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私立玄奘大學兼任講師(人權課程))
《書籍資料》
中文書名:合理的懷疑-從辛普森案批判美國司法體系
英文書名:Reasonable Doubts:The O.J. Simpson Case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作 者:亞倫.德蕭維奇(Alan M. Dershowitz)
譯 者:高忠義、侯荷婷
出版社 :商周出版公司
出版時間:2001年(民國90年)
《書評》
壹、前言
1994年6月12日,美國知名的黑人足球名星辛普森(Simpson),涉嫌謀殺了其白人前妻妮可(Nicole)及前妻男友等二人。辛普森被控殺妻案,堪稱為美國90年代最受囑目的刑事案件,當時所謂的「世紀大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翻騰了整個美國社會,並將整個國家的人民,捲入這場挑起種族傷痕的審判當中。然而,絕大多數的美國白人仍然相信辛普森有罪;相對地,美國的黑人則是一面倒地認為辛普森是無辜的。
另外,「辛普森案」最令人無法理解的是,辛普森雖然在刑事判決中,獲得陪審團無罪判定而開釋;然而,在被害人家屬所提出的民事賠償案中,辛普森卻是獲判敗訴,必須賠償鉅額的金錢,二者截然不同的結果,亦令人稱奇。因而,一般人民很難瞭解,國家的司法體制究竟是如何地運作,才會導出此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結果。
貳、本書內容介紹
由「商周公司」出版的「合理懷疑-從辛普森案批判美國司法體系」這本書,是由美國法律界如同NBA職籃明星麥可.喬登一樣神奇偉大的律師-亞倫.德蕭維奇(Alan M. Dershowitz)所原著,而由高忠義、侯荷婷等人翻譯而成。亞倫是哈佛大學教授,亦是知名的人權律師與法律評論家,曾擔任美國重要的人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運動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ties Union)」的理事,其亦曾為許多的死刑犯充當義務辯護工作。亞倫在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程序、人權及證據法等方面素有專精,並長期在美國各大媒體發表法律評論,著有許多的暢銷書,其言論犀利、雄辯無礙,堪稱最敢言的律師。雖然亞倫擔任「辛普森案」的夢幻律師團成員,但其自許本書是寫給眾多慎思的觀察者,對於那些堅定相信辛普森謀殺了妮可及其男友的人,其認為並非想改變他(她)們的想法,而是要幫助其瞭解為何美國的刑事審判制度,會得出與他(她)們所相信的事實大不相同的結果,進而能認同陪審團的確做了正確而妥適(correct and just)的無罪判決。同時透過本書解釋,即使在陪審員都認為辛普森在事實上「做了此事」之情況下,卻仍能在法律上及正義上,合理地判決他無罪。作者亦表示,當初同意加入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團,主要是因為不論本案是正面或負面的,這個案子確實能作為教育美國公民,甚至是整個世界的教材。
本書共分為10章,各章內容介紹如下:
第一章、傳言滿天飛-辛普森案早在審判前就已經決定了嗎?
第二章、發現真實-刑事審判的目的在尋求真相嗎?
第三章、真正的警察會說謊-為什麼警察不據實公布搜索及逮捕過程?
第四章、陪審團的懷疑是否合理?
第五章、種族因素的影響更甚於性別嗎?
第六章、媒體舞台上的法庭大戲-為什麼一般大眾的觀點與陪審團的認知之間有如此大的落差?
第七章、金錢能夠換取無罪判決嗎?
第八章、檢辯雙方的角色-檢察官與律師都只專為他們的當事人辯護,而枉顧正義嗎?
第九章、如果陪審團判決辛普森有罪呢?
第十章、一件開「惡例」的「大案件」?
