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私立玄奘大學兼任講師(人權課程))
《書籍資料》
中文書名:婦女人權學習手冊-在地行動與全球聯結
英文書名:Local Action / Global Change:Learning About the Human
Right of Women and Girls
作 者:茱莉.莫鐸(Julie Mertus)、南西.福洛爾
(Nancy Flowers)、馬莉卡.達特(Mallika Dutt )
審訂者 :葉德蘭
譯 者:林慈郁
出版社 :心理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5 年
《書評》
壹、前言
「婦權即人權」,全體人類無分男女,均應享有平等之人權。但在國際上,基於生理及性別差異所引起之侵權事件,向來未曾停歇。以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例,當時日本帝國軍閥將為數 10 至 20 萬之譜的「慰安婦」推上前線,為日本士兵提供性服務,而 80 %的「慰安婦」來自於日本殖民地的韓國、菲律賓、印尼、中國大陸,乃至於台灣。「慰安婦」平均每人每天須為 30 名日本士兵提供性服務,由於日本政府在戰敗後刻意銷毀相關紀錄資料,故僅能靠存活下來的婦女及部分所遺文件來為受害婦女伸張正義。但在 1993 年以前,日本政府極力主張「慰安婦」與日軍無關,純屬民間自發性的「商業行為」,因此,日本政府無須為此事道歉。
而在 1980 年代初期,北非阿爾及利亞的不少婦女,慘遭回教基本教義派分子的謀殺,原因是她們選擇了與傳統相忤的職業,像是建築師、醫師、學校校長、教授、記者及運動員等;尤其是企圖組織力量以抗議性別歧視的回教婦女,更被基本教義派分子視為眼中釘。另外,阿富汗的婦女如果在公共場合,沒有穿上「布爾卡」( burka ,一種包裹全身的斗蓬),便會遭到痛毆。以上情形,看在我國人民眼裡,必定會覺得匪夷所思,但在世界各個角落,至今仍充斥許多婦女遭受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之情形,有待進一步去保障及提升其基本人權。
貳、本書內容介紹
本書 由美國籍專精國際人權法的律 師暨 教授茱莉.莫鐸( Julie Mertus )等三人所著,並於 1999 年在美國首次出版。本書由 林慈郁 小姐翻譯、台大婦女研究室研究員葉德蘭審訂,並在今( 2005 )年 1 月份出版,是為國內第一本介紹婦女人權教育之中文手冊。書中對世界各國的婦女人權狀況,有很詳盡之介紹,並透過活動式之思考及互動討論,讓使用本書之學子,對各項婦女人權議題,能有更充分的理解與認識。
本書共分為 13 章,各章內容介紹如下:
第一章、入門活動
第二章、婦女人權:平等與不受歧視
第三章、婦女人權:家庭篇
第四章、婦女人權:健康篇
第五章、婦女人權:生育與性自主篇
第六章、婦女人權:女孩篇
第七章、婦女人權:免於暴力篇
第八章、婦女人權:公領域篇
第九章、婦女人權:流離失所篇
第十章、婦女人權:經濟篇
第十一章、婦女人權:工作篇
第十二章、婦女人權:環境篇
第十三章、婦女人權:教育篇
第一章至第三章重點介紹
所有的人權都建立在「平等」與「不受歧視」之上,世界上最普遍的歧視形式之一,即是基於種族、族裔及民族的歧視。另外,對特定族群的歧視,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女同志,以及基於文化、階級的歧視等,仍普遍存在於我們的社會當中。
