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淑玲律師(美國杜蘭大學法研所研究生)
《書籍資料》
中文書名:正義的陰影
作 者: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出版社 :商周出版
出版時間:91年04月11日
《書籍簡介》
在還沒有當律師之前,我絕對是站在警察和檢察官的一方,因為他們是正義的一方。
律師考試放榜的那一天,上榜的我沒有絲毫的喜悅,接下來的一個禮拜痛恨自己為什麼沒能考上檢察官、法官,實踐正義。
到律師訓練所受訓的第一天,上台告訴大家,很害怕自己是會成為魔鬼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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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正式律師一年後,我開始反對死刑。
當了正式律師二年後,領教許多警方、檢方的偵辦手法,還有許多法官莫名的判決後,雖然我還是相信正義,但是我已經不相信所謂正義的一方了。
當了正式律師近三年後,我決定暫時出走,因為我的身心在也承受不了種種的司法弊端,似乎一閉上眼睛,就可以看見無辜當事人無奈的雙眼,即使不摀住耳朵,也可以聽見他們的嘆息與吶喊。
現在我最慶幸的,是我當年沒考上檢察官或法官,否則不知道無知的我,手中會成就多少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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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陰影」這本書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近年來承接個案的集結紀錄,由商周出版社出版,內容包括赫赫有名的蘇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蘇炳坤案、盧正案、徐自強案還有張方田案。每個故事背後都有無盡的辛酸與血淚,他們之中有些人抑鬱終生,有些人在來不及的司法營救中已經離開我們,有些則是還在正義的陰影裡,等待司法的一線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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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這本台灣版的「雖然他們是無辜的」前【註一】,忍不住要發出先前的感嘆,因為其中的一個故事,筆者也參與了一部分。------又是刑求-----張方田案。
大約在民國八十四年間,桃園地區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小女孩遭殺害棄屍案,小女孩一天午後在家裡附近玩耍後就在也沒回來。就在著急的家人四處都找不到的第二天,小女孩的屍體在隔壁鄰居家的三樓陽台被發現,小女孩面孔朝著陽台堅硬的水泥地板,下半身的褲子被褪了下來覆在身上,致命傷來自於頭部的重擊傷痕,任憑母親悲傷的吶喊,卻如何也喚不回那稚嫩的生命。
小女孩的父母經營一家小小家庭沙發工廠,交往背景單純,家庭工廠裡只僱了一名沙發師傅張方田,淳樸小鎮上這樣一件駭人慘案,警方背負著偌大的壓力要儘速找出兇手,短短幾天警方公佈破案,而兇手正是沙發師傅張方田。根據報載,作案工具毛巾、磚頭已扣到案,小女孩屍體解剖報告也出爐,證實明致命傷是因頭顱遭凶器擊斃,最重要的是經過警方循循善誘,兇嫌張方田已俯首認罪,並在警局作了犯罪筆錄,承認企圖猥褻小女孩,因小女孩哭叫,用毛巾摀住小女孩口鼻使其窒息,因誤認小女孩已死亡,於是將小女孩抱到隔壁鄰居三樓陽台準備棄屍,沒想到小女孩突然醒來,情急下拾起旁邊的磚頭擊斃小女孩。警方隨後並根據口供,將張方田帶到犯罪現場作所謂的「現場模擬」,當然受害人的家屬均受通知到場,面對這樣一個殺害自己至親的狠心嫌犯,誰能原諒?於是當眾有人要打兇嫌,當然被警方攔下,兇嫌張方田並下跪向小女孩的母親道歉認錯。