第一章至第二章重點介紹
辛普森殺妻案,就像其他許多的案子,不管電視攝影機如何拍,輸贏早已在法庭外決定了,甚至早在審判還沒開始前就決定了。對許多美國人而言,辛普森案儼然成為司法制度的越南-揭露出令人不忍卒睹的弊端。辛普森案不只觸動了永無休止的激情與仇恨,也引發最令人感受壓力的平權問題,以及刑事審判制度無效用的普遍質疑。
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哈藍(John Harlan)曾在1970年溫緒(Winship)案判決時說:「在刑案中,我們要求必須達到沒有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明,才能定罪。這項要求是基於我們的根本價值觀認為,誤判一個無辜的人,比錯放有罪的人更糟。」哈藍更進一步解釋:假如刑事審判的證據標準僅是「優勢證據標準」(此為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意指如有51%的證明,即可勝訴)而已,而不是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雖然縱放有罪被告的風險較低,但卻會因事實認定錯誤,而誤判一個無辜者有罪的風險,大幅地升高。就辛普森一案而言,陪審團並非就辛普森「他幹了那件事」與否來投票,而是判定檢察官所提的證據,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而相信被告確實犯下了這項罪行。
英美法系的刑事審判,主要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來解決爭端,在這種制度下,無論那一方都會依循法律途徑和倫理規範,想盡辦法打贏官司。或許長期對抗下來,會有助於真實的發現,但是在實際的案例中,卻未必總是讓真相浮現出來,這種方式也未必被大眾接受及瞭解。作者更舉出審判期間的某個晚上,其曾在欣賞音樂會大廳中,遭受一名婦女趨前向他叫囂:「你根本沒有資格來欣賞音樂,你根本不關心正義,你只在意怎麼打贏官司。」作者當下回應其質疑,並謂:「妳只對了一半,當我是代表被告的律師,我的確是想要贏,依循一切公正、合法、合乎倫理的方式,這就是我們國家伸張正義的作法,雙方都想辦法贏,這叫做當事人主義。」
第三章至第四章重點介紹
絕大多數的美國民眾,尤其是白人,都深信辛普森殺害了妮可等二人,根據華盛頓郵報在判決後進行的民調發現,有70%之美國白人認為辛普森有罪,63%之民眾認為陪審團的判決出於偏見。就全國的民眾而言,有60%的人認為辛普森有罪,56%的人「不贊成」判決結果。因而,很多美國人將陪審團的無罪判定視為「種族主義的」、「錯誤的」、「令人厭惡的」、「非理性的」,並且是「愚蠢的」。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對「合理的懷疑」,做了以下的定義:其不僅是可能的懷疑而已,任何與人相關的事物,都存在某種可能或想像的懷疑。「合理的懷疑」即是指整個控訴中,在經過對所有的證據,全盤地比較及考量後,陪審團心裡仍無法全然確信檢方所控訴之事實。本案最初的法律爭點,是警方在沒有搜索票之情況下,闖入辛普森的住處是否合憲?另外,作者非常質疑處理本案之一名刑警富爾曼,因為其對黑人與白人之間的婚姻憎恨程度,是毫無理性的種族偏見。再者,回到案發的前10年,在1985年,富爾曼即曾至辛宅處理辛普森對妻子之家庭暴力案,對未能當場逮捕辛普森而耿耿於懷。因此,當1994年發生妮可被謀殺案,富爾曼又是最初至辛普森住處,通知其前妻已被殺害的四名警員之一,作者即強烈質疑該警員偽造出辛普森襪子及其後門上的血漬,乃至於辛宅後院的血手套等,無非是栽贓的作法。在這個案件中,作者一直認為至少有五名警察及一名高階主管,串通好編織一個掩飾實情的故事,欺瞞大眾有關他們執行搜索扣押的真相,換言之,警方試圖構陷一個有罪的嫌犯。