書中特別提到,「女性閹割」(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的文化習俗,在非洲地區盛行,影響多達 1 億 3 仟萬名婦女。女性閹割是一種傷害及侵犯婦女生命、身體完整、健康及性自主等人權的一種歧視行為。許多婦女甚至因施行閹割手術,而感染併發症導致死亡;且受閹割者,多半為小女孩,其更牽涉到女童的人權問題。另外,在女同志( Lesbians )的歧視方面,不僅來自社會大環境,亦來自其他婦女;通常女同志會被視為「畸形」、「怪異」,或是「具威脅性」。主流社會打擊女性主義或婦女團體的常見手法之一,即是將這些婦女貼上「女同志」標籤。但在 1995 年第 4 屆世界婦女會議的「北京行動綱領」(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 )所獲得認可的「性自主權」,明白肯定地揭示:「婦女人權包含了她們掌控並自由地、負責地決定自己與性有關的事務,包括性與生育方面的健康在內,不受強迫、歧視與暴力」。
而婦女在家庭的處境方面,「家庭裡的戶長與經濟支柱一定是男性」這句話,使得婦女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常遭受忽視或被低估。而貧窮與性別之間,彼此亦緊密相關,由於健康照護、托兒等社會服務不足,婦女又苦於缺乏就業、信貸、生產資源的管道,因而,婦女若在離婚、寡居或戰亂移居,而成為一家之主時,其情形更加拮据惡劣。
家庭被視為構成社會的重要單位,然而,在這個結構裡,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心理虐待等各種形式之暴力,以及婦女對於土地、財產、繼承的權利,在家庭裡往往受到限制。而家庭亦阻礙了婦女遷徙的自由、參與公眾或政治事務的能力,乃至受教權的被剝奪等。若想要提升婦女在家庭結構之人權,往往會受到宗教勢力或其他社會體制的頑強阻撓,當婦女嘗試修改離婚、監護、財產等相關法令時,可能會遭受宗教領袖反對,因為如此做將違背宗教律法與風俗。在世界上,有很多地方如果婦女的行為踰越了宗教權威所劃定之界線,將遭到他人假藉宗教之名施以肢體暴力,可以說,文化與傳統對婦女生活造成之影響,更勝於正式法律。本書即舉例,回教世界裡有一股政治勢力,利用法律、社會、行政手段鼓吹父權結構並歧視婦女;因而在 1984 年,有一群回教婦女成立所謂「生活在回教律法下的婦女」( Woman Living Under Muslim Law, WLUML )之組織,致力於向世人展示,回教的面貌並非一成不變,藉由網路串連,其欲打破回教婦女受孤立之狀態,使她們得以參與社會建構的過程,挑戰壓迫婦女的宗教詮釋與法律。
第四章至第七章重點介紹
就婦女的健康權而言,婦女健康與其情緒、社會與身體之福祉有關,除了由生理因素決定外,亦取決於婦女生活中的社會、政治與經濟環境,然而,絕大多數的婦女並無法享有如此的健康與福祉。例如:婦女肩負多重工作責任,往往也危害到她的健康,在許多社會裡,婦女挑起雙重的負擔,不僅為了家計必須外出工作,回到家還必須負責家務、照顧丈夫及子女之需求,有時連其他親戚也得一併照顧;即使未外出工作者,婦女在家裡之工作,也是永無止盡的。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風俗,允許家庭成員以暴力來懲戒婦女。
新的醫療科技往往在無意間,延續了壓迫婦女之作法,在醫生及媒體上所型塑的美女形象之下,婦女接受風險高、價格昂貴之整形手術。有些地區的風俗,亦要求婦女應符合某種女性美的標準,導致不健康的節食、厭食症、暴食症等嚴重的飲食失調。另外,全球愛滋病毒感染者將近一半為女性,然而針對女性愛滋病毒傳染所做的研究卻付之闕如,即使有些報告包括女性研究對象在內,但絕大部分關注的焦點在於,女性感染者如何將愛滋病毒傳染給男性及胚胎。
生育及性自主權是女性的重要人權,但世界上有些地區受到社會文化、經濟因素影響之下,被迫接受政府的人口政策,例如:施行墮胎以拿掉女性胚胎、殺害新生女嬰或消極地不予照料,直至女嬰死亡為止。而「安全墮胎」則是許多婦女伸張其生育與性自主權之中心訴求,在禁止婦女墮胎的地區,非法墮胎與自行墮胎造成的死亡率反而往上攀升。貧窮與弱勢婦女無力負擔較高品質的照護,死於非法墮胎的比例,遠遠高於其他婦女。降低非法墮胎死亡率之最佳方法,即是將這項手術合法化,並且擴大提供避孕與家庭計畫之資訊。 1994 年聯合國「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在埃及開羅召開,「墮胎」問題成為會場熱烈討論之中心議題之一,權力與控制即為討論墮胎之最終焦點所在。思考墮胎的議題,是否應該由婦女健康權的角度出發,在開羅會議中對此有甚多的歧見,而無法得到共識。最後,在會議代表做成的「行動準則」中,並未承認墮胎是婦女的權利。