這個案子是在剛成為正式律師沒多久,所長林永頌律師將這個案子的另案,也就是兇嫌張方田自訴警員刑求的案子交給我協辦而接觸,林律師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董事、常務執委,由於司改會的關係將這案子引進事務所,張方田是在一至三審以及更一審都被判死刑後,由其妻子尋求司改會協助,才由林律師引進事務所,雖然是義務案件,但是林律師和事務所辦起來卻不比有酬案件絲毫遜色,因為林律師說,這是人權。
當時張方田殺害小女孩的案件已經三審無期徒刑確定,事務所正準備要對該案提起非常上訴【註二】,而我手中的案件是張方田自訴【註三】劉姓員警刑求的另案,由於兩案密切相關,所以我必須交相參照兩案卷宗。
翻開陳舊的殺人案卷宗,一開始就是張方田的警訊筆錄,內容詳細紀錄張方田殺害小女孩的經過,接著有近十頁卷被大型迴紋針封夾住,好奇的我忍不住打開來看,赫然發現是小女孩屍體的解剖照片,卷是從法院影印回來,雖然沒有彩色照片的鮮明,但是這樣一幅幅小女孩屍體的解剖照片,從頭顱到軀體,觸目的已經不只是驚心,更是痛心,心疼這樣一個純真稚嫩的生命,霎時覺得脾胃在絞動,血液在翻騰,想幫她出一口氣,只是我,我是兇手的律師啊!再看看從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法院好幾個死刑的判決,一直到最後三審無期徒刑定讞的判決,我已經快要不知道自己到底為何而戰了。
按耐不住滿腔複雜的情緒,已經無心去看自訴案裡,兇手的狡辯。於是隨手從附卷的證物袋拿起一封張方田寫給事務所的信來看,字裡行間不是懺悔,而是冤鬱。當時的我心想,可惡的殺人犯,我到要看看你有什麼好說的。於是開始去讀自訴案的卷宗,一開始是事務所代擬的自訴狀,裡頭詳細說明,在小女孩屍體被發現後,案情一直陷於膠著,一天夜裡十二點多,桃園警方劉姓小組長帶著幾名組員到張方田家說是要請張方田到局裡說明一下相關案情,將張方田從家中帶走,結果一上車,張方田就被帶上手銬,雙眼被黑布蒙住,帶到一個到現在為止張方田還不知道的地方,然後幾名警員褪去他全身的衣物,綁住他的手腳,開始毆打他,要他承認是他殺了老闆的女兒,張方田不從,警員甚至用電擊棒電擊他的生殖器。張方田就這樣一直被凌虐,一直到聽到似乎外頭有清晨小學生上學的吵雜聲,整整約六個小時,死不承認的張方田在警方的「勸導下」,乖乖認罪,作了殺人警訊筆錄,然後緊接著在警方陪同下,去做現場模擬。自訴狀所附的證物,是幾張張方田被送進看首所前拍的照片,照片裡的張方田僅著底褲,一臉疲態與腫脹。然後是看守所醫生根據張方田口述還有檢視所作的紀錄,包括手臂、膝蓋多處擦傷,胸部、背部還有腹部紅色淤青,還有最引人注意的生殖器灼燒傷痕。
張方田向檢察官說自己是被刑求的,「現場模擬」被害人家屬下跪是身旁的員警要由他這麼做,但是怒氣衝天的檢察官不相信。到了法院,張方田還是一直說自己是被刑求的,但是法官看了他的筆錄和被害人的照片,哪裡還有心聽他的辯述,想辦法調出多年前他在向檢察官報告自己是刑求的錄音帶,不知何故卻沒由任何聲音。
但是這件殺人案雖然抓到兇手,宣佈破案,卻事有奚翹。其中主要的爭議包括:根據張方田警訊筆錄,張方田說自己用毛巾摀住小女孩口鼻致其窒息,但是扣案毛巾卻沒有唾液反應;張方田說棄屍時女孩突然醒來,情急下拾起磚頭打破她的頭,但是扣案磚頭卻沒有血跡反應,向氣象局調閱桃園地區該段期間天氣紀錄,發現那幾天天氣情並無下雨,所以磚頭血跡也不可能被沖刷不見;張方田說隔壁三樓陽台是第一現場,沒有移動過小女孩屍體,但是小女孩指甲有泥土反應,而且屍斑是從背部開始長起(也就是屍體與地板接觸的地方),但是小女孩屍體被發現是是面部朝下,背部朝上,也就是說小女孩的屍體被移動過,陽台極有可能不是第一現場;另外張方田說自己是從小女孩住家三樓將昏迷的小女孩抱到隔壁三樓陽台,但是事後發現小女孩住家三樓通往隔壁三樓陽台的門根本壞去無法打開,是案發後有人將它打開,而且隔壁建物是分層出租,所以有一個對外出入的樓梯,可以讓人從一樓通到二樓和三樓,任何人都可以透過該樓梯上三樓陽台。因此,可以說,張方田的警訊筆錄根本是一派胡言,扣案證據也沒也證據力,沒辦法證明張方田殺了小女孩,而張方田身上的傷卻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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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看完兩案十來卷的卷宗,我迷惑了。
究竟誰是正?誰是邪?誰是正義?誰是魔鬼?
