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私立玄奘大學兼任講師(人權課程))
《書籍資料》
書名:異常快樂殺人心理—解讀性犯罪(Sexual Homicide Patterns and Motivess)
作者:羅伯.K.雷斯勒(Robert K.Ressler)
安.W.伯吉絲(Ann W.Burgess)
約翰.E.道格拉斯(John E.Douglas)
譯者:李璞良
出版時間:1996年(民國85年)
出版社:台灣先智出版事業股份公司
《書評》
壹、前言
過去,曾出現所謂的「華崗之狼」、「電梯之狼」、「割喉之狼」等性犯罪者,令婦女聞之而色變。近來,又有所謂的「美工刀之狼」,使得婦女人身安全籠罩在危險的陰影當中。然而,保護婦女之人身安全,是國家的重要政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即明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但觀察近年來婦女遭受性侵害之案件,不但有「量變」趨勢,更有「質變」之慮,例如:時下常發生女生上網聊天後,被約出來予以性侵害之案件。「性侵害」(sexual offenses或sexual aggressions),簡言之,即被害人於遭受加害人之外力脅迫下,所發生違反本人意願之性行為。我國刑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時,將性侵害案件改為「公訴罪」(僅只有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準強制性交罪等二項,例外地規定仍維持為告訴乃論之罪),目的即在於遏止性侵害案件之一再發生。
貳、本書內容介紹
由台灣先智出版事業公司在民國八十五年所出版之暢銷犯罪學專書「異常快樂殺人心理—解讀性犯罪(Sexual Homicide Patterns and Motives)」,該書係由曾任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特別偵查官雷斯勒(Ressler)、FBI資深探員道格拉斯(Douglas)及美國賓州大學精神治療及心理衛生學教授伯吉絲(Burgess)等三人合著,而由李璞良先生所翻譯。本書為作者對美國三十六名性犯罪之殺人犯,進行訪談分析研究後,所獲致之豐碩成果展現,其對於性犯罪之探究,當可提供學術界及司法實務機關暮鼓晨鐘之效。
本書計分為十五章,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犯罪學專家大會診
本章介紹新聞媒體、心理學、社會學、法律學及執法人員等專家,從不同觀點解讀性犯罪者,新聞媒體從新聞記述的個別案件觀察,而心理學家則是對行凶者個人的心理因素展開研究。另外,社會學家從調查中的案件及凶手展開研究;法律學家係從案件之法律層面加以探討,而執法人員則是研究犯案現場的模式。
第二章:三十六名殺手大剖析
本章乃作者對美國三十六名性犯罪之殺人犯,進行個別訪談分析,從他們童年時期人格特性、與父母的愛恨糾葛、兄弟姊妹情仇、父母的不當管教、個人曾遭受性凌虐經驗等因素,導致他們日後走向挫折與失敗之路,這些因素並成為其性犯罪及殺戮行為的重要指標。
第三章:殺人者的幻想世界
具有變態的、虐待狂的幻想,在性犯罪殺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亦是導致他們日後謀殺行為之主因。換言之,他們將這些幻想,化為具體之行動。在殺人犯的幻想世界中,他們認為自己有權力去追求自己所期望的事物,而且認為自己活在一個不公平的世界當中;因而,幻想成為他們將自己從現實的痛苦世界中,掙脫出來之一種方式。謀殺行為亦是他們滿足幻想的唯一方式,透過殺戮行為,可以將幻想變成事實。
第四章及第五章:殺人遊戲四部曲
上述二章介紹殺人犯將其謀殺計畫付諸具體行動時,會面臨以下四個部曲:
一、事前的計畫及準備
此一階段是案件發生前的背景因素,如:犯案前的壓力、思想架構、鎖定被害人及誘發
殺人等事先的規劃等。
二、謀殺的行動
此一階段為實施殺人的行為及殘暴的殺戮儀式,如:強暴謀殺、肢體分解等。
三、屍體的棄置方式
有些凶手會將屍體掩蓋,甚至清洗其傷口;有些則會將之藏匿、分屍或燒成灰燼;更有
故意將屍首曝棄於公共場所,以滿足其變態殺人之心理。
四、犯罪後的行為
在此階段,凶手的反應各有不同,有的會感到壓力已經紓解、心情放鬆;有的頓時緊張,
擔心被捕及煙滅證據,甚至會改裝易容者;亦有回到命案現場、觀察屍體有無被發現等。
可以說,殺人之後,他的幻想仍是持續進行著。
第六章:一個性殺手的形成
本章介紹一個殺手的形成,在於以下五點:
一、殺手所處的家庭及社會環境。
二、殺手在幼年及青少年時期具有重大影響之誘發事件。
三、殺手的主要人格特質及其個人負面的、固定的及重複的認知及反應。
四、內心世界所反應出來對他人施暴的行為。
五、對自己早期的不當行為予以合理化,即負面的「思考回饋濾網(feedback fieter)」。
第七章:性殺手現形記
本章說明了性犯罪之殺手,分為「有組織力之殺手」及「無組織力之殺手」等兩種。而該兩類殺手則是以其「人格特質」及「命案現場之特性」等二方面,呈現出之差異所為區分的。
第八章:命案現場偵探團
本章為美國聯邦調查局利用命案現場之分析,進行罪犯描繪之工作,以期偵破性暴力案件。其分為以下六個步驟,即:資料輸入、分析研判、犯罪評估、罪犯描繪、調查及逮捕等。
第九章:惡魔之約
本章為作者為了研究命案現場及犯罪行為模式,及瞭解性犯罪殺人犯之個人信念、價值觀、思想模式等,而對三十六名殺人犯進行訪談,蒐集其犯罪之技巧及方法,以為執法人員參考。
