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
《書籍資料》
中文書名:西洋人權史-從英國大憲章到聯合國科索沃決議案
作 者:劉文彬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出版時間:2005年(民國94年)
《書評》
壹、前言
現代的人權思想,是由西歐開始發韌的,而後逐步地擴及全歐洲、美洲、亞洲及非洲等地。近年來,歷經聯合國的推動及努力,人權保障的工作,亦由國內法和國家機構的層次,提升到了國際法及國際組織的層面。而人權的項目,也不限於自由權、生命權、平等權及財產權等傳統人權,更擴充至經濟權、工作權、生存權及集體人權等。
人權的進步與發展,可以說是經歷了數個世紀的血腥戰爭,以及人權思想家的積極鼓吹及傳播,始有今日的豐碩果實。然而,若未善加維護及保衛之,人權亦很容易被踐踏得體無完膚;甚至假人權之名,行侵害之實。由此可見,維護人權是不容有片刻的鬆懈。
貳、本書內容介紹
由「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所出版的「 西洋人權史-從英國大憲章到聯合國科索沃決議案 」這本書,是由本國學者 劉文彬 先生所著,其探索西方人權史從 13 世紀初英國的大憲章,到 20 世紀末聯合國的科索沃決議案,約 800 年間的人權發展歷史 。且作者自成一格地將其分成五個時期,有系統地介紹每個時期人權的進展及歷史事件。
本書共分為 5 章,各章內容介紹如下:
第一章、爭取人的尊嚴與價值時期(約 1215-1600 )
第二章、人權受壓制而反抗時期(約 1600-1775 )
第三章、人權理論初步實踐時期(約 1763-1799 )
第四章、爭取人權的「去階級化」與「集體化」時期(約 1800-1928 )
第五章、追求人權普遍化時期(約 1929-1999 )
第一章重點介紹
近代英國人反抗王權壓迫的歷史,始於西元 1215 年所簽署的「大憲章」( Magna Carta ; Great Charter ),這份法律文件不但是英國保障自由的正式公文書,更是被視為近代西方人權史的第一個法律文獻,它對後世的人權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及影響。歐洲大陸從 14 世紀開始出現的人文主義,則有反教權及歌頌自由與平等的特質,也為人權提供思想上、文化上及理論上的基礎。而 16 世紀開始的宗教改革運動,則是從信仰上來落實人文主義的自由及平等人權理念,對當時的一般人民確有廣泛的影響。而在 1598 年,法王亨利四世( Henry IV )所頒布的「南特詔令」( ? E dict de Nantes ),則是以帝王的權威施行宗教寬容,使法國殘酷殺戮達 36 年之久的宗教戰爭,真正劃上休止符,也為不同教派的信仰自由,樹立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從「大憲章」到「南特詔令」,從反王權到反教權、反宗教歧視,其共同特質在於爭取人所以為人理應具備的尊嚴及價值,其具體行動即是向壓迫者要求人的基本權利及自由。而就人權發展史而言, 13 世紀至 16 世紀似乎是一個全面反抗的時代,反君權、反神權、反教權及反封建特權等,而反抗的另一個意義就是爭取,例如:貴族 向 君王爭取封建特權及繳稅自主權、宗教改革者向教會爭取信仰的自由權和平等權、不同教派之間相互爭取宗教平等權、貧農向領主爭取人身自由權及經濟平等權、都市無產階級向資產階級爭取工作權、生存權、參政權,以及君主向教皇爭取教職任命權等。
第二章重點介紹