雖然汗顏,但是我忍不住要承認,在還沒有當律師之前,即使受過四年的大學法律教育,再加上當年準備律師考試的埋首苦讀,我是絕對站在檢、警還有法院的一方,我贊成重刑重罰,我贊成死刑,我甚至覺得那些嫌犯死有餘辜,刑求?這點皮肉之苦比起他們加在被害人身上的痛苦,有什麼大不了的。
就在我當了正式律師後,在林律師的指導下,參與辦理眾多案件,接觸被害人、被害人家屬,也接觸被告、被告家屬、律師、警方、檢察官和法官後,我看過共同被告的互相陷害,警方的刑求,調查員的威脅、利誘、筆錄記載不實,更令人失望的還有檢方和院方對被告人權的忽視,也許這些只是少數,但卻讓人對社會,對司法,對人權有更深的體認,我不是不相信司法的光明,只是了解正義是有陰影的。
我開始反對死刑,因為冤枉的案子絕對比你我想像的還要多很多,這不只是在台灣,即使連人人稱道的法治國家美國,也不在少數【參註一】,而且可悲的是這些被告通常是社會低下階層,無力負擔昂貴的司法代價為他們爭取、平反。
另外,我對於資訊的攝取,變得小心翼翼,尤其是媒體。有許多媒體是站在迎合社會口味的一方,尤其在現今媒體競爭下,很多未經查證的訊息或是不夠專業的概念就這樣注入觀眾的腦海裡,其實是非常不妥的,而且這種情形在美國也一樣,前陣子美國發生幾件小女孩失蹤或遭性侵害、殺害的案子,陪審團因犯罪證據不足而釋放嫌犯,還有一件殺人被告經過多年訴訟被判無罪的案子,這個時候社會大眾的反應通常是站在被害人的一方,譴責司法,譴責被告,幾次觀看著名新聞台的專題報導,女主持人張牙五爪、義憤填膺的帶領觀眾指責這一切的不是,筆者頓時感慨為何不去仔細讀讀陪審團的理由,檢視檢方的證據,除了訪問被害人一方,也要聽聽被告說法,再作評論?有許多時候會發現判決理由是矛盾的,連證據都是表面,因為誰知道這份被告筆錄是否是刑求,還是詢問人威脅、利誘,甚至自行編篡來的。媒體的影響力不容忽視,正面的一方可以監督政府,負面的一方卻也可以誤導民眾,查證、平衡報導與不妄下評斷,才是善盡專業。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是由一群律師、法官、檢察官、教授還有非法律人組成的司法改革社團,「正義的陰影」這本書只是多年來該會協助處理的其中五件個案集結,透過編者對這五件案件的紀錄,可以讓讀者進一步了解這些案件的內幕,看看與新聞、雜誌報導不同角度的蘇建和案、盧正案、徐自強案、蘇炳坤案還有張方田案,必定會給讀者不同認識與啟發,筆者在此除表達對民間司改會這群熱心人的敬意外,更誠摯推薦這本動人心弦的好書。
【註一】:美國的刑事冤案也不少,相關書籍可參考「雖然他們是無辜的」(In Spite of Innocence)一書,商周出版。
【註二】:所謂「非常上訴」,在刑事案件中,係指案件在第三審判決確定後,因發現該判決違背法令,由被告或檢察官檢請最高檢查總長相最高法院提起的救濟方式,相關要件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至第448條。
【註三】:所謂「自訴」,乃指在刑事案件中,非透過檢察官起訴(公訴),而由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或其家屬)對法院所提出之告訴案件,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至第34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