的能力。
邊沁的意思並不是說我們在使用平等這樣的概念時,要在具有感受能力(sentience)的生物與不具感受能力的生物中間畫下一條界線,如同物種(歧視)主義(speciesism)和種族主義者因理性能力、語言能力、生物學物種區別任何來自於事實上差別所畫下的類似。他主張的是,我們必須考量來自於任何東西上的任何利益。不過若主張一物的利益要有意義,則這一物體要先具備感受能力,石頭沒有利益可言,因為它不可能感受痛苦。且對於任何具有感受能力者,我們才能說這個物體有最起碼的利益-免於遭受痛苦,踢一個路上的石頭不會損及它的利益,因為石頭不具感受能力,但踢一隻路上的老鼠卻會損及他的利益,因為這會使他痛苦。
以上大略是第一章最重要的論證,如果Singer的論證前提無誤,那顯而易見的結論便出現了,我們必須把動物遭受的痛苦和人類遭受的痛苦相等的考量。如果我們支持這樣的道德,這樣試圖在所有方面都結束殘忍和虐待的道德,那我們在最低的限度上,現今人類社會中對於動物的對待方式不只是道德上不允許的惡行,同時也是極端邪惡的暴行。這樣的結論違反了常識,但我們可以返回過去想想,在古羅馬時期主張奴隸制度是邪惡的不是也違反常識嗎?在一百年前主張女性和男性在法律上應有平等地位也是令人可笑的主張。如果我們相信無論種族、年齡、膚色、性別的個體都值得被相等的考量,那為什麼對於同樣能感受痛苦和快樂,甚至是比我們人類感受更敏感的這些動物們,卻特別排除於我們的道德判斷之外?最簡單的解釋便是大多數的人都是物種歧視者,就如同大多數的羅馬人都是種族歧視者一樣。但只要我們都希望一個沒有殘忍和痛苦的世界,那現今對於動物的態度將必須要徹底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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