在 1628 年,堅信「君權神授」的英王查理一世( Charles I ),為國會所迫接受了「權利請願書」( Petition of Right ),宣告所有未經國會同意的徵稅為非法,也要求軍隊不得強占民房,並禁止未經法定程序逮捕人民,以及在平時實施戒嚴法等。而英國人傲稱的「光榮革命」( 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1689 ),英王詹姆士二世被迫逃亡,而由國會迎立其女兒瑪麗及女婿威廉為共同君主,在不經內戰或流血的情況下,完成了改朝換代的艱鉅任務。「光榮革命」澈底解決了 1642 年內戰以來懸而未決的政治及宗教問題,建立了「國會至上」的原則,在立法及行政上,國會均成為最高的權威掌握者。為了澈底削弱君主的權利, 1689 年 10 月國會通過「權利法案」( Bill of Rights ),重要內容有:
一、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
二、議員有言論自由權。
三、未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可徵稅。
四、國王擁有常備軍須先經國會同意。
五、國王及其配偶不可信奉天主教。
六、國王不得中止法律的效力及設立特別法庭。
因而可知,「權利法案」保障了議員的權利,卻剝奪了國王的財政權、信仰自由權、軍事領導權及司法權等。整體而言,王權受到極大的限制,英 國虛位 君主政體更進一步確立,而「議會主權」的型態獲得鞏固。一般咸認,「權利法案」是英國人反抗暴政、爭取自由的人權成就,但事實上,「光榮革命」爭取到的,只是地主及貴族階級的權利,廣大民眾的權利並未獲得重視,此點可由「權利法案」中,甚少有關人民權利之事項看出端倪。所以,從人權觀點而言,「光榮革命」其實是一個「貴族地主奪權、國王喪權、人民無權」,以及「國教有自由、異教無自由」的不平等革命。儘管「光榮革命」有著不光榮的一面,但它對 18 世紀末的美國獨立革命及法國大革命,卻有深刻的影響,因為英 國推翻 君主專制的先例,鼓舞了美、法等國反抗專制政治的力量。
在專制君主的嚴苛統治之下,歐洲人民普遍缺乏自由權,人權思想家乃提出革命權以合理化民眾的反抗力量。人權學說所蘊涵的理性主義、人道主義、個人主義等,在 17 、 18 世紀確實發揮了一些影響力,例如:理性主義強調信仰自由、政治自由,因而有助於促成政府的權力分立及削弱教士權力等;人道主義促使當政者修改嚴酷的刑法,使輕罪者不重罰等。
第三章重點介紹
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是此一時期的兩大人權事件,其受到人權思想的影響,是無庸置疑的,且兩大革命所發布的宣言及其後制定的憲法條文,大體上落實了 17 、 18 世紀的人權理論。 1776 年的美國獨立革命,對於人權具有下列意義:
一、獨立革命成功,證明歐洲思想家的自然權利理論、社會契約論等,可以成為反抗政治壓迫的思想武器及理論基礎,對日後西方革命(甚至是東方的革命),具有示範作用。
二、所發布的「權利法案」 10 個條款,其所保障的幾乎是個人的自由與安全,而美國憲法又是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遂開啟成文憲法保障個人自由權利的先河,爾後各國的憲法制訂,莫不受其影響而有類似之條文。
三、美國脫離英國獨立的行動,為殖民地人民自決其前途的權利正當性,立下了典範,也使英國開始反省其對其他殖民地的政策。
四、由於法國協助美國進行獨立戰爭,王室積欠甚多債務,但為了平衡預算而增稅的措施遭致民怨,遂引發西方近代史上著名的人權革命-法國大革命。
五、美國婦女及黑人受「權利法案」之啟示,希望獲得與白人男性自由公民同等的權利,故而從 19 世紀開始,乃有一連串的爭女權及廢奴之運動。
其次,法國大革命的爆發受到美國獨立革命的若干影響,它是歐洲近代最大的人權運動,牽涉的階級最廣,包括:農民、工人、資產階級、貴族及國王等,且它所提出的理念具有普遍性及傳染性,對日後西方國家的人權發展有以下重大的影響:
一、自由平等思想深入人心,使人民相信若人權無法以和平方法獲得,則暴力革命是必要的手段。 19 世紀歐洲許多國家爆發的革命運動,以及馬克斯的階級鬥爭論,均是受到其影響。
二、大革命的口號及「人權宣言」,成為日後法國及其他各國或國際組織制定憲法及人權法案的理論依據。
三、法國大革命後,廢除「農奴制」,使個人獲得自由,進而使得資產階級的資本主義得以發展,歐陸各國於 19 世紀內紛紛起而傚尤。
第四章重點介紹
自 1800 年至 1928 年的這個階段,是爭取人權的「去階級化」及「集體化」之時期。「去階級化」的具體表現是參政權的擴大及奴隸制度的廢除上;而「集體化」,則是工人組成工會或政黨以爭取罷工權,以及中東國家的少數民族爭取民族自決權等二項發展,為其明顯的事例。
「去階級化」指的是,消除任何足以區分階級差異或形成階級高低之一些限制或條件,例如:財產、年齡、性別、膚色等。換言之,人權的「去階級化」即是人權的平等化,因而,參政權的擴大及奴隸制度的廢除,即是其明顯表徵。以下列舉各國人民參政權之發展情形:
一、美國:
在 1830 年左右,美國的白種人成年男子,大都具有投票權;而男性黑人的投票權,是在 1869 年 2 月美國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第 15 條獲得批准後,才真正獲得保障。然而,美國婦女正式擁有投票權,則是在 1920 年 8 月的憲法第 19 條修正案通過後,才告確定。
二、英國:
英國一直要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 1918 年, 21 歲以上的男子及 30 歲以上的女子,始具有投票權,算是達到了普選的目標。但是,以男女年齡條件設限的不平等作法,一直要等到 1928 年才宣告撤銷。因此,英國人民普遍、平等的選舉權,可以說是經歷了數世紀的奮鬥,才有此一結果。
三、法國:
法國在 1870 年以前,人民的參政權經歷了 5 次顯著的變動,而在普法戰爭之後,成年男子的普選權始獲得確立。但是,法國婦女的參政權並不受到重視,有一部分是宗教的原因,因為傳統上法國人認為,法國女人是虔誠的天主教徒,如其獲得投票權,將會依天主教教士之指示而投票,此種觀念由來已久,且在法國社會根深蒂固。因此,一直要到 1946 年,法國的婦女才獲得選舉權。
四、德國:
德國人民參政權的重大改革,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1919 年 8 月制定的「威瑪憲法」( The Weimar Constitution )中規定, 20 歲以上的男女均可以普通、直接、秘密之方式選舉眾議員。此一規定不但降低該國之前的 25 歲年齡限制,更同時使得婦女獲得與男性平等的參政權利,時間上甚至比英、法二國更早。
另外,在廢除奴隸制度方面,雖然,歐洲國家解放農奴與美國廢奴,二者時間相近,均發生在 19 世紀,但二者在意義上並不相同,歐洲的解放農奴較美國的廢除黑奴,給予奴隸更多的自由權及平等權。以下概要說明:
一、歐洲解放農奴
農奴制度在歐洲存在達千年之久,「農奴」一詞涵義甚廣,農奴對莊園主必須絕對地服從,莊園主甚至可以將其出售、餽贈、償付賭債,莊園主對農奴另有司法管轄權,除死刑外,可任意判以各種刑罰,且農奴的身分是世襲的。西歐國家最終廢除農奴制度,乃是受到自由主義等因素之影響,這種源自於自然法上的「人類尊嚴平等」精神,任何人均不得假藉權勢去虐待、奴役或欺壓他人。
二、美國廢奴
美國廢除奴隸制度並非因為尊重黑奴的人權,亦非基於人道精神,更不是想讓他們獲得自由與平等,而是著眼於白人的利益,以防止美國因為不斷地輸入黑奴,造成黑人的人口驟增,而壓縮到白人的生存空間。因此,南北戰爭期間聯邦政府對於解放管轄下的各州黑奴有所猶豫,對黑奴參加作戰也有懷疑。即使在黑奴解放之後,美國聯邦政府及許多州仍有一連串傷害黑人自由權利及平等權的法案、判例及政策等等出現。總而言之,美國廢奴運動始終籠罩在「種族歧視」的陰影之下,從而減損了此一運動在人權上的價值。