而在生男偏好( son preference )之下,全球人口當中,總共短少了超過 6 千萬名之女童,在婦女待遇較為平等之地區,男女之比例約為每 100 名男性,便有 106 名女性左右,然而在性別歧視盛行之地區,這項性別的比例則是顛倒了過來,例如:在中國、南亞、西亞等地,其人口當中,每 100 名男性,相對地只有 94 名女性。那麼,這些短少的女性人口何在?其實有些女性胚胎,一旦其性別被確定之後,馬上慘遭墮胎。無論是已開發國家或發展中國家,都有父母使用「羊膜穿刺術」或其他技術來進行性別選擇。一般咸信,「殺嬰」是某些開發中國家女嬰比例偏低之原因。
婦女在整個生命週期當中,更是不斷經歷各種形式的暴力,舉例而言,毆打是造成美國婦女受傷的最大原因,因遭受毆打而送到急診室就醫的婦女,每年均超過 1 百萬人次,比遇到車禍、行凶搶劫、受強暴而緊急就醫的婦女人數總和還要多。而在加拿大,遭謀殺的婦女當中,有 62 %死於親密男性伴侶手下。以暴力侵害婦女,是歷史上男女間權力不平等之主因,而男性對女性的統治與歧視行為,也阻止女性地位的全面提升。因權力失衡、文化信念與社會結構深藏在暴力行為之下,造成暴力事件一再上演。至今仍有不少人反對將婦女受暴事件,視為人權問題,其認為人權關注的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人們在私生活中的行為,並不能包含在內。但是,政府確有責任介入私人間的暴力行為,如果國家塑造出來的環境,容許男性加害者躲過懲罰,如果國家不能嚴肅回應婦女提出的性侵害控訴、如果國家不把婦女的需求認真地當一回事,那國家便間接地造成暴力行為的發生。
第八章至第十章重點介紹
維護及提升婦女人權的政策及法律,須仰賴婦女參與政治的運作,方能確保通過與執行。婦女如在政治決策過程中缺席,不僅剝奪婦女身為公民的重要權利與責任,且將婦女的觀點排除在政策與立法之外,更阻止婦女對國家預算與資源分配的貢獻。
在 1998 年,全球僅有 10 個國家由婦女擔任元首,且婦女在國際組織中,擔任高階職位的比例低於 5 %,包括聯合國與歐盟在內,均是如此。即使婦女得以派任高階職位,她們所擔任的工作,多半與教育、健康、社會福利等「婦女議題」相關。可喜的是,北歐的挪威,是全世界最早給予婦女投票權的國家之一,該國的內閣成員有 40 %為婦女。挪威在立法提升、保護婦女人權方面雖然未臻完美,但已是世界各國中的佼佼者。
根據聯合國在 1995 年的統計資料,在婦女的經濟人權上,以下幾個面向值得深思:
一、女性平均薪資,僅有男性的 74.9 %。
二、婦女在全球受薪勞動力中,佔了 39.5 %,但她們僅擁有 26 %之全球收入,及 1 %之財產。
三、雖然全球各地接受高等教育之婦女人數已有所增加,但職場中的經理及管理職務中,僅有 14 %由婦女擔任。
四、全球約有 13 億貧窮人口,其中 70 %為女性。
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重點介紹
婦女所從事的工作,不是被認為完全不具經濟價值,便是被拿來與男性的工作相比較,而得到較低的評價,有些工作普遍被認定為「女人的工作」,如:生養子女、照顧病患、操持家務。大多數的經濟指標,如國民生產毛額( Gross National Product, GNP )便忽略了許多婦女的工作,並未將她們的貢獻列入計算。事實上,全球各地的婦女工作時數,均多於男性,在農業與開發中國家尤其如此。
而在婦女的教育權方面,婦女往往將教育視為一條脫離貧窮的途徑,甚至是打破傳統束縛,爭取自立與自由的契機。然而,全球女性文盲比例之高,可謂不成比例, 1995 年顯示,開發中國家的女性人口中,將近 45 %為文盲。在非洲, 64 %的婦女無法閱讀或寫字,但亞洲佔的比例更高,文盲婦女即佔了全世界文盲婦女總數的 77 %以上。造成婦女文盲的原因在於:婦女社會地位較低、接受教育機會較少、收入較低、對女兒歧視、傳統文化女主內之影響、缺乏托育服務 … 等。而文盲當中,又以種族弱勢及殘障者為最多。