第十章:畫家筆下的凶嫌畫像
本章可引領讀者瞭解人像描繪工作,對破案之重要性,以及目前發展之技術,如:催眠下的畫像、電腦應用下的合成影像等。
第十一章:有請法醫大人
本章介紹法醫病理學(Forensic Pathology)在罪犯描繪工作及凶殺案調查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例如:對屍體之辨識、確認、研判及解讀等。
第十二章:被害人家屬的創痛之旅
本章介紹被害者學(Victimology)有關犯罪被害人(即死者)之家屬,在案發後初期的劇痛,以及長期的復健等問題。
第十三章:歹徒看招
本章介紹面對性暴力犯罪,美國過去十年所做的以下防制措施:
一、提升民眾對性犯罪之警覺意識。
二、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完善服務。
三、逮捕嫌犯。
四、起訴嫌犯。
五、對性犯罪之深入研究。
第十四章:犯罪分析中心撒下天羅地網
本章介紹美國為了對抗性暴力犯罪,成立了一些任務編組,如:在檢察總署成立「暴力犯罪研究小組」,以及「國立暴力犯罪分析中心」等單位,所做的一些研究發展計畫等。
第十五章:犯罪研究的未來天空
本章作者提出了以下幾項結論,做為他對性犯罪防制工作之有效策略:
一、重視性犯罪分類的獨門技術。
二、正視兒童受到性侵害時的創傷治療。
三、預防偏差及越軌之性幻想。
四、打擊性犯罪須鍥而不捨。
參、心得與省思
睽諸我國對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措施,在民國八十五、八十六年,發生了彭婉如及白曉燕命案之後,政府才強烈地重視此一議題。因而,在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制訂公布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及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及「妨害秘密罪章」等。然而,歷年來對婦女人權的調查,均一再反映婦女人身安全是最迫切之問題,且婦女人身安全之人權指標,遠遠低於其他的婦女人權指標。因此,我們有必要強化國民之性教育、防制性暴力及提升兩性平等教育等,並且增強婦女自我防衛意識、減少婦女被害之機會,以保障婦女免於遭受性侵害之恐懼。
性侵害犯罪,不僅侵犯了受害婦女之性自主權,更是破壞兩性平等原則;且性侵害犯罪之被害者,其遭受性侵害後之恐懼感受,是一輩子也抹滅不去的陰霾,容易造成被害者生理、心理的不良反應,出現種種「創傷症候群」,對其人格發展,有深鉅之不良影響。另外,性侵害之犯罪人,多具有反社會的人格特質,且其再犯率亦高。因此,除了刑罰上之制裁外,更須有預防其再犯之「治療」處遇措施。觀之目前我國的法制,在預防及保護婦女免於遭受性侵害方面,有以下的具體措施: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對於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應建立全國性之檔案資料,並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管理。另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於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須強制其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之措施。
二、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對於性犯罪者,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DNA)之強制採樣。除了性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亦同。
三、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的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將「強姦」、「姦淫」等法律用語,予以修正為「性交」之中性用語,以示尊重被害人。另外,「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亦涵括男性,以維男女平權之原則。
四、刑法對「妨害性自主罪」之定義,原條文為: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性犯罪之構成要件,須被害人遭受侵害且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始成立該罪,未免過苛,且對被害人之保護有所不及;容易使被害人因垂死抵抗,而造成其人身更大之傷害。故條文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對男女為性交者,即成立「妨害性自主罪」。
最後,徒法不足以自行,當前對於性犯罪及性騷擾之防治,除了落實執法、強化矯治措施之外,另須加強人權及法治觀念,體認人人生而平等,學習尊重他人「性自主權」之神聖不可侵犯性,此乃是最基礎的「性別平等教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