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
《書籍資料》
中文書名: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
英文書名: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作 者:安東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
譯 者:蘇希亞
出版社 :商周出版公司
出版時間:1999年(民國88年)
《書評》
壹、前言
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s…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此修正案的起草人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1751-1836)清楚地預見到政治的民主與言論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有著密切關係。而1960年發生的蘇利文控訴紐約時報誹謗案,衝突延燒了4年之後,該案在1964年經由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性改判而出現轉機。其不啻是對「紐約時報」的存續及媒體的報導自由造成莫大的威脅,更是美國言論自由與民權運動的重要轉捩點,成為人權史上的經典文獻,包括台灣在內的世界各國,常將此一判例予以廣泛地引用。
貳、本書內容介紹
由「商周公司」出版的「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這本書,是由安東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所原著,而由蘇希亞翻譯而成。安東尼是紐約時報的專欄作家,曾獲頒二次普立茲獎;他在哈佛法學院任教達15年,講授「憲法與出版」課程。經由作者春秋之筆,完整地紀錄及分析美國最重要的誹謗訴訟。本書的故事背景即是在1960年,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所刊登的全版廣告,涉嫌對其誹謗。雖然,這則廣告確實挑戰了美國南方的種族隔離觀念,但其廣告內容僅提及「南方暴力人士」等字眼,並未指名道姓某個人,卻引發紐約時報所意想不到的餘波盪漾。
本書整體而言,是流暢易讀的,好像說故事般引人入勝,而不會感到枯燥。其分為20章,各章內容介紹如下:
第一章、傾聽他們發出的聲音
第二章、蒙哥馬利的回應
第三章、隔離與不公平
第四章、審判
第五章、報紙被消音了
第六章、自由的意義
第七章、危害治安法
第八章、第一次世界大戰
第九章、何姆斯、布蘭迪斯不同意見
第十章、蓬勃的自由
第十一章、進軍最高法院
第十二章、永遠都不是時候
第十三章、希望我說的,能使庭上滿意
第十四章、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
第十五章、蘇利文案的意義
第十六章、在最高法院內
第十七章、公眾與私人
第十八章、舞已經結束
第十九章、另起爐灶
第二十章、後記
第一章至第五章重點介紹
「捍衛金恩博士和南方自由委員會」為了募款援助金恩博士及其他受迫害的南方黑人,由委員會的義工莫瑞(劇作家)撰寫廣告文,委託紐約時報刊登全版廣告。在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即以斗大的標題寫著:「傾聽他們的聲音」刊出,在廣告內容如下:
「今天,全世界都知道,美國南方數以千計的黑人學生,正發起一項和平示威遊行,以宣稱黑人在美國憲法及權利法案的保障下,擁有人性尊嚴的生存權利。然而,在他們爭取保障的努力過程中,卻使他們遭受空前未見的殘暴對待,這是來自那些蔑視這法案的人們…。」
而廣告文更舉出幾個種族歧視的實例:
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州會議廳前,當學生唱完「我的國家,也是你的」後,學生領袖隨即被校方開除學籍,而且,有一大批荷槍實彈、帶著催淚彈的武裝警察,在阿拉巴馬州立學院校區中嚴陣以待。當全體學生以拒絕復學抗議州政府濫用公權力時,他們所在的餐廳遂遭到封鎖,警方打算以挨餓迫使學生投降。
對於金恩博士的和平抗爭,「南方暴力人士」卻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武力脅迫來回應。他們炸毀金恩博士的家,還差點兒殺了他的妻兒;他們對他做人身攻擊;甚至以各種罪名逮捕他7次-像超速、遊蕩、或侮辱之罪的罪名。現在,他們更以「偽證」罪起訴他,這是一項可能使他被判10年的重罪……。
這則廣告只是個開端,而非結束,因為,一場法治與政治的嚴重衝突就此展開。儘管此則廣告並未指名道姓地批評某個人,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局長蘇利文,認為所謂的「南方暴力人士」即是在影射他本人,因而在1960年4月19日,蘇利文前往蒙哥馬利市的阿拉巴馬州法院,控告紐約時報涉嫌誹謗。蘇利文聲稱,廣告中提及蒙哥馬利市的部分,以及對付金恩博士的「南方暴力人士」等字眼,有誹謗他個人之嫌,他訴請50萬美元(就當時而言,是個天價)的損害賠償。而紐約時報亦聲明:所刊登的這則廣告,是合法廣告代理商循著正常作業流程處理,並由知名及本報訂戶共同付費刊載的,這則廣告並非紐約時報的新聞報導,亦非本報編輯的評論或判斷。
刊登「傾聽他們的聲音」這則廣告,竟導致紐約時報官司纏身,還可能必須支付高額的損害賠償,且紐約時報的辯護律師及高階主管,都無法說服他們撤回告訴。另一方面,阿拉巴馬州法院的法官及陪審團對北方報紙干涉種族議題的行為,也顯得相當不友善。而阿拉巴馬州法院在充滿偏見的瓊斯法官主導下,陪審團一致判定原告蘇利文獲得勝訴,紐約時報必須支付蘇利文所訴請的50萬美金的全額損害賠償。這個由瓊斯法官創下的判例,使得1960年代的美國報紙「噤若寒蟬」,因為他們必須冒著被控誹謗罪的高額賠償風險,去報導南方種族主義的真相。任何媒體特派員到阿拉巴馬州採訪,或到當地發行報紙、或接受當地人士廣告的報社,都可能被揪到州法院去。在新聞報導或廣告中,連名字都不曾出現的政府官員,居然可以要求賠償,並且輕易地就能夠使陪審團相信,是在影射其本人並使其名譽受損,甚至,推定該則廣告是個不實的報導言論。