即使如此,很多的評論家指出:在命案現場所發現一些不利於辛普森的證據,包括:辛普森的血跡、毛髮、鞋印、手套等,即使排除了所有在辛普森家宅中找到的那些可疑證據,仍足以定辛普森之罪。再者,於辛普森住宅內發現他的血滴,以及在野馬跑車上發現的辛普森及兩名被害人之血跡,乃至於長期的婚姻失和行凶動機等,都足以確定辛普森的罪嫌。但檢方所提出的上述證物,均被辯方以「相關性薄弱的證物」一一駁倒,認為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辛普森早期曾在妮可的住處活動,與後來的凶案並沒有關聯。而在辛普森住宅找到的血液,很難據以定罪,因為有可能是出於輕微的切傷或刮傷,一個人的血滴,本來就很容易出現在住家裡;再說,手套亦與辛普森的手掌大小不合。而車子裡所採的血液量非常地少,如果一個犯下謀殺案的凶手隨即駕車逃逸,留下的血滴絕不會如此少。比較值得關注的是,作者認為即使陪審員相信被告有罪,但是他(她)們卻拒絕加以定罪,因為根據警方刻意偽造的證據,而定被告的罪,是絕對錯誤的,最終即形成了「陪審團的廢棄」(jury nullification)之結果,也就是陪審團拒絕依其認為不公正的法律,來判定被告有罪,即使是事實均顯示被告有罪之情況下亦同。
第五章至第六章重點介紹
作者認為:在美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種族議題一直是個顯著的特點,從警察如何對待某人犯,到州長決定是否為死刑犯減刑等,都與之密切相關。作者因為對種族問題有很濃厚的個人色彩,尤其在死刑的議題上。因此其質疑:因種族因素而差別適用死刑,是否違憲?作者極力反對基於加害者的種族因素,而差別地適用死刑的運作方式,因為黑人殺死白人比白人殺死黑人,更容易被判死刑,死刑制度依其差別適用的執行方式,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障」條款。
在辛普森案中,種族因素對陪審團心裡的影響,仍是高於性別因素之影響。在這個12名陪審員中,有9名女性之陪審團,檢方試圖激起她們對被害女子之同情,並且提出妮可過去是如何地受到辛普森家庭暴力之證據。然而,辯方則是向有9名黑人的陪審員提出證據,說明警方因為種族因素而偽造、變造證據,以及作假證詞,並且在本案的偵查及起訴過程中,屢次有違憲之行為。有些陪審員承認辛普森的獲判無罪,本案警方惡行的證據,遠比辛普森家庭暴力的證據,更具有關連。
為什麼許多民眾對於事實的看法,會與陪審團的看法有如此大的出入,因為這個案子有二場完全不同的審判,一場是在陪審團前進行,一場是在社會大眾前進行的。作者因而認為,媒體在此一法庭大戲是從不缺席的,並且不斷複製及強化許多影響深遠的迷思,其中最致命且普遍流傳的即是:為了打贏官司,辯方必須證明整個洛杉磯警局、聯邦調查局,以及檢驗血液樣本的實驗室人員等,都參與了大規模的設局同謀。甚至有專欄作家用誇張的筆調來嘲笑辯方的論證:
「當有疑問的時候,就辯稱對方串謀;當有雙重疑問的時候,就辯稱對方串謀及不適任。換句話說,警方可以聰明到設下網羅,來構陷辛普森,但是卻笨到將血液樣本,當作跟麥當勞得來速拿到的調味包一樣地處理。也就是,既說警方串謀構陷,又說警方不適任,就好像是嫌菜不好吃,卻又嫌份量太少一樣。」
第七章至第八章重點介紹
辛普森案判決宣布後,最常聽到的批評就是:金錢決定了審判結果。的確,有錢人比窮人能得到更好的法律扶助,這表示我們的司法體系有嚴重的失誤之處,但改善這種不公平的方法,並不是剝奪有錢人跟資源龐大的州政府相抗衝的條件,而是提供窮被告更多的資源,讓他們也能公平地打官司。雖然任何刑事案件必然會有弱點,而高價的律師費,可以用律師無限的調查資源,不斷地找出這些弱點,因而有:「合理的懷疑需有不合理的價錢」之譏。但作者卻不苟同此點,其認為在一個罪證明確的案子裡,沒有任何價格可以買到合理的懷疑;然而,在勢均力敵的案件中,金錢所能買到的調查及其他所需資源,確實能夠讓判決結果在有罪或無罪之間,有著很大的影響。
辛普森的財富,讓他擁有一組12人的辯護律師、3個調查員及6個鑑識專家,這些世界首屈一指的鑑識專家(包括李昌鈺博士),挑戰每一項州政府所提的鑑識證據每個細節,亦即「證人」比「律師的三寸不爛之舌」,更能在勢均力敵的案子裡發揮影響力。因而,作者認為:當辯方有適當的資源,能夠站在對等的地位上積極挑戰檢方,則較能促進真實的發現,如果司法要保持天秤的兩端平衡,辯方就應享有與檢方對等的資源。
