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私立玄奘大學兼任講師(人權課程))
《書籍資料》
中文書名:人的權利-探索權利與正義的真諦
作 者:村井實
譯 者:陳文媛
出版社 :三思堂文化事業公司
出版時間:86年12月01日
《書評》
壹、前言
近來,某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提案,並獲得37名立委的連署,欲刪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之1第2、3項之愛滋人權保障條款,此舉勢將嚴重斲傷原本即已脆弱的愛滋人權;若法案一旦通過,對於我國亟須補強的愛滋帶防治工作,亦無所助益,更將使愛滋病患的人權,被踐踏得體無完膚,絕非社稷之福。由此可見,「正義女神」雖然一隻手拿著主張權利的劍,但其另外一隻手,則是拿著測量權利的天秤;如果沒有天秤為她準確地衡量及拿捏權利之行使,則她手上的那把利劍,即可能在肆無忌憚意的揮舞下,成為毫無掩飾的暴力行為。
貳、本書內容介紹
由三思堂文化事業出版公司在民國87年所出版的「人的權利-探索權利與正義的真諦」這本書,是由日本慶應大學教授村井實所著,而由陳文媛小姐翻譯而成。本書是結合東洋思想及西洋思想的一大成果,內容涵括哲學、歷史、倫理及法律等領域,並且是現今日本國內高中、大學通識教育課程的經典之作。
本書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舉出很多的例子,來說明權利的問題,對一般大眾而言,是淺顯易懂的。本書共分為3部9個章節,其內容介紹如下:
第1部、何謂權利
1.自然權利和人間權利
2.權利的平等
3.正義的問題
第2部、人間權利
1.權利的分類
2.生命的權利
3.生活的權利
4.幸福的權利
5.權利與道德
第3部、權利之道
1.自由的權利
2.民主主義之意義
3.國家與世界
第1部、何謂權利
本章節提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那就是:人果真擁有與生俱來的權利嗎?以「生命權」為例,作者舉了以下有趣的例子,來回答這個問題:
有二個人乘坐一艘小舟在汪洋中飄泊,因為負荷過重須捨棄其中一人,方能免於沈船之危險,此時即會有以下三種狀況發生:
一、二人互不相讓,經過一番武力爭奪後,勝者留在船上,敗者被推送下海。此乃雙方均主張自己的「生命權」,而否定了他方的「生命權」。當然,此時即與我們所假定的「人生來皆擁有生命的權利」之說法,產生矛盾了。
二、其中一人退讓犧牲,並且自己跳入海裡。此時,跳入海裡的一方,即否定了自己的「生命權」,成全了他方的「生命權」。因而,我們可說:「人不是絕對擁有生命權利的」。
三、二人均捨不得,而在無奈下均緊抱小船,一起沉入海裡。此時,說明了二人均擁有活下去的慾望,但卻是看不到自己及他人擁有生命的權利。
因而,作者認為:權利不是人們自然具備,而是從道德的觀念產生。人擁有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來自自然法的權利思想,儘管其在理論上是非常薄弱而無堅定的支持,但即便如此,人們因確信有自然法的支持,卻也是一股無法否定的強烈道德情感力量。
而在討論到權利的平等問題時,作者認為對於人平等的地方,應採取平等的待遇;對於不平等的地方,即應採取不平等的待遇。換言之,對於相同的情況,給予同等的考慮,若有例外情形,即須有「正當的理由」。例如:相同收入的人,即負擔相同的稅;而不同病症的患者,即應給予其不同程度的醫療照護。再例如:儘管所有人皆須食物賴以維生,但也沒必要讓每個人都得到一樣的食物、一樣的量。環境不同,生活要求也不同,對食衣住行的要求,也會因人而異;如果讓每個人對生活的要求皆一致,並給予平等待遇,此種說法,是毫無意義的。因此,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提出的名言:「不公平起因於把不公平的事物當做平等來處理,比把平等的事物當做不平等的事物處理來得多」,這句話很值得深思。
第2部、人間權利
本章節是為本書的核心部分,作者認為人的權利分為以下二大項:
一、生存的權利:
人類生存不同於草木動物,除了要維持生命之外,還包括要「過生活」,尤其是「過像人的生活」。因此,「生存權利」可進一步細分為「生命的權利」、「生活的權利」及「幸福的權利」等。
二、殺人的權利:
作者認為:因為人要生存,所以才會殺人;殺人一事,並不絕對和生存是相對的,不如說是生存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殺人可說是完全地否定對方擁有生存的權利,要殺人須先有否定對方生存權利的充分理由,也就是超越對方生存權利的理由才是,例如:法官對殺人犯宣判死刑、戰爭中的殺人行為、殺害畸型兒、安樂死、墮胎等等。而殺人的權利,依殺害的對象,又可分為「他殺」及「自殺」等2種。
在「殺人的權利」一節中,作者具體說明了「自殺」及「他殺」等二種情形,在「自殺」方面,日本人的自殺率在世界上是數一數二的,成為其國內社會的一大問題。然而,對於自殺的好壞對錯也沒有定論,在「有神論」者看來,其認為自殺是有罪的,且自殺枉顧社會道德責任。但是,認同自殺者則認為:一旦認為自己生命不具有生存意義、幸福及理想期待時,對自己的生命加以否定及殺害,反而是最像人的行為;而且,尊重自殺者的決定,也是最高的人道主義表現。比較特別的是,作者認為:日本武士的切腹行為,不算是自殺,而是向君主及其周圍的人道歉的一種表示;與其將武士的切腹視為自殺行為,毋寧說是君主及其周圍的人,才是間接的殺人犯。