1962年8月30日,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Alabama)確認了州法院對紐約時報的判決,不僅完全支持該項判決,還以更廣義的解釋,宣判了此件誹謗案,陪審團判定這則廣告內容「指涉且關係到」蘇利文。此舉無異對媒體在種族議題上的報導,造成更大的威脅,儘管紐約時報提出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觀點,但阿拉巴馬州法院以一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保障誹謗言論」,即駁回了其聲請。因而,以民事誹謗訴訟威嚇媒體的策略,在美國各地即不斷延燒起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因為在節目中,探討蒙哥馬利市黑人聲請投票權的困難度問題而遭人控告,並求償150萬美元,南方各州政府亦紛紛仿效阿拉巴馬州的做法。是故,在1964年最高法院駁回紐約時報對蘇利文案判決之前,南方各州官員控告媒體誹謗罪的總求償金額,居然高達3億美元。
第六章至第十章重點介紹
在言論自由的發展史上,1919年最高法院大法官何姆斯(Holmes)有兩句話,是個重要的臨界點:「每一個案件的問題都在於,這些被告的內容,在這樣的非常時期,是否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而導致實質的危害(substantive evil),如果是的話,國會即有權防患未然。這是『接近與程度』的問題(proximity and degree)」。因而,言論自由受到美國最高法院的認可,成為憲法的最高價值,肇始於1919年10月,時年78歲的大法官何姆斯在「亞伯瑞斯訴美國政府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中的不同意見。他說:只有在言論市場(the marketplace of ideas)裡,真理才會得到最佳的檢證。
另一位與何姆斯一起並肩作戰、捍衛言論自由的大法官布蘭迪斯(Brandeis),在1927年「惠尼訴加州政府案」(Whitney v. California)對於言論自由的理想主義觀點,在其提出的協同意見(concurring opinion)中表露無遺:
「美國獨立建國的先賢們相信,國家的終極目的在於讓人民自由發展,並且採行三權分立、彼此制衡,以遏阻專斷政權。對他們而言,自由既是目的,也是一種手段。先賢們相信,自由為幸福之本,而勇氣為自由之本。他們相信,自由思考和言論,是探索和散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方法。如果,沒有言論和集會討論的自由,則政治真理無以立足;如果,人民得自由發言和討論,則可提供適當保護以防範有害思想的傳播;自由最大的敵人,是思想僵化的人民;公眾討論是政治責任,更應是美國政府的立國基本原則。先賢們承認,開放典章制度供人民討論,的確有其風險,但他們更清楚,社會秩序不能以懲處違規的恫嚇來維持;況且,扼殺思想、希望和想像,更容易招致危險。只有讓人民自由討論政府缺失和補救之道,才有所謂的國家安全;而且,對於錯誤決策適度的補救,通常成效卓著。先賢們也認識到輿論的理性力量,而儘量避免以法律使人民噤若寒蟬(這是最惡劣的權力主張)。他們承認多數暴力的可能性,所以增補憲法修正案來保障言論和集會的自由。」
何姆斯在1919年「亞伯瑞斯訴美國政府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中的不同意見,以及布蘭迪斯在1927年「惠尼訴加州政府案」(Whitney v. California)對於言論自由的意見,猶如破石穿巖的水滴,在迂迴之中,終於促使最高法院做出解釋-「言論和出版自由」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而在1931年,最高法院審理第一宗重大的「出版自由」案件-「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政府案」(Near v. Minnesota);十年後又出現布里吉斯案,這二個判例在言論及出版自由上,是個重要的判例,且當時大法官的正反意見表決均為5比4,都是支持自由的一方獲勝。儘管二案最後均以「勉強多數」(narrow majorities)作成判決,卻也都被視為憲法的座標點,反映了言論自由的價值,對於蘇利文案中尋求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紐約時報而言,具有相當的意義。
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重點介紹
紐約時報僅因一則未曾提及原告姓名的報紙廣告,即被阿拉巴馬州法院判處高額賠償金額予未受財物損失的公職人員,這種不公平的現象,因種族仇視的氛圍而更加強化。在1962年的社會環境中,紐約時報要獲得平反,無異是難如登天。對於州法院根據州法所審判的案件,美國最高法院無權改判;不管判決多麼地不公正,最高法院僅在案件涉及憲法或聯邦法令時,才有權覆審。至於誹謗訴訟,是個不折不扣的州法案件,不管損害賠償金額多麼地怪誕,或是引用的法律多麼地風馬牛不相及,都不會被認定為觸犯憲法條文或第一修正案的案件。然而,紐約時報找上專攻憲法與最高法院,並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任教的賀伯特.威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教授擔任辯護以說服最高法院。為了順利將蘇利文案以第一修正案送進最高法院,威克斯勒必須讓人民信服,如果不合時宜的誹謗法持續袒護蘇利文這樣的公職人員,那麼它可能違反了憲法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原則。