光是擁有接受教育的機會,並不表示女性已經享有完整的教育權,在教育制度中,女性也可能面臨歧視,某些學校、特殊活動、訓練課程只開放給男性就讀或參與。學校教育亦是強化性別刻版印象之主要管道,教科書往往將男性描述成高大、勇敢、主動、富冒險精神又聰明的人,而且多半擔任領導者、探險家、發明者之角色;另一方面,女性則是嬌小、謙遜、敏感、謹慎、美麗及扮演生育、照護等傳統角色。在某些國家,因為刻版印象使然,男孩研讀科學是受到鼓勵的,女孩則因受潛移默化影響,而對數學、科學之類的科目感到害怕,認為這些學科對她們太過困難,刻版印象( stereotyping )強化了女性的不適感( sense of inadequacy )。
參、心得與省思
佔了全球人口半數的女性,散布在世界各個角落,然因各國的人權狀況有別,而不能平等享受婦女基本人權。身處在回教世界的女性,與出生在北歐斯堪地那維亞半島之女性,其社會地位及基本人權,實有天壤之別。
在我國,傳統的父權觀念及男尊女卑的思想,在過去的大半個世紀,確實影響深遠。 在封建的社會裡,婦女被要求三從四德,且妻以夫貴,甚至,妻子亦無享有或處分私產之權力。 我國「民法」係依民國 19 年之時空環境所制訂,其充斥太多 父權優先及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條款, 諸如:強調男主外、女主內的夫妻「聯合財產制」,女性嫁入夫家就成為夫的附屬,沒有獨立自主的財產,甚至在民國 74 年以前,即使登記在妻名下的財產仍屬夫所有,直到民國 85 年之後,才依照登記來判定所有權歸屬。但是, 夫妻婚後的「聯合財產制」, 對於婦女財產權的保護仍有不周,妻名下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等,原則上仍是歸丈夫管理; 丈夫對於妻子的財產不但有使用權、收益權,必要時還可不經妻子同意處分妻子的財產。有鑑於此,民法「夫妻財產制」終在 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 完成重大修正,使夫妻各自管理財產、共同分擔家用。另外,操持家務的家庭主婦,亦可以請求「自由處分金」,擁有一筆可自行運用的金錢,不致因為沒有在外工作,成為經濟上及家庭地位上之弱勢。此外,我國民法原本有規定妻冠夫姓、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親權行使以父權優先等條款, 在經歷了民國 74 年、 85 年、 87 年、 89 年及 91 年等多次的重大修正,使得男女平權的理想,透過法律的具體規範,而逐步獲得實現。
另外,婦女人身安全是攸關婦女生命、身心與生活品質的重要課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但 睽諸我國婦女人身安全保障之發展,在民國 85 、 86 年彭婉如及白曉燕命案發生之後,方促使政府正視婦女人身安全之問題,因而催生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條例」,以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秘密罪章」之修正等。然而, 歷年來均一再反映出婦女人身安全,是婦女感到最迫切、最關心的問題,且婦女人身安全之人權指標,亦遠遠低於其他的婦女人權指標。因此,我們有必要強化國民之相關教育 ( 性教育、反暴教育 ) 、提升兩性平等及婦女自我防衛意識觀念,以減少婦女被害之機會,並建立相關的法制保護措施,期能落實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權益,讓婦女享有免於恐懼之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