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譽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書籍資料》
書 名: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
作 者:羅秉祥
出版時間:1994年7月第四版
出版社 :宣道出版社
《問題縱觀》
胎兒(註)是不是人?胎兒有沒有像我們一樣的基本權利?相同的問題也出現在其他階段的存在實體:胚胎是不是人?胚胎有沒有像我們一樣的基本權利?受精卵是不是人?受精卵有沒有像我們一樣的基本權利?
這些問題,從歐陸十八世紀啟蒙時代開始,就一直困擾著神學、哲學、倫理學、醫學及法學界,尤其是自女性主義萌興後,其討論更是如野火燎原,相關文獻也是汗牛充棟。由於胎兒(以下稱胎兒者,若未特別表明,則兼指胚胎和受精卵)的相關權利及爭論,以胎兒的生命權與懷孕婦女的身體自主權(終止懷孕的權利)之間的衝突為其重心,因此,本文以下所介紹與討論者,亦集中在此一部分,以求問題的聚焦。至於胎兒的其他權利,例如財產權、平等權等等,則不在敘述之列。
《本書簡介》
本書作者羅秉祥先生是美國耶魯大學哲學博士,專攻宗教倫理學,本書是他一些論文的集結,分為六大主題:「原則綱領」、「性.愛.家庭」、「生殺之權」、「胎兒何價?」、「人權科技」、「思考方法」,書末並附有相關的書目供讀者進深研究。本書雖然主要目的在於介紹倫理學及其研究思考的方法,但在某些主題例如人權科技、生殺之權等卻對憲法中基本權利理論,特別是生命權多所著墨。胎兒有沒有生命權的討論,在胎兒何價這一主題之中,作者蒐羅了三篇文章,分別是:「胎兒是人嗎?」、「女權與墮胎」、「人命何以無價?」,作為討論胎兒何價之子題目。作者在第一篇文章中簡單舉出正反兩派的主要說法、對他方說法之攻擊及回應他方之辯詞,最後是以生命的本質作為結論。作者認為胎兒具有潛在之人的價值,人的生命始於受精卵,胎兒、胚胎和受精卵雖無法和一般已有獨立存活能力的人相比,但皆具有成為「人」之潛質,因此肯定應當尊重胎兒的生命權。
在第二篇文章中,作者嘗試去調和婦權與胎權之間的衝突,在墮胎是否合法並合乎道德這個問題,提出只有在「婦女因繼續懷孕將會造成其死亡的結果」、「婦女係因性侵害而懷孕」這兩種情形下,墮胎才可以被容許,否則一切的墮胎都是對胎兒生命權的侵害。在第一種情形,作者使用「自衛」的概念來說明,出於防衛的殺人(kill),不是殺人(murder);在第二種情形,作者則用「權利」及「義務」的觀念來說明,認為此時婦女沒有義務繼續為胎兒供給生命養份,胎兒也沒有權利要求婦女繼續供給,而婦女一但決定要終止懷孕,對胎兒生命權侵害應負責者是罪犯,而非孕婦。
至於第三篇文章中,作者則是將胎兒何價的問題拉高一個層次,將人命為何無價這個問題,就人本主義的世界觀,和以上帝為中心的世界觀從神學性的立場作一個比較。兩種不同的世界觀都認為「人命無價」這個命題是成立的,不過人本主義的世界觀是從人之自身所具有之價值(例如理性、良知、佛性)而認為人命無價;而以上帝為中心的世界觀則是認為人命之所以無價,乃因上帝的賦予。是上帝賦予人價值,人才得以被稱為無價。
胎兒的生命權與我國法令之相關規定
我國法制繼受於歐陸,因此胎兒究竟有沒有生命權?是不是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在法令規範中亦可見上述倫理學中的激盪顯示在條文之中。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我國刑法則在第二百八十八條至第二百九十二條規範墮胎罪的處罰,不論是婦女自行墮胎、他人協助婦女墮胎或是媒介為墮胎者,都科處一定之刑罰。不過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優生保健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則以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為立法目的,規範在一定之情形下,得實施墮胎(人工流產),特別是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婦女經診斷或證明其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在上述的主要規定中,我們雖然在憲法中看不出來肯定胎兒有生命權之命題,惟對人之生命權及婦女的權利保護,則是明白宣示。從刑法的規定中我們則可以清楚看見一個禁止規範,就是「不論孕婦或其他人,均不可侵害胎兒的生命權」,從而得到國家尊重胎兒生命權的肯定。不過,此一肯定命題在優生保健法的公布施行後,由於法令規範概念的不確定,胎兒究否享有生命權,有了「政策模糊」的空間。在這個模糊之中,事實上是許許多多的胎兒,他們的生命權遭到了無情的剝奪而無人追究,因為剝奪者可以大聲的說:「我們的行為是合法的。」不過,這種用不清不楚的理由就可以剝奪胎兒生命權的法律規定,顯然不符合法律對胎兒生命權尊重的基本精神。
生命,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胎兒有生命權?這是一個已經爭論許久,將來也會不斷爭論下去的問題。本文認為胎兒是有生命的個體,當然享有生命權。胎兒不是能夠獨立存活的個體,他必須倚靠母體的養份供應,才能不斷成長繼續活下去。而兩個靈魂同住在一個身體、胎兒永遠是被決定者,而非決定者的現實,造成了孕婦與胎兒基本權利衝突的永恆基調,胎兒不會用言語來表達他想活下去的意思,因此如果沒有人願意用盡全力為他發聲,他的生命權永不會被別人所重視,甚至剝奪他的生命權也會被視為理所當然!筆者想說的是,「生命無價」,是人類得以和諧存續的永恆價值,「不可殺人」,是放諸四海皆準的真理。一個精子和一個卵子,在結合的那一瞬間,就有了生命的本質,即使他還只是一個細胞組織,也是一樣。生命,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並無模糊空間的存在,不會因為他外顯的態樣不同就會從有變成沒有,更不會因為他會不會表達他自己的意思而改變其本質。生命,是一個奧祕,我們必須尊重。用一些虛妄的言語或不等量的其他目的試圖去改變或妥協的,都構成對生命的不尊重。我們如果是自稱理性、民主、自由的國家,就沒有理由說只單單為了婦女心理、家庭生活的健康,就可以合法的剝奪胎兒的生命權,因為那只不過是為了掩飾人類自私心態的虛妄之詞;也沒有理由僅為了人口政策、優生保健、種族卓越的目的,就可以合法施行人工流產,因為那是以不等量的目的去限制了胎兒存活成長的權利。這些行為和規範,都是不合法,也是不合乎道德的。由此可見,我們的國家,對於胎兒生命權尊重的實踐,其實還有一段路要走。
註:本文所指的胎兒,是指孕婦懷孕八週,胎兒初見人形,至其生產脫離母體前的這一段時間。而胚胎,則是受精卵著床於孕婦子宮後至懷孕八週的時間。受精卵則是精卵結合後至完全著床於孕婦子宮前的這一段時間。惟此一分類並非醫學上嚴謹的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