1963年1月最高法院終於同意覆審「蘇利文案」,這宗誹謗訴訟在1964年1月6日開庭辯論,威克斯勒直接面對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發言及詰問對話。同樣地,蘇利文的辯護律師內克曼,亦在法庭內接受9位大法官的詰問。而在隔天中午,這個案子辯論終結,一切均掌握在大法官手中,律師們除了等待和揣測審判結果外,什麼事也不能做。終在1964年3月9日,最高法院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判決駁回。由布瑞南(Brennan)大法官負責主稿的判決文,結論指出:
我們論斷本案時,應慮及我國所許下的一項意義深遠承諾,亦即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uninhibited)、充滿活力(robust)、完全開放的(wide-open);其中也應該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本案這則廣告所表達的是,人民對當前重大公共議題的申訴與抗議,理應受到憲法之保障。
布瑞南大法官凸顯出美國的自由特質:百無禁忌,甚至包容激烈、尖銳的批評,這是「蘇利文案」判決文中,最為人津津樂道的名言。布瑞南大法官的判決文,從布蘭迪斯、何姆斯等人的思想中,汲取自由觀點,交織成最高法院首次對美國的言論自由理論(即麥迪遜學說),所做的全方位論述。這篇判決文即是採取麥迪遜的觀點,以「美國是主權在民的國家」與「人民有評論政府的自由」,作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章重點介紹
蘇利文案只是個開端,而非結束,但布瑞南大法官的判決文,竟然問題重重,例如: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蓄意輕忽」真相,構成誹謗罪?在1968年的一宗案件中,大法官們為「蓄意輕忽」下了定義,亦即:如果作者或編輯在出版前,疏於查證報導內容,並不能認定他們蓄意輕忽事實真相;惟如果他們事前即已知悉報導可能有誤,卻仍一意孤行,付梓發行者,始構成蓄意輕忽之行為。「誹謗罪」,這個在過去並不屬於最高法院管轄權限的對象,自此以後,即得以列在最高法院的訴訟案件之中。但是,有關公眾與私人議題的案件,是個複雜難解的憲法規則,亦即如何劃分公眾領域生治與私人領域生活,是個重要問題。假如,某人刊登一則非關公益,卻與你有關的不實及不利的陳述,無論如何你都可以依據州法,獲判損害賠償,但憲法就不能應用於你的訴訟。另一方面,如果你是私人,但在有關公眾關切的事件中,遭到攻訐,那麼,除了符合州法的必要條件外,還得在第一修正案的規定下,證明有關你的不實陳述,至少對方具有無心之過;倘若,你是公眾人物或公職人員,則必須符合憲法原則,舉證該出版品之所為,具有已知或蓄意輕忽之不實。
如果沒有「蘇利文案」,媒體未必能像現在這樣地透視政府的權力及秘密,以及把政治事件真相呈現給大眾。然而,蘇利文案的事件背景,卻是美國南方的種族問題,本案自然對其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為紐約時報辯護的賀伯特.威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在蘇案發生20週年後,說了一段別具意義的話:「我想蘇利文案的判決之所以能夠『雖千萬人吾往矣』,是因為它忠實地反映了傑佛遜及麥迪遜的理想。麥迪遜說過,公民才是批評者,而不是政府。這是多麼偉大的理念!而在短短的國家歷史裡,得以見到國會和執政黨接受這個理念,對於那些關於釋憲的司法功能之人而言,又是多麼地欣慰啊!」
參、心得與省思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言論自由有追求真理、形成公意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之功能,是維持民主社會所不可或缺之機制,是故,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對誹謗罪與言論自由,著墨甚多。另外,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而刑法第311條設有誹謗罪之阻卻違法事由相關規定,目的即在於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
國內亦曾發生多起政府人員與媒體間之誹謗訴訟,就美國蘇利文案而言,在處理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時,以其大法官所揭示的「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為原則,即須舉證該出版品是否具有已知或蓄意輕忽之不實,此為兼顧保障言論自由及名譽權之重要基礎。尤其,當我們看到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判決文所宣示的:「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uninhibited)、充滿活力(robust)、完全開放的(wide-open);其中也應該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由此得以想見,民主政治是一種百花爭鳴、意見多元的社會,目的即在於避免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而扼殺人民思想的自由。
此外,「不得立法侵犯」原本是一個國家保障人權的消極措施;積極方面,則是要「立法保障人權」。因而,對照目前有關戶籍法第8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如其將對人民之基本權利構成侵害,則當儘速予以立法刪除,除了可以確保人民之隱私權外,對國家的人權形象,也有正面的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