第九章至第十章重點介紹
時間會證明辛普森案的判決,是不是製造一個大惡例的開始,毫無疑問的,這是美國1990年代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它牽涉了最具爭議性的:虐待配偶、種族政治、經濟地位不均、科學發明、對律師的批評及資訊立即傳輸等問題。的確,這是個很棘手的案子,對被害人的家庭、被告及其家人、對法官、律師、警方、媒體,乃至於社會大眾等,均是如此。判決結果更是遭受誤解及不受歡迎,因為有那麼多人近距離地看了這麼多本案不尋常的一切,它確實對一些人的判斷力有負面的影響。
在辛普森案判決後,民眾廣泛地討論整個司法體系出了什麼問題?有人呼籲降低檢方的舉證責任,不要再以「排除合理的懷疑」為標準,好讓被告能夠以不那麼嚴格的證據被定罪。當然,也有要求接受多數決制的陪審團判決、廢除陪審團隔離制,並允許陪審員在證人作證結束前訊問證人。同時,亦有建議一方面保留陪審團制進行審判,另一方面亦採行大陸法系的專業法官制。此外,也有人建議採用英國式的審判規則,限制媒體的採訪自由及言論自由,並且在審判時不要進行電視轉播等。更有建議限制律師酬金的上限,就好像限制選舉經費一樣。
參、心得與省思
辛普森案發生在1994年的6月,其後的無罪判決,激起美國社會極大的餘波盪漾。在複雜的司法體制下,會有如此的判決結果,不單是我國人民有如霧裡看花、摸不著頭緒,就是其本國人民亦無法理解,才會造成如此大的震撼。甚至在1995年10月3日上午判決前的幾個小時,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更聽取辛案可能引發的國家安全及種族暴動的報告,洛杉磯市也全面安全戒備。而判決前的時刻,全國人民幾乎都停下手邊工作,聚在電視機前凝神聆聽判決結果。可以說單一的司法個案,會在美國有如此大的擴散效應,應是該國錯綜複雜的歷史因素聚合使然。
在我國,民國80年3月台北縣汐止曾發生吳姓夫婦命案,此案雖在84年2月對蘇姓等3名共犯判決死刑確定,但在民國92年1月13日的再審案宣判中,3人獲得平反、當庭無罪開釋。而在同年的2月6日因蘇案宣判,打鐵趁熱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中,特別將辛普森案中,美國的一些刑事訴訟法則,具體地增訂於我國的法律條文當中,其中最重要者,即是「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的證據法則」等二大部分。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檢、警、調等偵查機關負有舉證責任,而對於被告所蒐集之犯罪事實證據,必須達到「超越合理的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證據標準,被告才有可能被判有罪。另外,依據「嚴格的證據法則」,有所謂的「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Poisonous Tree Doctrine),即違法手段所取得之證據,因缺乏程序正當性,故須將此一證據予以排除適用。在辛普森案中,可以看出辛普森的辯護律師亞倫(即本書作者),最為在意者,即是其堅信刑警富爾曼因為嚴重的種族歧視,而以種種的栽贓手段,陷辛普森入罪。辛普森案最後能被陪審團判定無罪,與辯方堅持「證據排除法則」,而能獲得陪審員一致的認同,至為密切。
而在種族問題上,雖然我國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平等權」一直是人權奮鬥史中,最重要的一項。然而,民主法治水準高度發達如美國者,猶不能免於辛普森案所帶來的種族問題之纏繞糾葛,況乎我國?相較於美國,我國目前同文同種,且膚色一致情形下,當無種族歧視的問題,且標謗「人權立國」的此時,當致力於營造人權的基礎建設,以促進族群及性別的和諧、消弭任何形式的歧視及差別待遇為首務,惟有如此,才能達到實質上的平等及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