而在「他殺」方面,戰爭是承認有殺人權利的一項行為,甚至在戰場上殺越多的人,越是英勇的表現,這與我們認為人有「生命的權利」之道理相悖。另外,死刑的處罰,也是「他殺」的一種,負責宣判死刑的法官也被承認有「殺人」的權利。而作者亦舉出被稱為近代教育之父的約翰.裴斯塔諾齊(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1746-1827)的廢止死刑論,喚起人們對死刑的注意。再者,作者舉例在1963年比利時一位懷孕婦女因服用沙利竇邁(Thalidomide)致產下畸型兒,這位母親在不忍嬰兒將終生殘廢之下,便親手殺死了自己的嬰兒,雖然最終比利時法院以無罪判決收場,但整個事件暴露出有關「生命權利」的複雜問題。有人即質疑:人有絕對的「生存權利」,否定他人的生存權利就是不對,即使是個嚴重的畸型兒,殺害他(她)就是不對。但無論如何,根據比利時的這項判決,很清楚地承認母親有「殺害沒有生活及幸福希望的嬰孩」之權利。
同樣地,在承認「安樂死」的人眼裡亦認為,應容許放棄被視為沒有生活及幸福希望的病人、老人或殘廢者之生命。但反對者認為:人的生命尊貴,絕對不可以切斷他(她)們生命的延續,其論點亦與反對自殺的主張相同。而贊成安樂死的人提出見解認為:只要從現代科學及理性的判斷,而符合安樂死之條件者,即可對其施以安樂死之作為。另外,一直都受到爭議而未曾停歇的「墮胎」問題,雖然看在反對墮胎的宗教團體(特別是天主教徒)是非常不能接受殺害胎兒之事實;但是,如果在母體生命受到危險,而不得不犧牲及放棄胎兒之生命,或是以使用藥物、手術來結束胎兒生命時,反對墮胎者亦不得不接受此一現實,而對其反對之原則產生了妥協。
第3部、權利之道
本章節作者認為:權利是一種擺脫束縛的自由,人的權利,是人們在嚮往自由的步伐之中產生。因而,自由產生權利,權利支撐自由。例如:為了免於危險之自由,可主張「生命的權利」;為了免於飢餓的自由,可主張「生活的權利」;為了免於恐懼或痛苦的自由,可主張「幸福的權利」。
而在「思想自由」方面,計區分有「研究學問自由」、「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等三種。「思想自由」在今日文明的國家裡,是極其自然的,被視為人的當然權利,理應不受限制,但這項權利是到最近才被承認,在臻此境界的路程中,往往是以人們的鮮血來鋪陳的。法國的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即曾說到:「人是天生擁有自由的,可是卻無處不被鎖鏈束縛著」,這確實是一針見血之言。
參、心得與省思
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曾說:「己之所欲,施於人」。的確,自由、平等是每個人所欲追求的,任何人皆有權利要求他人對自己平等考慮,以及要求政府提供自由、平等、幸福及財產的基本權利。因而,政府責無旁貸地要排除任何妨礙人民自由權利的阻力;而在積極的作為上,更須藉由法律的具體制訂,才能實現人權保障之目的。
西洋有句名諺:「正義是吞食我家小孩的撒旦」,意為正義一旦被建立成習慣及法律之後,即會漸漸握有強大的威權和權力,反而變成扼殺正義的另一種武器。以侯姓立委提案修法,欲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為例,其將條文中有關:「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不得予以歧視,以及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等保障條款予以刪除,因其所持修法理由謂:「愛滋病毒防治已成為全球一致努力的目標,而本條第1項卻讓本法成為愛滋『保護』法,棄國人健康安全於不顧。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安全,防止無辜遭受愛滋病毒之感染,故予以修正之。」乍看之下,言之有理、順理成章,但如依其邏輯則認為:保障愛滋感染者權益,即會危害到大眾健康安全。然而,保障愛滋感染者之基本人權,除了具有正面的教育意義外,並可鼓勵可能已經感染的民眾主動尋求篩檢,早期發現並早期治療的良善防治目的,從而使愛滋感染者能免於自暴自棄,而迎向積極正面的人生觀。
最重要者,我國愛滋感染者在民國76年以前,多為同性戀或血友病患,然而,現今異性間的性行為,反而成為重要的傳染途徑,每個人(包括立委本身)均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受到感染,而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如果,社會對所有感染者任意曝光、沒有予以隱私權保障,甚至大喇喇地唾棄與排斥,非但不能達到防止愛滋疫情蔓延之目的,反而將使社會付出更大的防治成本。屆時,感染者勢必隱匿不願配合篩檢,民眾對愛滋病將更形恐懼。但是,作為人權保障最後底線的法律,如果棄之不顧、讓其自生自滅,那真是匪夷所思。果真如此,台灣的愛滋人權,非但不能與世界接軌,更將成為貽笑國際的把柄。
最後,謹以本書封面鏗鏘有力的一段話,為「人的權利」下了最好的結論:生存的權利、平等的權利、財產的權利…,這些現代民主社會公認的基本人權,並不是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而是經由人類付出慘烈代價累積而來的;當正義能充分反映在法律上,法律能有效保障權利時,人間才可能有公平、正義與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