第五章重點介紹
本章係以 1929 年至 1999 年為一個階段,認為是追求人權普遍化的時期。因為, 1929 年開始的經濟大恐慌( the Great Depression ),直接或間接地促成極端政體的出現,導致西方人權發生倒退的現象。而本期止於 1999 年,因該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之科索沃決議案(第 1244 號),對聯合國能否發揮武力的人道干涉功能而言,具有重要的階段性意義。當然,追求人權普遍化的各項工作或行動,在 1999 年之後仍是持續地進行,並未停止。是故,本時期的人權發展,具有以下二項特質:
一、人權深化及廣化
有關人權的宣言、公約、決議案、議定書、條約、協定等文件不斷地被通過及簽署,其總數遠超過 1215 年英國大憲章以後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重要人權文件之總合,且範圍也不侷限於歐洲一隅,而是涵蓋全世界。另外,人權保障的項目也從自由權、平等權、生命權等個人權利,擴大至發展權、自然資源運用權、和平權及集體人權。
二、人權與主權的關係倍受爭議
西方已開發民主國家認為,其經歷百年發展而成的人權價值具有普遍性,因而亟欲推廣於全世界。但開發中及未開發國家,因過去被強權國家殖民之痛苦經驗,或是因該國文化中本無人權概念,抑或強國常藉人權為名干涉弱國內政,因此,這些國家多認為主權高於人權,於是形成了人權與主權之間的糾葛。
參、心得與省思
人權思想源自於近代的歐洲,人生而自由的「天賦人權」學說,使得「君權神授」的正當性受到質疑及挑戰。在 18 、 19 世紀的自由主義思想之下,國家的任務只是消極地排除對人民生命及自由權益之侵害,故有所謂的「守夜人國家」或「夜警國家」之形容;而當時的基本人權理念,亦是以自由及平等為核心,以保障人民能免於國家權力的侵害為訴求,故人民所爭取的自由權,是一種「免於國家權力干涉的自由」( Freedom from State )。
就人權發展的歷史而言,其可分為三個重要階段,即所謂的「第一代人權」、「第二代人權」及「第三代人權」等區分。就「第一代人權」而言,發生時間約在 18 、 19 世紀,為立基於「自由權」、「平等權」的人權內涵,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免於國家權力的侵害。而「第二代人權」是發生在 18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因為資本主義下的自由經濟制度,造成貧富懸殊及人民生計的問題,繼而為解決此一弊病,各國政府乃建立社會福利及社會安全制度,冀以保障人民生存的基本條件,形成了「社會權」的積極發展。至於「第三代人權」,乃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迄今,仍持續發展的人權理念,其以「集體人權」為核心,所爭取的是住民文化權、環境權、弱勢團體的人權保障等。比較特別的是,在 1977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和平權利」的概念, 1985 年聯合國在慶祝成立 40 週年時,更宣布 1986 年為「國際和平年」,並發表了「國際和平年宣言」,號召全世界各國一致努力,防止戰爭、消除對和平的各種威脅、遵守不使用武力原則、裁軍、和平解決爭端,以及消除種族歧視、種族隔離等措施,以共同維護世界和平及人類前途。
觀諸人類爭取人權的歷史,係透過不斷的抗爭、革命,乃至不惜發動流血戰爭等等,始有今日的人權成果分享。然而,在邁向民主、自由政治的今天,我們更要珍惜前人奮鬥的果實,以和平的手段,積極地推動人權理念的付之實現。此外,我們更要將人權教育,深植在人民的日常生活當中,培養人民尊重人權及法治的觀念,以形塑一個理想的人權國家。 |